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亦红
摘 要:本文以“雷政富事件”为例,对新时期新闻报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某些新闻媒体对“雷政富事件”的报道存在四方面问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报道失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判断;触犯法律底线,引发新闻侵权;存在“媒介审判”,影响司法裁判。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预防法律风险的三点建议: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关注立法变化,更新知识储备;了解受众需求,转变报道思路;提升专业能力,谨守新闻原则。
关键词:新闻报道 法律问题 风险 预防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法律和大众传播都是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与话语系统。如何在新闻报道中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话题。当前信息传播内外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对新闻媒体而言则意味着要求更严、空间更小、风险更高、责任更重。以中央电台为例,随着全台节目影响力的提高,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自2011年至今的两年时间内,新闻侵权诉讼就占中央电台诉讼的70%以上。特别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新闻领域的现有规则,编辑、记者如果不及时跟进学习,仍然按老规矩办事,不仅会影响专业声誉,也很容易触碰法律底线,结果是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最终引起纠纷甚至诉讼。
一、“雷政富事件”报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2012年发生的“雷政富事件”,从11月不雅视频在网上传播开始,传统媒体、互联网乃至微博对该事件的关注与报道铺天盖地、纷至沓来。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种法律问题,梳理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报道失范
在法治社会中,新闻报道对法律的涉及与运用不可避免。如何运用自身知识,将法律术语转化为浅显易懂的百姓用语,同时又不失专业规范,是对相关新闻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法制新闻被业界公认为“专业知识最为密集领域”的原因 。
但是“雷政富事件”的一些报道中,仍然存在报道失范现象。比如部分报道中“犯罪嫌疑人”与“罪犯”、“询问”与“讯问”不分,把司法程序与纪检部门的“双规”混为一谈,这都直接引起了公众对新闻媒体专业能力的质疑。更有一些媒体为抓住受众眼球,主动使用一些非理性甚至耸人听闻的词汇,这显然与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相悖,也不符合新闻报道客观公允的基本规范。
2.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判断
在舆论热议话题中,速度往往成为媒体追求的第一目标,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经常被忽略。特别是在案件报道中,一些重要信息还未经过验证,就被网络甚至是传统媒体直接引用,摆在了公众面前。这在误导公众判断的同时,也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伤害。
2012年11月24日,一名加“V”认证的新浪微博网友贴出图片并称图中女子为雷政富的“干女儿”,立即成为热门话题,一些大型商业网站甚至新闻网站纷纷转引。可是此消息随即被证实为虚假信息——照片为厦门某女大学生的艺术照,与雷政富并无关系。但是此信息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3.触犯法律底线,引发新闻侵权
新闻媒体负有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的社会职责,本身就应当是守法、护法的典范。但是针对“雷政富事件”的一些报道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格权。
一是侵犯名誉权问题。上文中提到厦门女大学生无故与雷政富“扯上关系”,就是典型的名誉诽谤问题。而在“雷政富事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雷政富“相由心生”的问题了。从2012年11月27日开始,关于雷政富相貌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有人将其相貌形容为“鬼斧神工,把历史上的各种难看、猥琐、丑陋熔于一炉”,有人将“雷政富”3个字解读为“雷人长相、政府官员、富得流油”。虽然舆论对于腐败官员的痛恨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挖苦他人相貌涉嫌人格侮辱的报道,显然有违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从法律角度上说,就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
二是侵犯隐私权问题。无论雷政富是否有罪,罪有多大,作为一名公民,其应享有最基本的隐私权毋庸置疑。特别是在我国,由于所谓“公众人物”制度并没有立法依据,也鲜有判例支持,针对官员的隐私报道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例如对其近亲的“人肉搜索”,严格来说,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4.存在“媒介审判”,影响司法裁判
在司法独立的大前提下,新闻监督虽能够促进司法部门公正执法,预防腐败与不公,但有时又会或多或少地干扰正常审判,特别是“在舆论完全可以不经把关人审查而直接在互联网上传播,而很多通过传统媒体不能传播的东西,也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得以传播的情况下,舆论审判已越来越不具有可控制性”。②
尽管雷政富案刚刚进入司法程序不久,还处于侦查过程中,但是已有一些网络媒体和个人提前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定罪量刑,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审判”行为,有悖于我国“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的基本司法原则。
二、如何预防新闻报道中的法律风险
“雷政富事件”尽管是从网络上“发酵”而来,但是相关报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是所有新闻媒体普遍存在并需要未来特别注意的问题。作为国家电台,中央电台有必要结合自身情况,密切关注新时期一些新政策、新需求所带来的新风险、新问题,防患于未然。
1.关注立法变化,更新知识储备
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首先就必须做到时刻关注立法上的变化,理解新法律,遵守新规定。比如刚刚生效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与新《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前者带来了网络实名制度,为网络言论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后者则补充了许多关于信息传播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报道规则具有重要影响。
