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
[摘 要]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民事诉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不断的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64 — 02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检察院的抗诉等这些对保护民事诉讼主体的相关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时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和纠纷不断涌现,民诉法的规定相对于当今的社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民众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恐慌的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进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各方焦点。此次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对公共利益或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现拟从保护诉讼主体的权利视角出发,谈谈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认识。
一、《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理论依据
(一)指导思想的转变,由原来的“国家本位”转变为“以人为本”
在诉讼过程中,国家本位表现为权力支配一切,君主的权力在法律之上,法官才是诉讼中唯一主体,诉讼当事人则成了诉讼客体。以“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为指导思想所建构的诉讼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当今社会,人的个性得到解放和宣扬。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性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等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业已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大程度上强调主体的平等、独立与自由竞争,为了体现对人性的关怀,需要新的诉讼理念与之相契合。只有让当事人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诉讼主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才算真正把以人为本的诉讼理念贯彻并落到了实处。因此,就要特别注重保障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参与,要便利当事人利用司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不仅保障当事人享有权利,更要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维护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司法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诉讼模式的转变由原来的“职权主义”转变为“诉权主义”
为了适应立法指导思想从“国家本位”向“以人为本”的转变,民事诉讼模式也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原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是“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其主要强调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干预,法官充当了诉讼中的主体,而当事人则成了诉讼中的客体以及被法院纠问的对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提升,这种传统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需要将其加以改造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旋律和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摒弃职权主义。
二、对诉讼主体权利保护的具体体现
(一)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1.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因此,规范和完善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为了解决现实社会中大量的民事纠纷,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同时通过国内一些地方的调查研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一些简单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当然这些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而且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要先调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但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明确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突出,民事纠纷大量涌现,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就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调解有利于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具有直接性、及时性。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的机制,使之与诉讼程序很好的衔接,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率高,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但为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也可以先行调解。
3.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权利的原则,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简易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新法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单的审理方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4.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证人费用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但此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如果是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则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本法还规定,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作证。
(二)规范和完善诉讼程序
1.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了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同时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新法根据具体情况对庭前准备工作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开庭前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采用调解方式及时解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纠纷,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依据案件情况的不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解决当事人纠纷;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开庭审理的有关规定审理。
2.规定行为保全制度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并首次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原先的民事诉讼法只对财产保全问题作了规定,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基于有关知识产权等案件的特殊性,经常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限制。因此,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对行为保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困扰或者损害当事人其他利益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并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对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有关事实的比较专业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而且鉴定人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即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增强法律的监督
1.加强检察监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既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行驶审判权,而且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各方利益。
原先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抗诉制度可以监督民事诉讼。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新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利,其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监督民事执行行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执行活动受到了法律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构对民事执行行为和法院的调解行为进行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的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实际上是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的范围。而原先的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忽略了执行活动中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新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相关人员核实必要的情况。
(四)加强对案外人的保护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救济程序。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不法手段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大量存在。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恶意诉讼的当事人,除适用必要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扩大案外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途径。
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此项规定加强了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探讨,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出发,本着以人为本、诉权主义的原则,期望民事诉讼法朝着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廖永安,魏小凡.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J〕.河北法学,2006, (11):56.
〔2〕江伟.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中的重大问题〔J〕.山东审判,2007,(02): 6-9.
〔3〕杨万.论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朱卿.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