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莹
摘要: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以下称“《通知》”),试图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采用各类违法违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需对该政策加以详细解读,在现有融资渠道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债务情况和未来投资需求,不断探索融资工作未来发展方向,实现融资新突破,切实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有效保障公司项目投资和建设的资金供给。
关键词:融资;环境;研究;政府;资金
一、关于四部委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新政解读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10年6月开始国家先后发布10个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四部委联合下发了《通知》,重点规范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为便于充分理解46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我们从《通知》中梳理出该《通知》重点强调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融资限制事项,共计16个“不得”有的事项:
1.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
2.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3.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4.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5.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6.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7.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8.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9.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10.(公益性项目)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
11.(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12.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
13.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14.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15.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
16.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综观国家2010年以来出台的系列文件,核心要求是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本次《通知》的最终目标还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强调融资平台公司需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规范融资。《通知》固然通过直接限制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而间接影响了平台公司政府投资主体的平台功能的发挥,但也由坏事变成好事,使政府和公司都要按市场化公司的基本原则去行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平台公司对政府不讲条件硬压任务的压力。因此,《通知》可被视为对公益性项目举债的政策分水岭,使公益性项目举债远离影子银行,是保护政府投融资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的又一新政,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业务合作有了相当的限制。
二、平台公司未来的融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平台公司融资统一调度机制,着力融资与投资的协同联动控制。
(1)为了防范和应对政策风险,平台公司需对当前及未来宏观经济政策走向进行深入研究,将自2010年以来关于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相关的十一个法律法规进一步梳理,紧密跟踪政策动向,适时利用好政策机遇与空间。
(2)由专门部门统一履行平台公司融资调度职能,牵头对平台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进行统一调度、上下互动,组织实施除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之外的所有直接与间接融资工作,并与投资业务协同联动管理,负责与公司规划发展部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对接,有效实现融资、投资、回报、还款的整体谋划、有机衔接,切实控制投资与债务风险。
2.通过对融资工具的优化组合,不断拓展创新多元化融资路径。
(1)及时掌握由于政策不断变化而导致常规融资工具(譬如,土地储备贷款、信托计划、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中金融产品等)贷款条件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并迅速应对。
(2)持续对市场中不断涌现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譬如产业基金、城市发展基金、创新型银团贷款、内保外贷融资业务、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进行研究,通过选择适合的产品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从而实现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量规避融资工作的政策性限制。
(3)根据项目投资的进度和规模,确定科学的融资工具及其组合,以最优化方式解决项目的资本金和工程进度款来源问题。
(4)根据项目投资的具体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还款来源、担保等融资所需条件,从根本上实现投融资有效结合,进而完善平台公司投融资资金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