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

2013-04-29 07:42杨翾妮
2013年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可行性家庭

杨翾妮

摘要:随着我国迅速的经济发展,经济生活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越来越小,此外,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家庭观仍为我国的基本社会价值观的情况下,家庭课税制获得较高呼声,并且已成为多年热点。 本文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税制改革成功的经验,得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利弊,以及对实施家庭课税提出可行的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可行性。

前言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家庭,而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的悲喜和负担。目前的个税征收,实行的是收入属地征税的征缴方式,仅仅将公民个人作为税收对象。这样的征收方式,没有综合考虑公民背后的家庭具体的收支情况,没有完全达到实现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化的这一目的。那么以一个家庭为单位,以家庭的总收入为衡量一个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更加符合中国的价值观和收入观念,这样也更好的体现税收制度的横向公平原则,从而减轻家庭负担,使课税更加人性化,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行家庭课税制,如美国、法国在家庭课税制这方面都已趋于成熟,这些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给我们做借鉴,同时,我国现代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网络化全面实行,也让我国实现家庭模式征个税成为可能。

一、我国当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 与此同时社会公平问题也不断突显。 以此为背景,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发挥它的社会公平职能受到了广泛关注。在选择纳税单位时,在累进所得税的前提下考虑公民实际的生活福利和生活水平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是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的基本主体。税收政策应以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为基本点。这便是由家庭在社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因此,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确保纳税人的生活福利均等将产生积极影响。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收入的汇总,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最终来源于个人收入的差距,也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体现。2004~2008年按家庭人均收入但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277、0.282、0.280、0.272、0.276, 但同期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11、0.318、0.314、0.310、0.317,可见家庭收入差距较个人收入差距更大。(数据来自参考文献[6])

(1)我国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就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这一方面而言,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就我国这种现状而言,并没有对一些高收入收到相应的税额。高收入的人们主要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利得。在美国纳税人口中, 收入最少的50% 人口的纳税额仅占个人所得税总纳税额的3%。可见我国的个税税法对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量的疏忽,以至于纳税人的税负加重。

(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易引起负税横向不公。

横向公平要求在同等收入的基础上,各家庭之间、家庭与个人之间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相同,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会使相同所得的家庭有差别课税的不公平现象。家庭成员所得的分配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个家庭的总负税水平, 即夫妻所得的差距越大, 家庭的税负越重,。若夫妻仅一方有所得,税负最重。当夫妻所得大致相等时, 税负最轻。如表所示

(3)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的结构都不同,其赡养与抚养的人数,用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差异。当每个纳税人取的相同的收入时,其成本与收入的比例会有所不同。所以规定所有相等收入的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在经济落后、费用开支低的地区看来,费用扣除额大于实际开支额,而在经济发达、费用开支比较高的地区看来,费用扣除额小于实际开支额。

二、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优势

(1)采用家庭为单位更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2011年9月开始,我国个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虽然相比之前的2000元的起征点增幅较大,但是却没有让纳税人真正体会这次税制调整所带来的益处,各种杂税让纳税者头疼。可见,只是简单的提高起征点不会真正体现税负征收制度的公平原则。

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指将一个家庭中的成员的所有收入合并在一起作为纳税基础,再确定相应的税率及相关的费用扣除标准等。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只考虑个人因素而产生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当两个家庭收入相同时,这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对一制,这更符合我国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及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2)采用家庭为单位更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我国的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那么,家庭人口相同,总收入也相同,但是家庭所承担的老人赡养费和未成年抚养情况不同,其中家庭必要生计费用也不会相同。那么在以个人计税时,根本就不会考虑到此类相关的问题。此时就无法真确的估计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但是以家庭为单位课税时,就可将老年人赡养问题、未成年抚养及残疾人扣除包括在内,这对我国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更加符合量能纳税。

(3)采用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有助于家庭内部的分工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中国已渐渐步入中等收入国家,其更需要一种适合现在发展的家庭分工模式。在亚洲,我们可以参考过去的日本、韩国。在当时的发展下,结婚有小孩后,夫妻当中的任意一方(通常为女性)会退回家庭内部劳动,不参与市场劳动。这样更加平衡了家庭与社会的发展,双方各有比较优势,是一种有效率的分工,社会进步之后,必然迈入这样一个状态。以家庭征收个税课促进这方面转变的发展,可避免夫妻担心在没有考虑家庭总费用支出的情况下,由于个人工资过高而承担过高税负。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虽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从理论上来说更优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税,但是在我国实行家庭模式课税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和多方面的困难。社会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对改革态度有积极有消极,个人收入的监控困难,健全的操作系统的不足,制度制定可能难以应对中国地域宽广,发展程度差距大,家庭模式结构复杂的国情。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确定可扣除的费用与费用扣除额

所得税即意味着按照所得来课税,也就是说减掉一个人日常支出的必要费用之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课税。但是,个人基本生活费用是难以确定衡量的。一个人日常支出的范围多样复杂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家庭中不同成员之间的生活习惯,费用支付方向,健康状。态等可以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意味着我们要对一个范围很大、界限模糊不清楚的费用名目进行统筹规划,划分出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另外,难以的确定的还有费用发生的时间。由于费用的产生主要是以现金流动为主,这使得核算家庭基本费用支出困难重重。在税法政策上具体确定所得税税率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多少才是能够满足要求的合适的税率

