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征地矛盾多发,根源是征地制度片面强调政府的行政强制性,没有按市场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城市土地国有以及各类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剥夺了农民凭借和运用土地财产,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权利。政府经营土地诸多弊端,难以为继,必须深化改革。
[关键词] 城市化 土地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3)06-0034-05
[作者简介] 黄小虎(1947 — ),江苏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城郊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小城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员,研究方向:土地经济、农村经济等。
我国当前征地矛盾多发,根源是征地制度片面强调政府的行政强制性,没有按市场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导致政府与农民的对立。事实上,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现行征地制度的补偿标准已经难以实施了,许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补偿费用。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依据,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大大超过了土地市场的价格,产生新的负面因素。因此,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城市化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包括城市建设在内的所有重大经济活动,都由政府直接投资并负责经营。改革开放以后,总的趋势是政府逐渐退出直接经营活动。到目前为止,政府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直接干预已大为减少,但对建设领域的直接干预仍然较多,财政经费中用于建设支出的比重还是很大,特别是城市建设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和经营。
党中央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以后,各地纷纷掀起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政府出让土地的收入,所谓土地财政;二是政府用土地向银行抵押或质押贷款,所谓土地金融。两项加起来约占建设资金的90%,正常的财政资金只占10%左右。就是说,政府搞城市建设,主要靠经营土地。而政府所经营的土地,是从农村、农民那里征收来的。
在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支撑下,城市建设长足进步。但必须看到,政府经营土地作为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一种发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积累了许多新的矛盾,已经难以为继。
第一,严重侵害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关于征地按市场价补偿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社会各界讨论至少20多年了,但国家层面的改革迟迟迈不出步子,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经营土地。按市场价补偿,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就会减少;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政府可卖的地会减少,甚至可能无地可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就难以为继。政府经营土地,走的依然是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道路,广大农民不能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只能等着被城市化,被边缘化,社会矛盾因此而激化。
政府经营土地,使城市里普通市民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即使符合规划,也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使开发商处于自然垄断地位。在投机、投资需求拉动和政府拍卖土地推动下,房价虚高,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能力,自住性需求根本无法满足。老百姓为了买房而节衣缩食,由此产生严重的民生和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但因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土地,依然要依靠征地;建设所需的资金,相当部分还是政府卖地的收入。结果反而加剧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
第二,严重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和城市存量土地集约利用提出多年了,但各地的城市建设,均走的是外延扩张和大量消耗土地资源的路子。其中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使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只能靠不断征地、不断卖地,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征地多、卖地多的地方,“发展”就快。不少地方由于土地过度开发,已经威胁到生态安全,有的甚至已经无地可征了,而已经开发的土地却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表面看,是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不顾长远的发展,实际上,这是政府经营土地制度规范下的必然结果。这种靠大量消耗资源的发展路子,与转变发展方式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问题出在地方,而根子却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制度不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第三,孕育着政府信用危机和财政、金融风险。政府出让土地,用地者(企业或个人)要透支未来收益,才能购买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就是说,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若干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因此,政府用土地财政收入搞建设,本质上是“寅吃卯粮”,加大了用地企业的市场风险,降低了用地个人的生活水平。同时,也隐含了相当的金融风险。
政府用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或质押融资,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本质上也是“寅吃卯粮”。目前土地金融的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所谓“地方债”,绝大多数属于土地金融。许多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源,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制度不改,这种局面仍将呈加剧之势。
第四,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助长不正之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调节、监督、管理与服务。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使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发生错位,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中央和省级政府是不直接掌握任何土地的,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而城市政府,不论层级大小,都直接掌管土地,其职能是既有管理,又有经营。当经营与管理发生矛盾时,由于经营利益涉及地方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服从经营,而不是相反。
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决定其无法真正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土地抵押融资的资金如何使用,就更加难以监管。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凭主观意志盲目决策、乱铺摊子,甚至贪大求洋、追求奢侈享乐等不正之风。一个时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政绩工程,豪华气派的办公楼、酒店、会所、度假村、培训中心,可以说是风起云涌,几近失控,广大群众为此深恶痛绝。
总之,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与中央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方针,与保护耕地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都存在内在的矛盾。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一块必须啃的“硬骨头”,需要以壮士断腕的气概推进改革措施。
二、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改革的切入点和基本思路,是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切实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护,进一步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在这个过程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主要以税收(财产税、所得税)的形式,形成以存量土地为依托的新型土地财政。同时,在城市建设领域,政府逐渐退出直接投资和干预,引导社会资金的积极参与。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农村土地的,可以继续由国家征收。政府有责任编制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目录,但具体确定某一项目的性质,必须有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参与,并取得他们同意。征地补偿标准,应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与农民协商确定。
在征地实施之前,必须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保等长远生计问题。可以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但要由农民自主选择。从各地实践看,征地后返还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留一块集体建设用地,给农民按规划用途发展二三产业,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法律应该予以认可。至于农民在返还或留用的土地上,是自主经营还是委托经营、联合经营、入股经营,可从实际出发自主确定。
(二)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原则上不再征收,允许通过市场的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这个大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建设用地,区别对待,分步推进。
一是对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划定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入市交易。
二是对于合法认定(一开始可不强调合法,而是承认现状)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登记后,可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流转,流转后应办理变更登记。
