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施计,俩老板对簿公堂

2013-04-29 00:44王贞勤
蓝盾 2013年6期
关键词:面粉厂吴军货款

王贞勤

在一些战斗故事片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有趣的镜头:我军利用夜色掩护,朝两个从相反两个方向对我军发起攻击的敌人打上几枪,敌人便开始“自己人打起自己人”,“激战”至天亮才发现是一场“误会”。

类似的“误会”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在山东菏泽,一男子先以面粉厂业务经理身份到面条厂推销面粉,再以面条厂业务经理身份到面粉厂求购,待面粉厂将面粉送至面条店卸货时,该男子背着面粉厂的送货人向面条店老板索要货款后逃逸。尔后,面粉厂与面条厂,两家因此打起官司。结果,面粉厂老板不仅白白损失1万斤面粉,还落了个败诉并自掏诉讼费。最近,该案以其典型性和离奇性入选中国法院2012年度经典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面粉厂来了大客户

今年59岁的李学民是山东省菏泽市原油嘴油泵厂的退休工人。2008年12月,他投资85万元,和儿子李彪在该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魏海社区附近租下几间厂房,开了一家“中意面粉厂”。

因为面粉厂的位置较好,李学民父子又颇具经营头脑,生意越来越红火。到2012年5月,他们每天卖出的面粉都在1万斤以上,进一卡车的小麦,十天半月的功夫就会“消化”一空。这时,不少朋友劝李学民多学习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并多跟别人学学如何规避市场经营风险,他总是一笑了之:“我混了大半辈子,都60岁的人了,啥风险没见过。咱的面粉除熟人外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别想骗了俺!”

5月25日上午8时左右,李学民父子像往常一样,开门营业了。

“厂里的小麦不多了,最多还够明天一天生产的,今天必须再去进一车小麦来。”李彪一边干活,一边给父亲“汇报”。

“好吧!我算一下钱够不够。”李学民一边说着,一边打开保险柜清点钞票,他点了半天,发现只有3万元,而进一卡车小麦至少需要4万元,不够一卡车人家不给免费送货,如果自己去拉,运费就要自己掏了。还差1万元,上哪儿去弄呢?他发起了愁。前几天,他花55万元刚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手头紧巴巴的。

“说不定上午会来个大客户呢!”儿子见父亲发起了呆,逗了他一句。

“是啊,希望能有个大客户,这样我们就不用去外面借钱了。”李学民嘴上这么说着,心里还是开始盘算着怎么借钱的事情。

上午9时左右,厂里走进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先是环视了一下面粉厂,接着问:“谁是老板!”

“我是!请问您有什么事?”李学民客气地应承着。

“我是咱菏泽国花面条厂的业务经理高俊,专门来购买面粉的,我们厂子不小,每天都需要不少面粉,如果你们能送货上门,价格好说。这是我的名片……”

李学民心想:“真是打瞌睡了送枕头,来得还真是时候。”他赶紧双手接过名片,见上面写着:“菏泽国花面条厂业务经理高俊”几个字,上面还印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的经营理念等一大堆东西,并且做得很精致,对来人立刻有了三分敬意,马上招呼客人坐下。

李学民对国花面条厂也早有耳闻,知道是市区一家不小的面条厂,他原来也曾向该厂推销过面粉,只是他们将价格压的比别人要低一些,做生意都讲究赚钱,既然贵一点不愁卖,谁还愿意“自掉身价”呀!

高经理好像看透了李学民的心思,来了个“开门见山”:“我们厂最近开始真正落实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第一位的当然要从面粉质量抓起,我们原来用的面粉虽然便宜一点,但质量不是很好,听说贵厂的面粉质量很过硬,老板就专门安排我来洽谈购货事宜,价格好说!我们今天准备先购进1万斤,请放心,货到付款,我们绝不赊欠贵厂一分钱!”

