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及其比较

2013-04-29 00:44刘同山孔祥智
现代管理科学 2013年6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

刘同山 孔祥智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程度显著提高。与现有研究主要着眼于经营主体来考察适度规模经营不同,文章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度,将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分为土地租赁型、农户合作型和统一服务型。通过对三种规模经营途径对比分析,文章发现无论是在提高农民收益、保障粮食安全上,还是在防止农民失地成为城市流民上,以“土地托管”为代表的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都是较优的路径选择。因此,学者和有关政策制定者应加强对这一实现形式的研究,提出发展、引导和扶持的办法。

关键词: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弃程度;实现形式;土地托管

为了研究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对江苏、山东等10多个省(区)进行了调查。本文结合课题组调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归纳当前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和实现形式,对比分析流转、入股和托管等方式对农民增收、粮食安全和城镇化的影响,从而为理解和推进规模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一、 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中央的重视和各地政府的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迅速。农业部2012年的农村经管工作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100亩的农户达到了3 033.3万户,其中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超过900万户,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万户。据农业部估算,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的土地耕种面积超过5.1亿亩,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规模经营主体。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规模经营也在快速推进。至2011年6月,山西省土地规模经营已从2008年的84万亩增加的260万亩,占总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由不足2%增加到6%。黑龙江省2009年农地规模经营的耕地总面积仅为1 803万亩,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13.87%,2012年7月规模经营面积已突破4 000万亩,比例增加到30.77%。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底的规模经营主体为10万户,耕种面积达到2 231万亩。在现代农业较为发达的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一些地方,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速度更快。据江苏省农委的数据,在2012年7月,该省规模经营比例高达50%(高峰,2012)。而浙江省的宁波市2011年底规模经营面积比例已经超过60%。在山东、黑龙江、河北等地,受多方面因素的推动,规模经营情况也显著改善。

当然,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同,各个地方对规模经营的界定也不同。黑龙江一般将面积在30公顷(450亩)以上的认定为规模经营,在山西、浙江、江苏等地则将规模经营界定为不少于50亩。其他的大部分地方,如内蒙古、山东、安徽、河北等地都认为100亩以上可称为规模经营。各地对规模耕种面积的不同要求,既体现了当地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央要求的“适度”精神。

二、 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的对比分析

调查发现,尽管各地在规模经营的界定、规模经营发展的速度上存在显著差异,但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却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依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程度,可以分为土地租赁型、农户合作型和统一服务型。

1. 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是指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目前专业大户和涉农企业是土地集中的主要力量,因此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也相应地分为专业大户规模经营和涉农企业规模经营。

(1)专业大户。种植非粮作物难以实现机械化,劳动力投入成本过高,因此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专业大户都以种粮为主,即种粮大户。这些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大多在1 000亩~10 000亩之间,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种粮大户的作用明显。种粮大户规模经营一般是种田能手、村干部、返乡民工或比较富裕的人,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集中归片,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这类经营模式是当前农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最重要力量,对节约种粮成本,提高粮食产量,稳定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陈洁、罗丹,2012)。

专业大户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并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能力。种植面积越大,对这些能力的要求越高。湖南祁阳县的种粮大户邓冬胜在打工积蓄100万资金后,2004年返乡种田。为了开展规模经营,他先后添置了大、中型农业机械24台,实现了水稻种植全程机械化。到2011年,邓冬胜种粮面积达到2 300多亩,先后被评为祁阳县、永州市、湖南省和全国种粮大户。从经营效果看,除去成本705.6元(其中租地成本一般为400元~500元),每亩平均利润为400元左右,总面积2300亩,邓冬胜每年的种粮净利润约为92万元(贺利云,2011)。但是,随着化肥、农药、用工等成本的持续走高,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和能力不足。福建福鼎市店下镇的种粮大户邓正钟从周围3个村流转了300多亩稻田,预计亩产可达475公斤,早稻收购价为每公斤2.40元,加上政府的种粮直补、农机补贴等,每亩粮田收益约为1 400元。由于种植的各种投入费用增加,据邓正钟估计,2012年每亩土地的种植成本高达1 304元,流入土地搞规模经营的亩收益不足100元。一些种粮专业大户认为,经营土地实际就是露天工厂,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而且水稻种植投入大、利润低,若没有政府支持,规模经营将难以维持。