(2) 家庭收入的统计与监控

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国家更加复杂,因此怎么来衡量一个家庭成员中的收入与支出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家庭收入的监控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划分出一个家庭单位,虽然我国大多数家庭是属于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但是三代同堂、四代同堂或者两个单亲家庭联合为一个家庭、几个核心家庭一起抚养一个老人等形式在我国也屡见不鲜。家庭的划分以及家庭的总收入和总费用问题都会影响到税收改革的效果。同时,另外一个难题是家庭收入和支出的透明性和真实性。由于我国的现金支付使用率占据所有支付方式的大部分,家庭的收入和支出都不能数据化、透明化,这使得所得税征收难以监管,会形成很多人偷税漏税直接利用的漏洞。同时,我国信息交互的基本信息平台还没有搭建,群众对于政府缺乏信任,征收的主要方式是由源头代收代缴,这样的技术条件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控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这让家庭单位课税的可行性大大降低。

(3)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备的实施条件

如果实行税制改革,修改相关的规定条文容易办到,可是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缺少可操作性。首先,我国的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没有做到信息共享,缺少实质性的相互配合措施。从而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监控税源,以至于出现税收漏洞。

其次,以家庭模式征收个税缺少技术支持。现在我国的个税税收主要来自于工薪阶层的薪金收入,因为薪金和单位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但是如一些劳务报酬、房屋租金一类的个人收入就难以计入个人所得来纳税。现今,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就算是劳务报酬属性相同的工作则会因为没有计入到薪酬中而无法将其合并入个人总收入中,这一点就缺乏合理性。如果实行改革,改为综合税制或者分类综合税制,则需要将一个家庭各个方面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进行汇总,这就会涉及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信息的取舍,这个工作在技术层面是有难度的。

(4)逃税行为

这也让某些家庭为了减少税负,刻意虚增自己扣减费用的名目或者是让自己乡下的亲戚居住的家中,增大可扣除的而费用支出,以此来避税。此外,当夫妻发现合并申报的税收大于分别申报时,会利用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税负。这也会大大影响人们对婚姻的态度。

应对思路:

(1)家庭模式征收个税时税率和费用如何制定。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从九级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依旧让工薪阶层人士的个税不菲,没有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公平原则的问题。我国目前存在通货膨胀的加剧情况与全国各地物价与生活水平的不同现状,使得当下“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法的税制越发突显着不适合性。为了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可以引进税收“物价指数化”的概念。利用物价指数化可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以反映物价变动水平,建立具有弹性的税制;为计算出合理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面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养老支出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生计费用、成本费用、个人特许扣除额将其扣除之。其更加细化的费用支出可参考国外(美国、阿根廷、日本等)成功的案例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费用扣除范围。例如美国的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支出、儿女抚养费、离婚或分居赡养费、老年与残疾、退休及医疗储蓄个人缴付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高教支出与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以及慈善捐助支出、住房贷款利息、财产税、高教奖学金、终身学习支出等抵免后的余额。

(2) 个人收入监控问题。

家庭的总收入收入是家庭里面每个人收入的总和。而个人收入的多源,使得具体的个人所得难以确定,并且很多经济活动是通过现金进行的,特别是以工资薪金以外途径取得收入的人群往往是真正富有的人,但是他们的灰色收入难以计算,这让税务部门难以全面监管。所以,应当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登记其现金以及其他非现金财产信息使得个人的财产的流入和流出都有迹可循,有利于税务等部门执行监管。其次,我们应该积极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要求数量大的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使得大额收入和费用透明化,大大减少偷漏税现象。另外,建立起来一张处处相连的信息网使得信息交流方便、及时、真实,在银行存款方面纳入工资、薪金、福利等等各种收入内容。而在税务信息系统方面,建立纳税人税号机制,依托个人的身份证号进行登记,一个人终生用一个税号,建立准确、完整的纳税人档案,最后在形成一条强大的信息链,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改革创造条件。

虽然我国已经在税务信息化管理方面做出了改进,融入了现代技术的管理,可是如果要实行家庭模式征收个税,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我国的信息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借鉴住建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的经验,在现在我国已有的社会征信系统的框架内,开展个地方税务系统的个人信息的联网工作,使信息实现多部门间的共享,以家庭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技术层面得到支持。进行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选择信息联网工作做得较好城市,投入资金,在其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后进行试点改革,之后再加大建设的资金投入,从而实现全国的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使改革硬件达到要求。

(4)逃税行为发生。

某些家庭为了减少税负,通过“假离婚”或者把自己的乡下亲戚接到自己家里居住等手段,刻意虚增自己扣减费用的名目。防止这一点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加大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稽查机构对个税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严。此外,积极普及相关税法知识,强化公民纳税意识也非常重要,理想状态就是纳税人从“他律”转向“自律”。

总结

家庭模式征收个税作为社会现阶段关乎民生税收方面的热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作为纳税人的老百姓,其实,税收制度一直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做到充分考虑百姓的负担,使得社会和谐。那么如何使得在我国实行家庭模式征个税推进具有现实意义,家庭模式征个税面临着各种困难,有社会认同的不一,有技术设备的欠缺,由主管部门的程序难题等。然而,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我们必须将税收制度做到更加完善,才能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总的来说,我认为保证我国实行家庭模式征个税的施行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家庭”界定为包括由家庭工作者真实负担的父母以及配偶子女有限人员,并且充分考虑特殊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控,形成一个信息体系。2、加大对技术设施建设的投入,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建设方法,资源贡献,全面监督,实行信息化管理。3、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情,借鉴国外成功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成功的经验。4、积极普及相关税法知识,强化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制度的改革不单单是政府机关的事情,同时还需要纳税人的积极配合,这样才能让家庭模式征个税的改革有一个良好的起步环境。(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指导老师:席卫群教授

参考文献

[1]陈香珠.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研究[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06) .

[2]《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商业时代 2010年17期 .

[3]陈业宏,曹胜亮. 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 法学杂志, 2010,(05) .

[4]杨卫华. 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 中国税务, 2009,(05) .

[5]宋振国. 西方国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09

[6]李华. 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J]. 财政研究, 2011,(02) .

[7]严丹良.公平视角下一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税务论坛,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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