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询 许晓冬
〔摘要〕自秦汉以来,广州作为东方门户便开启了中国与西方交往的历史篇章。在清政府规定“一口通商”后,广州作为唯一对外贸易口岸对促进中西方贸易与文化交流起着重要作用。广州十三行制度是在清政府“闭关锁国”这一宏观经济政策及应对世界经济变化的条件下,在明代市舶司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官控商营的对外贸易制度。因其制度本身的缺陷,广州十三行从兴起至衰败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广州通商;十三行;行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6000306
一、广州十三行兴起的背景——广州通商
广州十三行也称为公行,十三行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管理外商来华贸易的制度。要追溯十三行的发展变迁,不得不从广州对外通商港埠说起。
(一)广州通商的历史渊源
中国早期的对外贸易往来,特别是对西亚与东欧的贸易自汉代就开始了,但海上贸易的发展远不及西域丝绸之路。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经济往来和沿海港口商埠的发展,海上交通枢纽日渐强盛。
广州(古称番禺)为广东的省会,地处珠江三角洲要塞。广州以下,以珠江直入南海,港口宽阔,河网密布,百川交汇。从广州港出发入南海,西行到印度洋,可通往西亚、北非和南欧诸国;南行直达东南亚,经过太平洋与美洲各国交往。因此,它也顺理成章成为中国通向海外贸易的南大门。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设置南海郡,此为广州建立之始。据《汉书·地理志》记载:“粤处近海,多犀象、珠玑、银铜、果布之凑,中国往商贾者多取富焉。番禺其一都会也。”即可知广州在秦汉时便展现出“番贾充斥”的繁荣景象。
隋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设置南海县,县署设于广州。唐朝时设广州都督府,仿隋代交市监,置市舶使于广州。广州在北宋初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贸重镇,宋代在唐代市舶使的基础上设立市舶司来管理对外贸易。市舶司是集海关和贸易于一身的外贸管理机构,其经济职能包括阅货、抽解、禁榷、和(博)买、向中央纲运交纳钱物、治理港口和修筑城池;行政职能体现在监察和荐举地方官员,发放进出贸易的公据,执行国家的禁令、接待管理外商、参与组织祈风典礼、维护地方治安和剿灭盗贼等[1]。
17世纪后期大清帝国进入康熙盛世,1683年清收复台湾,审时度势的康熙帝为了振兴经济,下令解除明代以来实行300余年的禁海令,准许中外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在东南沿海设立粤、闽、江、浙四大海关。1685年粤海关在广州正式成立。粤海关的建立取代了宋代的市舶司,从此商人进出港必须向粤海关缴纳关税,粤海关肩负起中外贸易的管理职责。
中国南方四大海关通商后,极大地触动了资本主义逐利的神经。资产阶级革命后蓄势待发的西方诸国正努力扩大市场,寻找资源,而在中国,他们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商机与极佳的经商环境,东西方之间建立频繁的商贸联系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强大趋势。
(二)广州“一口通商”的形成
封建中国一直以“天朝上国”的观念自居,反映在贸易制度上,就是“四夷来朝”的朝贡体制。明代东西两洋诸蕃来朝贡,蕃商同来,实行“贡舶贸易”,贸易办法规定每个国家在一个口岸登陆,这首先是接待上的方便,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方便。明成祖永乐三年(1405年)广州设怀远驿,专门接待占城、暹罗和西洋诸国贡使及蕃商进行市舶贸易[2]。《江南经略》云:“凡外裔入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在广东者专为占城、暹罗诸番而设。在福建者专为琉球而设,在浙江者专为日本而设。”满州人取代朱元璋统治后,接受了大部分的“对渡口岸”的传统,在与台湾的交通上表现得尤为强烈。例如,规定以蚶江对渡鹿港,以淡水对渡福州,以厦门对渡台湾府(台南)[3]。这样政府可以设官以便利稽查和征税。但清代的海上形势和经济景象与明代有着较大变化,中西航线的开辟和世界市场商品需求的扩大,促使这条海上的丝绸之路无比繁荣。
开放海禁后,西洋和南洋各国商人来中国的目的不再是“贡舶贸易”,清代原来指定的“对渡口岸”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外国商船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主要穿梭于四大通商口岸之间。但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宣布所有外国商船只准在广州停泊与贸易,沿海其他海关对西方一律关闭。中西方政治、经济与文化交流一时间集中到了广州。这是清代外贸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变动。它使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广州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持续百余年直至鸦片战争爆发。