一是压缩了媒体新闻报道的空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保密的严格规定为司法机关拒绝向媒体公开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又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使得从案件当事人获知信息的渠道受到限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沉默权”制度,要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使侦查通讯、案件典型报道等新闻题材不像之前那样容易开展。
二是增加了触及法律“红线”的风险。保密、沉默权等制度的设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获取信息的渠道。由于缺少合法信息源,更易出现失实报道的情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③、275条④意味着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要做较长的专题报道几乎不可能,即使是简单的文字报道都会很困难。这种情况下,类似哈尔滨“未成年人杀医案”的直接公开当事人姓名、亲属及家庭背景等情况的报道行为,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由此可知立法对新闻报道的重要影响,如果不能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记者仍然照老规矩办事,找不准自己活动的底线,结果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权;二是不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畏首畏尾,失去了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机会。”⑤
2.了解受众需求,转变报道思路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民主法治和普法宣传工作的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知识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公众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们不再局限于对条文知识的简单知情与应用,而是转向对案件背后深层原因以及条文背后立法目的的追寻,广州“许霆案”中对金融诈骗罪量刑规定的解读,南京“彭宇案”对司法裁判合理性的质疑,都是这一需求的集中体现。
反映到新闻领域,就是要求报道理念也要进行转换,不应局限于对法律规定的简单解释,更要注重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传递与弘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记者报道不仅要介绍案情,也要传递守法理念;专家解读不仅要告诉我们“该怎么做”,还要解释“为什么要这样做”。
当然,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传播目的,前提就是要能吸引更多的受众。新闻工作者一直在社会责任与市场利益这组矛盾中徘徊。事实上,媒体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在法制新闻领域,既要讲法,也要传情。具体可以通过方法上的规范操作,解决新闻中客观性和吸引力之间的矛盾。对此,作者有以下两点建议。
(1)在标题上,要做到画龙点睛。比如可以使用“实虚”双重标题模式。实题强调客观,重在提示新闻内容,以简要概括为主;虚题突出效果,重在抓住受众眼球,可尝试通过变换角度寻找亮点,而不应使用耸人听闻的词汇。
(2)在内容上,要做到客观平衡。从近些年中央电台遭遇的新闻侵权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相关报道虽然只存在很小瑕疵,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极高(有一些是聘请了专业律师),能从一篇几千字的文稿或者录音中找到毛病。这就对我们的报道内容提出了极高要求:对于叙事部分,要保证专业,“犯罪嫌疑人”不等于“罪犯”,“询问”不等于“讯问”,援引的法律要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以主观虚构的法律构想或法律规划为依据”⑥;对于评论部分,要有的放矢,就事论事,同时考虑受众特点,可以进行一些故事情节的细致刻划,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从而为群众喜闻乐见”。⑦既不能将罪错者“妖魔化”,也不能将罪错行为“魅力化”,更不要添油加醋。
3.提升专业能力,谨守新闻原则
无论是理念上的转型还是方法上的改进,最终都有赖于相关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虽然编辑、记者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通过专业的指导与培训,大多数报道中明显的法律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具体来说,至少要谨守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保持理性,克服报道冲动。对于政策性强的敏感性话题、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事件的采访报道,要保持适度克制,更不得以引诱方式进行采访。比如2010年发生的“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一些记者在全程报道过程中泄露了警方的侦破手段,客观上刺激了劫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要保守秘密,媒体工作者要注意保密,承担起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
(2)灵活应对,保证消息权威。如同前文所说,新《刑事诉讼法》压缩了媒体获取消息源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可能援引公开的法律文书。只要做到这一点,即便报道有瑕疵,新闻报道的“特许权原则”也可减轻媒体的责任。当然,即便来源权威,信息也未必总能准确,特别是对初审的报道更需谨慎,因为二审法院可能改判,比如“南霸天”刘景全名誉侵权一案⑧。因此媒体必须把握分寸,注意报道口径与相关表述,一旦报道依据发生变化,相关报道内容也要及时跟进。
(3)谨守程序,警惕媒介审判。记者对案件的报道要严格依从法律程序,对于未定论的情况,要多做程序性报道,切不可“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⑨,导致无罪变有罪,小罪变大罪,此罪变彼罪,最终形成“媒介审判”。简而言之,媒体应尽可能让新闻回归新闻,让媒体人回归记录者而不是裁决者的角色,这是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
(4)把握尺度,避免负面效应。新闻报道关注的法律事件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各种侵权、犯罪案件,旨在通过案件报道以宣传法纪,警示世人。但是一定要注重角度的选择,避免暴力、凶杀、色情描述,特别是要避免对作案方法、手段的详细披露,防止他人模仿,产生负面效应。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办公室)
(本文编辑:范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