听高经理这么一说,李学民心里很受用,接下来,两人开始洽谈价格。李学民因为急等用钱,还想拉住个大客户,价格喊的比较适中,那高经理好像也是个爽快人,对价格也没有太斤斤计较。两人很快口头商定:面条厂今天上午购买面粉厂50斤装面粉200袋,合计1万斤,每袋单价58元,共计11600元,面粉厂负责送货,高俊亲自跟随送货车到面条厂,卸完货由面条厂经理当场付款。

然后,李学民打电话叫来了经常给他们送货的李怀映,李怀映家里有一个核载5吨的农用四轮车,平时没事就帮助李学民送送货,李学民按送货的趟次、远近给他计付报酬,有时还会让他将货款捎来,他也从未出过差错。

不大会儿,李学民和李怀映就将200袋面粉装上了车,李学民吩咐李怀映跟高经理一块走,并一再叮嘱他:“卸完货不要忘了将11600元货款捎来。”

看着李怀映开车载着高经理和满满一车面粉驶出厂门,李学民心中高兴,嘴上不由哼起了小曲。

双方闹上法庭

中午11时许,李学民正算计着李怀映也该带着货款回来的时候,手机突然急促地响了起来,是李怀映打来的:“不好了……面粉卸给了面条厂,他们却不给钱……”

“找高经理啊!”

“高经理不见了。他们说没有高经理这个人,还说货款让咱们厂的吴经理拿走了……”

“咱们厂哪有什么吴经理……真是稀罕了……你等着,我马上就到!”

李学民一路忐忑赶到国花面条厂时,李怀映和对方吵得正凶,并有110民警在场。在民警的询问下,李学民很快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后经过。

国花面条厂的经理叫任中权。他说,今天中午8点的时候,一名自称“吴军”的男子到他们厂推销面粉,还给了他一张名片:“中意粉业业务经理”。他同意要货,并下了200袋50斤装共1万斤面粉的订单,并商定每袋面粉58元。

中午10时30分的时候,这名叫“吴军”的男子带车前来送货,任中权先验了一下货,表示说正是自己要的面粉,“吴军”乘机向送货司机李怀映介绍说他就是面条厂经理,李怀映就按照他指定的地点,在面条厂两名员工的帮助下将面粉卸下来。在卸货至一大半时,“吴军”把任中权叫进屋内索要货款,任中权看货已经快卸完了,就向“吴军”支付了货款11600元,因为货和款当场“两清”,也没有让对方写下“收款条”。“吴军”装好货款后,说要去“方便”一下,就匆忙出去了。

面粉卸完后,李怀映拍了一下沾染在身上的面粉,找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说:“面粉钱刚才已经交给你们厂的‘吴经理了!”

“啥‘吴经理?他明明是‘高俊,是你们厂的业务经理,啥时候成我们面粉厂的人了?”李怀映一听,头“嗡”地一下就大了。

“他咋又成了俺厂的业务经理了!我们厂从来没有设过业务经理,也从没有过‘高俊这个人!”任中权同样感到十分疑惑,两人赶紧去卫生间找“高俊(吴军)”,但哪里还有他的影子!两人都傻了眼,几乎同时拨打了“110”,李怀映还给李学民打了电话。

李怀映感到对不住李学民,想在李学民赶到之前把事情“摆平”,好“挣回”一些面子,就继续向任中权索要货款,任中权以已经付过为由坚决拒绝,他又说不行就将面粉重新装车拉回,任中权说面粉他们已经付过款,让他拉走就会“货、款两空”,同样坚决不同意。就在双方拉拉扯扯的时候,接警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接着,李学民也赶来了。

听了双方的陈述,民警意识到这名叫“高俊(吴军)”的男子可能是一个骗子,现在已经拿着钱逃跑了。民警让双方冷静下来,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都表示自己是受骗一方,最终调解未果。

李学民和李怀映垂头丧气地回到面粉厂,李彪一听就“炸”了:“给他们送去货却不给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啊……是不是面条厂和那个姓‘高的故意设局害我们啊……”

一语惊醒梦中人。李学民再次找到刚才出警的民警,说出心中的疑虑。民警随后展开了初步调查,没有发现相关迹象和线索,随后将结果如实告诉李学民,并说:“这牵涉到刑事问题,这样说一定要有证据!再说,这种事一般都针对外地人,大家都在同一个城市,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他们这样做似乎也不合乎情理。”

李学民想想也是,自己现在啥证据没有,要硬说是面条厂在“设局”诈骗,当心人家反告自己“诬告或诽谤”,但又不甘心自己的200袋面粉就这样“打了水漂”,就继续找面条厂索要货款,结果次次都是“碰壁”。

2012年7月,李学民遂将面条厂经理任中权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该案。

2012年9月12日上午,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学民和任中权双方都聘请了律师。

“天底下哪有买东西不给钱的道理?面条厂买了我1万斤面粉,至今分文未付,我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如数支付货款!”一开庭,作为原告的李学民就迫不及待地说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底气很足,他认为“理儿”完全在他这儿,打赢这场官司应该没有任何悬念。

