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君
摘要:养老机构中入住老年人出现的伤害事故日益突出,但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养老服务关系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养老机构、老年人、政府、社会的诸多困难和不安。本文通过对养老机构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进而提出了相应立法、风险分担及预防解决办法。
关键词:养老机构 伤害事故 责任分析 预防解决办法
随着机构养老的迅速发展,养老机构中老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增多。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预防解决机制,入住老年人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就会纷争不断,其最终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一方面老年人意外伤害成为养老机构不能承受之灾,另一方面老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必须针对养老服务行业和老年人人身伤害事故的双重特性探索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预防解决机制。近年来,各地为此进行了许多尝试,本文介绍几种做法。
一、免责协议
这是一些养老机构采取的做法,即为了免除后顾之忧在收住老年人时就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免责协议,申明不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什么意外,老年人及其家属都不能追究养老机构责任。这种免责协议虽然得到了相对人的签字认可,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示范协议
这是北京、天津等地的做法,即由政府部门推出示范性养老服务协议并在养老机构中推薦或要求使用。诚然,示范协议可以纠正前述 “免责协议”明显有失公平的问题,能够相对中立、公平地确定养老服务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和责任关系,有助于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单从理论分析看,示范性协议有其局限性。首先,示范协议能否得到采纳取决于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认可,政府只能推荐使用而无权强制要求使用。其次,示范合同与免责协议在风险分担机制上并无本质不同,采取的都是个体主义的承担方式,无论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或者是两者的结合,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都只能是个体的养老机构或老年人,没有真正实现风险的分散化和社会化。
三、政策性保险
这是上海等地的做法。为有效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的善后处置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上海市在全市范围统一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通过养老机构自我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形成由政府推动、专业保险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受益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这一做法与前两种协议做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真正实现了风险承担责任主体由个体向社会转变,从而实现了风险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降低了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个体的风险负担。
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既与养老机构自身管理服务质量不高有关,也与老年人身心特质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既有政府行业监管力度不够,也有养老机构自我防护能力不强的因素。要减少伤害事故,需要采取综合手段,协调解决。根据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研究出台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对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处理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作指导。民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规章,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养老机构伤害事故都没有专门规定。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签订入住服务协议,但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养老服务合同”内容。许多法院在受理审判养老机构伤害事故时,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者《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把养老机构伤害事故作为一种消费服务行为来处理。鉴于这样的法律法规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研究,针对日益频繁的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制定出台类似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类的《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二、建立养老机构伤害事故保险救济制度
养老机构一般都是非赢利性机构,而且养老机构属于薄利行业,没有大量的流动资金,如果责任完全由养老机构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养老机构的发展,致使养老机构陷入赔偿困境中,如果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又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国家,诸如英国、美国、德国等都实行养老机构侵权赔偿的社会化,将养老机构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让保险公司介入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实现理赔市场化、社会化,无疑是一个两全之计。从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保险开展情况看,完全推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定的外部介入。具体可采取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民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为其责任投保,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参加保险。第二种是建立养老机构伤害事故赔付基金,用于养老机构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赔付,基金可以通过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养老机构出资等方式解决。
三、研究制订养老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
养老机构伤害事故大部分是因为缺乏管理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造成的,人们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缺乏可操作的评估工具。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该大力研究养老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是老年人伤害事故出现后,分清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职责是否到位的判断依据。
总之,养老机构伤害事故是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的新型人身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涉及到老年人监护制度缺失与侵权违约责任等问题。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与标准,维护双方权益。要从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立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社会保险救济制度等多方入手,尽快建立起一套事故风险分担、预防伤害事故发生、公平公正解决伤害事故纠纷的综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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