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林 陈丽娟
[摘 要]食品质量安全不仅影响人们的健康,而且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大量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这一问题受到广泛关注。随着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扩大,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分析,从其现状、特点、影响、发生机理到相关理论,初步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在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提出相关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机制;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5-0054-02
1 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呈现上升势头,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有:2003年的金华火腿事件;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龙口粉丝事件、彭州毒泡菜;2005年发生肯德基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2006年的“人造蜂蜜”、 陈化粮事件;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而2010年3月发生的海南毒豇豆事件更是一度闹得沸沸扬扬,震惊国内外,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给快速发展的食品业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迫切性,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提出解决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政策参考。
2 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食品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居于特殊地位,由其引发的有害效应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角度看,涉及的利益主体有广义的生产者(供应方)、消费者(需求方)、政府(市场管理方)三方面。
2.1 消费者的健康损害、收入损失及偏好改变
获得安全、营养和健康的食品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尤其是这种损害具有不可逆性,更可能导致潜在的死亡和疾病总数的增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产品能否实现销售的最终决定因素,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会导致需求曲线的左右移动,即对相同消费数量的支付意愿发生改变。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质量安全性高的食品有强烈的偏好,因此愿意支付更高的价钱。问题是信息的不对称与供给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妨碍了消费者的选择。因此,改善信息的供给,规范市场秩序是促使消费者改变偏好的前提,也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机理所在。
2.2 生产者损失及行为改变
提高食品安全性会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进而削弱产品价格竞争力。如果提高食品安全性的成本不能在销售时得到消费者认可支付,甚至市场上劣质食品与安全性高的食品鱼目混珠,而消费者又无法作出有效辨别,就会降低生产者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为了应对竞争,从而增加了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他们有两种可能的选择:一是通过降低食品质量以降低成本;二是通过加强营销工作以实现产品差别化。对前者而言,除了可能承担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外,更有可能遭遇企业的信誉危机,而信誉危机对食品企业来说往往是致命打击。对后者而言,取得消费者认同的市场风险是非常大的,这就对生产者的实力提出了挑战。
2.3 政府规制的成本
保障公民的食品供给安全、营养、健康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责任。政府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激励来自于:政府的不作为在国内将面临信任危机的政治成本;在对外方面,政府可能会因为频繁的贸易摩擦事件及其放大效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治和舆论压力。然而,政府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有经济成本的。经济上的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体现在政府预算中的公共管理支出部分;另一部分则是政策作用于生产者导致的生产成本的提高部分。管理成本可以通过预算调节来解决,而生产成本只能通过消费者付费来解决。因此,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供给,就必须提高供给者的积极性,使供给方的改善质量安全的努力通过消费者支付意愿的表达为需求方承认。这里关键是政府通过行政机制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获取相关信息的保障,限制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护市场公正。
3 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手段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防范,主要涉及消费者、厂商、政府和中介机构,本文主要从这三个层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3.1 强化食品安全的规制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是在执法力度上存在偏差,法律法规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因此,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规制,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对于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我国而言,一是建立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扩展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从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吸收GMP、HACCP的可取之处,向国际规范靠拢。二是政府规制机构要对内部规制结构进行改革。尽管目前仍然对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存在争论,但食品安全规制机构一体化或许是理想选择。三是加大食品监管力度。应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的长期监管,把执法工作的重点放在食品生产的“源头”。四是政府规制机构建立可追踪体系,监督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3.2 完善食品产业的治理结构
国外有关食品安全产业治理结构的文献,如Maze、Hennessy等研究一般都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重点都集中在治理结构中的纵向契约协作和纵向一体化机制及其对食品安全供给影响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上,认为能够提高管理效率,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
我国也有自身的产业结构特点,针对我国食品产业的结构治理,应在明确产业绩效目标和偏好的前提下,采用包括市场结构和产权等制度安排在内的综合产业治理机制,构建合理和有效的产业治理结构,以实现预期的社会福利水平。因此,要设计适当的组织治理结构,尽可能地消除食品供给链上各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信息不对称,以实现食品安全的供给。
3.3 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
要提高食品安全质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相关利益主体出发。一是增强厂商信息透明度。由于我国过去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一直缺乏透明化,通过各种生产与销售环节的创新,通过产品标注以及质量认证等,把过去匿名的生产过程逐步透明化、实名化。二是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发挥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认证、监督、品牌许可、许可证、产品评估和仲裁等方面的作用。三是进行消费者教育来消除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教育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但是作为可以弥补食品供给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产品信息鸿沟的措施。厂商通过消费者教育辨别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技巧,可以增加自己的社会声誉。
3.4 加强食品安全法的执行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这是一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1995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是一部关于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法律。2003年7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2003年7月16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颁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8日,卫生部颁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方便公众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
4 结 论
当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其外在表现、特点、产生机理等与传统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有重大区别。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如果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受到威胁。不仅如此,从更深层次看,食品安全问题还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是影响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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