可以考虑先放开部分城乡土地市场,逐步过渡。即先允许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经营性项目,采用批租、年租、入股等方式,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不必把土地征为国有。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征地范围,既使一部分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农民能够凭借土地财产成为市场主体,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对政府经营土地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过渡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解决好住房、社保、留地就业等安置问题,使农民能够较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也应该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在市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的探索和试验。经过逐步过渡,最终条件成熟以后,还是要彻底破除城乡藩篱,建立城乡完全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同时,如果农民出于自愿,也可以把土地转为国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原集体组织,由他们按规划用途从事非农经营活动。还可以考虑借鉴台湾地区重划的经验,部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部分仍保留集体性质并允许进入市场,具体比例,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确定。总之,要给农民多一些选项,由农民自己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三是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按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后,允许上市交易,购买方身份不限。一户多宅的,超出部分不予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恢复过去曾经实行过的超占罚款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坚持一户一宅前提下,把宅基地的福利分配制度改为有偿取得制度。初始宅基地使用权的卖出方,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购买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每年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而在纯农业地区由于非当务之急,可以缓行或根据需要实行。
(三)关于改革相关的财税体制
国家征收土地按市场价补偿,农民获得的是财产性收入,按理说,应当缴纳所得税。但可以考虑对补偿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政府发行中、长期土地债券。既可减轻当期财政压力,又有利于抑制“一夜暴富”者的不当消费行为。对接受土地债券者,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不接受者,则不予减免。
在精简、归并相关税收基础上,对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含建筑附着物)的保有,开征不动产税(或财产税或地产税)。政府定期组织评估,权利人每年缴纳。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城乡公益性用地、农村农民自住且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城市居民符合规定面积的第一套住宅,应当免征。对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实行累进税率,超的越多,税率越高,用经济手段控制超占问题。
对土地交易环节,开征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进一步规范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规范化的政府土地基金,一般情况下的年度支出,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样才能彻底切断城市建设对增量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从根本上改变外延扩张的增长方式。
进一步改革分税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央、省、市、县的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我国法律有国有土地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但并无未经出让的土地也可以抵押的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以土地抵押或质押向银行融资,属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即叫停各级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并对已经形成的土地金融债务进行清理,尽量减轻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应允许地方政府按规范的程序,面向社会发行政府债。
(四)关于改革经营土地制度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会冲击和弱化政府经营土地的职能。但要彻底解决政府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问题,还应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
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并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新成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当然,如何分解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职能,还可以有多种方案和设想,以供决策参考比较。
把经营土地的职能分解出去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都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其核心管理职能,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各项职能和工作的落实,还必须加大耕地保护、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的督察和监察工作力度。
至于非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例如划拨供地、低价供地等,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仍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运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关于建立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
普遍设立土地发展权,允许农地的土地发展权有偿转让。城市化地区的任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如果想提高自身土地的利用强度,不仅要符合规划许可,而且必须向非城市化地区购买农地的发展权,使这些限制或禁止发展的地区,也能分享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六)关于改革规划体制
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并允许政府按照编制程序修改规划。但相当多数的地方政府在规划颁布实施不久,就频繁修改规划,使规划的严肃性和制约作用形同虚设。应当改变这种“软约束”的规划体制,将各级土地利用规划上升为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颁布,政府只有实施规划的义务,没有修改规划的权力。针对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用地粗放的情况,应通过规划界定城市的边界,给政府经营土地加挂一把“锁”,堵住外延扩张的路子。促使地方政府和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由各部门分别编制相关全国性规划,这些规划必须与土地规划相衔接。但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各自制定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并分别开展相关资源调查,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导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各部门规划,不能与土地规划很好衔接,在实际工作中产生混乱并造成极大浪费。
有鉴于此,建议对国家规划体系作重大调整。当务之急,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废止部门标准,以利各类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下一步,可借鉴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由一个部门负责开展资源调查,并编制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供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使用。各部门不再开展普查性资源调查,不再编制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
最后,要理顺国家规划体系。第一,编制国土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的主要内容:空间布局(包括功能分区),生产力布局(包括国家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等等;第二,现行的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近中期规划;第三,土地利用规划作为落实以上两个规划的保障性规划,发挥具体衔接各部门规划的龙头作用。各部门依据以上三个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上,不再编制部门的全国性规划。
以上改革如能实施并到位,将大大加强规划的控制力。现行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弊病甚多,届时应予废止。
(七)关于实行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实行土地统一登记,直至今年两会以后,新一届政府才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登记。但由于长期分割登记的惯性作用,进展并不顺利。
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国家土地登记机关,把现在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农地的登记工作集中起来,各部门不再负责相关登记工作。土地统一登记,也要求实行统一的地籍调查,制定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改变现在各部门分别调查,土地分类指标不统一的状况。
地籍调查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政府组织调查;一种是由产权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调查,后者对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推进土地统一登记工作,我国今后可以考虑不同地区采用不同方法。例如,有的地区由政府组织调查,有的地区由产权人委托调查,有的地区可两种方法并举。对委托调查的,调查结果还可由政府相关机关核查。这样,可以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早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国家地籍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