通过专业大户实现规模经营,并辅以一定政策支持,不仅有利于保障粮食生产,而且由于大户对一般农户有带动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调查中发现专业大户经营收益的稳定性不足,不是所有的经营大户都能获得收益。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少则三四百亩,多则几千亩,效益很容易受到农业生产风险的影响,需要政府有效引导和扶持。

(2)涉农企业。与种粮大户的土地流转合同相比,涉农企业签署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而且流入之后一般以种植果蔬和养殖畜禽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产品为主,更倾向于改变原有种植结构。虽然中央多次提出,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的直接参与农业经营(陈锡文,2010)。但涉农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能够大幅度提高农地流转的价格,甚至为地方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因此受到了农户和地方政府的欢迎,在各地发展较快。

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有利于农民增收和规模经营。例如,2011年5月,山西河津市赵家庄村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将村里的两个生产小组的1 000亩土地整体出租给康培集团,用于建设优质苗木培育基地,租期为20年。很多村民表示,租给别的农户耕种每年每亩租金150元~200元,而公司给800元,比自己种的收益还要多。而且除了每亩800元的流转收益外,村民还可以在苗木基地打工,因此绝大部分的村民赞成把土地出租给公司(杨霞,2012)。二是涉农企业会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增加复垦的难度,企业面临经营风险时可能会中止流转合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2010年,大自然食品公司与山东寿光市一个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共流转承包该村土地1 380亩,租期为30年。初始租金为每年每亩1 100斤小麦,后每5年增加100斤;而如果农户将土地租给其他农户一般为500(元/亩年)左右,远低于流转给公司的价格,因此农民更愿意将土地租给公司。该公司流入土地后,修路、建加工厂占去100亩,其余土地主要用来建设蔬菜大棚,发展设施农业,而不再像原村民那样种植小麦和玉米。2011年,公司流入耕地的平均产值约为2 000元/亩,除去各项经营开支后,每亩地实际亏损840元,亏损总计达92.4万元。如果该公司扭亏无望而中止经营,将会给农户复耕带来很大困难。

可见,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大面积流转土地,在促进村民增收、提高经营效益方面确实有所助益。但企业对市场效益的直接追求会改变传统的小农经营的种植结构,推动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趋势,这对于我国粮食供给紧平衡的现状是极为不利的。涉农企业无序、过度地流转土地搞规模经营,可能会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2. 农户合作型规模经营。农户合作型规模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分散的作业统一起来,把分散的经营联合起来,推进农业分散经营向规模化、产业化转变。这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主要包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劳动力和获得农业机械规模经营产生的效益,合作社以多种方式推动规模经营。

合作社作为“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农民联合性组织,在进行土地整理、实现土地连片后,或者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或者将土地连片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推动规模经营的形成。合作社的规模经营,一般立足于本地的优势和传统产业,不改变种植结构。如河北栾城县立杰合作社于2010年3月成立之后,通过成员农户的土地入股,合作社的耕地面积连年扩张。到2012年8月,合作社经营土地1 680余亩。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合作社配置了6台农业机械,对经营的土地进行机械化耕作。种植结构方面,合作社流入的1 680余亩土地中500余亩用于种植甜瓜,1 000余亩种植小麦、玉米,100余亩种植蔬菜,与原先的种植结构相比,变化不大。又如安徽宿松县碧岭村在2009年被批准为“城乡统筹实验区”之后,为了改善土地的细碎化程度,进行规模经营,在村委会的主导下成立了土地合作社。至2012年6月,成员入股土地合作社的土地已经从2010年的1 700亩,增加到4 000亩,占本村农地总面积的30%。除了将400亩土地以每年每亩520元的价格出租之外,合作社其余的3 600余亩土地仍然种植玉米、水稻。但相对于土地平整、兴修水利基础设施之前,土地使用现代机械化进行连片耕作更加容易,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与专业大户、涉农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成员的土地入股来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成员农户部分放弃土地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获得联合后的规模效益和产品效益,这种形式一般会部分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尽管合作社有破产的可能性,但合作社成员有自由退出权,农户一般不会失去土地,土地仍然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 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是指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受托方通过全方位、高标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全程生产服务,实行统一产业布局、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专业化服务。在实践中,这类规模经营主要通过农机合作社、植保队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土地托管”服务来实现。所谓“土地托管”是指在不变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农机合作社或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其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由其提供农地耕种和管理服务,最后收成归农户所有的做法。