清政府为何要在开禁后又关闭,关闭的同时又保留广州作为全国唯一的海上对外贸易口岸呢?清政府在四口通商之后,外国商人多次违反清政府禁令,并有“移市入浙”的趋势,企图直接打开中国丝茶产区的市场,使宁波成为另一个澳门;贸易之外的文化上的冲突也是存在的,并且日益尖锐,这些形势引起了清政府的不安,认为江浙是华夏文化礼教之乡,而且物产富庶,如果渗入外国势力,会对其统治不利。此外,粤海关在四口通商时期,80%以上的外国商船都泊靠于广州港,广州是世界各国与中国贸易的集中地,其他三处只是附属而已;广州拥有成熟的洋行制度与经商奇才,更重要的是粤海关海防也比浙海关坚固,有利于防范外商并保证巨额税收。因此,乾隆皇帝首先下令增加浙海关税收,以抵制外国商船北上,使其无利可图而返回广东。但此举仍然没有效果。于是,清政府宣布彻底封闭闽、浙、江三海关,仅保留粤海关对外通商。自此,广州成为全国唯一的海上对外贸易口岸。
(三)广州十三行的兴起
梁廷枬在《粤海关志》中写道:“国朝设关之初,蕃舶入市仅二十余舵。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舶,仍明代怀远驿旁建屋居番人制也”[4]。这说明了两层含义:第一,十三行于明代时已存在,其前身是牙行;第二,十三行所在的地点沿习于明代怀远驿。明代有限的海外贸易活动主要以朝贡贸易为主,从洪武初年设立市舶司直至明末,海外贸易主要由官府控制。市舶司是官办管理贸易的机构,主要管理沿海少数城市对外的朝贡贸易,对民间的商贸往来管理极其严格。但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日益活跃,商业活动日渐兴旺,外国商人不断冲击着海禁。
广州作为开禁后对外贸易的重要门户,海外贸易日渐鼎盛。由于长期“闭关锁国”,清政府尚未形成健全的贸易制度。开关初期,大量西方船只到港时,组织混乱,外国商船被拥堵在港外,官员们无法控制局面,也给商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清政府无力直接控制对外贸易的时候,一个更为有效的手段出现了。沿海经济的繁荣造就了众多精明强干的商家。来自广东、福建和安徽的一些商家在与外商长期的贸易往来中获得信赖,1686年,即粤海关开关的第二年,广东政府招募有实力的商家,最初确立为十三家,称为十三行。这一名称并不反映商家的实际数目,历史上洋行的数目最多时有几十家,最少时只有四五家。但十三行约定俗成,成为广州对外贸易洋行的统称。
十三行是在明代市舶司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官控商营的新制度。这一制度赋予行商垄断专权,允许他们代表官府去经营对外贸易,代表粤海关征收关税。但十三行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它是清政府在调节“闭关锁国”政策与外国通商压力的矛盾下的权宜之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十三行制度推动了对外贸易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二、广州十三行的性质与管理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它是明代的朝贡贸易向清代的海关贸易转变的产物。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的外商称之为“广州制度”。从官府角度来说,十三行是外商的代表;从外商的角度来说,十三行又是清政府的代表。粤海关直接领导十三行,十三行的行为受到粤海关的监管。十三行作为外商和清政府之外的第三方,以官商、税官和外商代理的多重身份出现。
(一)保商制度
由于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的对外贸易,每年总额达百万元,受益良多,责任也重大,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外商需要特殊的手段。“凡粤东洋商承保税饷,责成管关监督,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行事务”[4]。1745年户部从二十多个行商中选出了五个财力雄厚的人担任保商。“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税;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4]。1754年保商制度正式建立,1755年把所有与外国商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5]。
保商制度规定,外国商船或其代理人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后果皆由行商负责。由于行商被认为是外商的代理及行为的管理者,“应当而且能够管理及控制广州商馆外国人在国内的商业行为及其生活起居。行商具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 [6]。对于外商而言,他们对行商也充满了信任。《广州番鬼录》的作者亨特,1829年加入美商旗昌洋行,在中国的保商是“浩官”“浩官”是指怡和商行伍秉鉴和伍绍荣父子,这里指前者。“官”是尊称,为名字的一部分,相当于英文中的先生,实为控制与管理之义。,他认为“行商在所有交易中,笃守信用、忠实可靠、遵守合约、慷慨大方”[6],并戏称“浩官”为他的教父。足见行商与外商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牵制的复杂关系。