“我从来没有在原告处购买过面粉,之前也根本不认识他。并且我也是受害者,事情发生后,没过一天消停日子,生意一落千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任中权虽然坐在被告席上,但有律师在旁边给他“撑腰”,看来也是有备而来,对“胜利”信心十足。

当天上午,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斗”了一上午,双方律师也不时加入“战阵”。主审法官也当场验看了原告李学民提供的出库单以及被告任中权提供的“吴军”名片等佐证,并让证人李怀映等人现场出庭作证。

审判长细说判决缘由

庭审结束后不久,牡丹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李学民要求被告任中权1万斤面粉货款116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也由原告承担。

“怎么会是这种结果?买东西不给钱反而有理了?”李学民接到判决书,望着判决书中最后那两行的判决结果,发了半天呆。

他想不通,想质询一下法官,该案审判长傅军热情答应了他,说:“判决书中的前半部分已经就该案的主要判决理由做出说明,估计你没有细看……”

“我现在心里一团糟,哪还有心思细细分析这个……”

傅军说:“就本案的情况来看,你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与被告建立直接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洽谈及履行,均是通过案外人‘高俊(吴军)来进行,原被告之间未直接洽谈业务或者签订合同,尽管你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被告也向其想象中的供货商‘吴军(高俊)支付了货款,但从双方的主观认识来看,你认为自己是在与被告发生业务,被告是认为自己在与‘吴军发生业务,所以原被告从认识方面出现了与实不符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案外人‘高俊(吴军)实施的诈骗行为。该诈骗行为成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的阻断,即阻却性事由,故原被告之间,未能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你不能将被告作为起诉对象。”

“那我应该起诉谁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的起诉对象应该是‘高俊(吴军)。”

“任中权说已经将货款支付给了‘高俊(吴军),却连个收条都没有……”

“是啊,被告是没有提供已经支付货款的凭证,但你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明。在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本庭主要采取了诉讼分析证据中的经验原则来分析被告支付货款的真实性:按照日常经验,原被告之间发生这种数额不大的现货交易,一般是货款两清,且在本案中,你们是第一次交易,你的送货司机在卸货后找被告要货款,也是这一基本交易原则的体现,故本庭认为被告已支付货款的盖然性远大于未支付货款的可能。”

“再退一步说,这些面粉应该属于盗赃物,任中权得到面粉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他应该无偿返还给我!”

“我们认为这些面粉不属于盗赃物。在交易过程中,李怀映作为你送货兼收款代理人的司机,一直在装卸面粉,即该批面粉一直未脱离你方的控制范围,按照刑法的相关理论,该批面粉不属于盗赃物。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让与人,不法将该物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并且已经按照合理价格支付了购物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他的损失只能向无权处分他人财物的让与人索要赔偿。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因为在广泛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善意受让人取得财物后,因为无权处分而使转让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物,这对他们显失公平。本案中,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面粉时事先知晓‘吴军(高俊)对这批面粉没有处分权,并且被告支付的价格也完全是当时面粉市场的合理价格,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得到这些面粉属于善意取得,你已经没有权利让被告返还,你的损失只能向诈骗犯罪嫌疑人‘高俊(吴军)索取……”

“我明白了,审判长,我看不用再上诉了,不然,二审掏诉讼费的还是我。不过,心里还是不大好受……我真是比窦娥还要冤枉啊!”

“我们虽然也为你的财物损失感到惋惜,但是你找不到‘高俊(吴军),我们也毫无办法。提醒你一下,今后在商业事务中,一定要谨慎操作,不要轻信中间人,同时在交易时不要让具体操作人离开现场,避免类似的损失再次发生。”

“就当是花钱买个教训吧!谢谢您给我作了这么详细的解释,让我懂得了许多知识!”说罢,李学民紧紧握住了傅军的手。

在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权限内,李学民没有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栽”了这么一个大跟头后,李学民再也不提过去“啥风险没见过……谁也别想骗了俺”的老话了,不仅一下子买了十多本相关的法律书籍,一有空就“啃”,还跟别人学了不少防范“诈骗”的新招数。2013年2月27日,外地的一家“皮包公司”准备一下子“洽购”该厂面粉18万斤,由于李学民防范严密,骗子的这笔“生意”才没有做成。此后,李学民逢人便说:“吃一堑长一智。去年刚打的那次官司,也许不是坏事!”

(本文人物系化名)

(责编:千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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