无论是把土地流转给专业大户、涉农企业,还是把土地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让渡——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让渡了部分经营决策权,主要强调了农地的商品属性。而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则充分发挥了土地对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实现了规模经营。

有些人强调,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为了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我们认为,这类观点有失偏颇。土地经营权流转对规模经营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经营权流转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途径,中央也没有把土地流转作为规模经营的必备前提,而是鼓励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快速兴起的“土地托管”就是一种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方式。

调查发现,近期在江苏、安徽、山东等地,专门从事“土地托管”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大大推动了当地的农地规模经营。以江苏兴化市的陶金粮食生产合作社为例,在2010开始放弃土地流转而采取“托管包产”的方式提供专业化农业服务、进行机械化规模耕作。托管服务每亩收取一定费用,并按照协议每年向农户支付800斤小麦加1 200斤稻米,扣除两季托管费用1 160元后,农户每亩纯收益可达1 400元。2012年,托管的土地已从2011年的306亩增加至1 861亩,预计2013年将达5 000亩。安徽利辛县的土地托管规模更大,截止2012年7月,全县成立土地托管合作社近400家,共托管土地22万亩,每个合作社平均托管土地约550亩,托管服务涉及农户114 990余户。托管后,土地收益每年增加5 000余万元,仅小麦一项,农户亩均增收400元左右。

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的专业性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的土地代耕、代管、代收,将细碎的土地集中到受托人手中,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便于机械化耕作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管理。在实现了农地规模经营的同时,为农民创造了比流转土地最高的收益。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实现土地集中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而且一般不会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有助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三、 结论与启示

近几年来,我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显著改善,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镇化奠定了基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中央各项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各地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我国农地规模经营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调查结果表明,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土地租赁型、农户合作型和统一服务型。三种形式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程度依次减少,而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保留的越来越多。从收益来看,除了在农户合作型规模经营中,成员以土地入股的同时需要提供劳动,无法确定净收益外,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给农户带来的收益明显比土地租赁型更高。在一些地方,土地托管一年每亩地的净收益可达1 400元,而流转土地,根据流转对象不同,每亩地的净收益介于400元~1 200元之间,远低于前者。从种植结构来看。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由于仅以专业化的服务获得规模效益,因此一般不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而土地租赁型(除种粮大户外)和农户合作型,为了追求市场效益,会全部或部分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导致耕地的“非粮化”,会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在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生产,农户无法做到“生产在家”,因此也就不能把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规模经营效益,而只能把土地流转出去。但长期的土地流转,无论是流转给大户、企业还是合作社,都有可能在事实上造成农民失地,形成城市流民,威胁社会稳定。而涉农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经营农村土地也可能进一步恶化我国的粮食安全。相比而言,“土地托管”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有其独特优势:一方面,它消除了农户对长期流出土地的担忧,顺应了农民的恋地情结,维持农地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功能,同时能够迅速提高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度和农业科技的贡献率;另一方面,它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了土地的商品属性和生活保障属性,农民可以带着资产进城,在享受城镇化好处的同时,无失地之虞,对城市流民的形成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

总之,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是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既弥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压力,又符合我国政府确保粮食生产稳定的目标,同时具有促进农民增收的积极效果,因此需要加强对这种服务形式的研究和政策引导,促进其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经管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材料,2012-12-14.

2. 高峰.江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与思考.江苏农村经济,2012,(7):60.

3. 陈洁,罗丹.种粮大户:一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求是,2012,(3):32-33.

4. 陈锡文.人多地少,经营方式怎么转?.人民日报,2010-10-17.

5. 杨霞.千亩土地流转的背后.农村经营管理,2012,(3):12-1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员异质性、合作社理论创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体系构建”(项目号:71273267)、农业部软科学课题“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项目号:201211)。

作者简介:孔祥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同山,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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