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反腐倡廉的若干“第一”

2013-04-29 01:32孟红
月读 2013年6期
关键词:第一党的纪律从政

孟红

第一个反腐败机构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旨在实行党内监督,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进行工作。随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并配合党的各项工作逐步有序展开,在反腐败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工作被取消和停顿下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建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务是:维护党规党纪,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扬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切实搞好党风。这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坚决抵制和铲除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一次惩治腐败的斗争

鉴于在增产节约运动中揭发出大量贪污浪费现象,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把反贪污、反官僚主义作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由此,“三反”运动在全国展开。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展开。到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宣告结束。这场斗争惩处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20世纪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第一部惩治贪污的法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准则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地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出台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党内监督法规,具有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同时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和完善的规定。

(节选自《党史纵览》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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