(二)对外商在华经商活动的管理制度
1720年行商在广州成立公行,订立了一部含十三项条款的行规来协调价格与交易程序。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及商品价格的动荡,“各行商应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议价”[7]。公行排斥非公行成员,非公行成员不得参与对外通商。行商垄断了广州贸易,控制了大部分重要的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如茶叶、丝绸、瓷器和大黄。外商运来的货物也一并由行商代为销售,外商需要购置的货品也统统上报给行商统一采购。乾隆二十年(1755年)以后,政府再三申令,使对外贸易完全操纵于行商之手,绝对禁止散商及店户参加。公行建立后遭到外商的反对,曾一度被废除,但不久又恢复了原状 [5] 。1760年清政府再次规定,外商只能与公行行商进行交易,行商包揽贸易的权力极速扩张。尽管至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按规定对外贸易仍只限于行商,但实际上已经有了较大变通,除极重要的商品,如茶叶、生绵和纺织品仍由公行一手操纵外,其他商品多由外商与公行之外的散商交易,这也是中西间利益较量的结果。
在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行商主要承担监管与纳税的责任。只有行商才能与粤海关这一官方机构交涉,这样可以使外商省去进口报关纳税的繁琐事宜。同时,由于行商是得到官府承认的唯一合法机构,从行外买进的商品,如果不通过行商无法运出。因此,“通过行商采购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取一部分手续费,然后以行商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6] 。在通商季节开始时,西方舶来者先要到澳门雇佣一名航路引水员、一名通事和一名买办。买办包办船舶及船员的给养,然后驶向虎门办理丈量及交费手续,在办完一应手续后,才获准在黄浦下碇。在黄浦,货物转给行商,由行商确定货物的价格,同时,外商也只能通过这位指定的行商采购货物。承办外商业务的行商对外商负全面的责任,包括安置住所与推荐买办、通事和银师等。根据公行的规定,一个行商不得包揽一艘外国商船上一半以上的货物,待他们将剩下的货物按程序卖给其余的行商后,外商就必须立刻离开广州回国或驶向澳门。
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要承担各色各样的苛捐杂税,主要分为三大类:船钞、规礼和关税。“除船有‘船钞,货有‘货税,分别船之等次,货之精粗输纳外,依照粤海关则例:其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 规礼是性质复杂的极其不正规的收费,包括开舱费、验舱费、银两秤量和成色的差额费等,实际是一系列名目繁多的勒索。、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名目之多,不胜枚举。而又不分船只大小等次,一律于‘船钞、‘货税外完缴”[7]。 “广州海关需索层出不穷,每船,通事索费250两,买办索费150两,船只丈量费3 250两,其后亦不过减至2 962两而止”[8]。广州贸易,初有“百分三”之税,后又有“百分四”附加于正税外,其后又增至“百分六”,雍正六年(1728年)增设“百分十”之税,遂引起外商强烈之抗争,后经过调解,由行商代垫税金。但此项“百分十”之税一直执行至乾隆改元(1736年)才进行裁革。1750年政府下令由通事缴纳船钞及规礼银两,保商制度建立之后,改为保商缴纳。乾隆十九年(1754年)政府下令以后所有外国商船的船税与贡银、行商与通事的手续、出口货税和采办物品等皆由行商负责,并反复重申除行商团体之外的散商不得与外商进行贸易。行商在贸易领域的垄断地位日益巩固,相对来说,外商也愈受压迫。
(三)对外商个人行为活动的管理制度
广州当局对于管理外国人的看法是,贸易已经是给予洋人的一项恩赐而非其他的特有权利。1792年乾隆致英王乔治三世函中有语:“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在这种恩惠思想指导下,洋人理应规范自己的行为,有义务服从一些行为规定。1759年“五条规则”在经历了洪任辉事件后由两广总督李侍尧颁布,之后修订为“八项规章”,在1810年由嘉庆皇帝颁发一道谕令再次加以重申,整个19世纪都不断地对规章做了许多增补与修正,最终形成的行为规范包括:外国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妇女、枪炮、戈矛和其他任何武器不得带入商馆;行商不能拖欠夷人债款;外商不得雇用华籍仆役;洋人不得乘轿;夷人不得入省河划船游乐;洋人不得呈递禀帖,如有陈述,必须由行商转呈;抵达之船不得在口外游荡,必须直入黄浦。在规定季节之后,洋人不得逗留广州,必须在他们的货物卖尽和船装好之后,回国或前往澳门。这些规章规章制度时常由通事通事是为了方便行商与外商、外国官员与海关的联系而设置的职位,具有执照,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带到商馆中传读,震慑着夷人的神经,绽放出大清皇帝不可一世的权威。“管束洋人的规程引起了这些商人的不便,但在中国可以迅速赚到钱的愿景缓解了这种暂时的痛楚”[9] 。
三、广州十三行的衰落
“咸丰六年(1856年),亚罗船期事起,英军再攻广州,居民愤慨外人频年横暴,不问黑白,烧夷馆,洋行被殃及,尽成焦土”[7]。十三行的命运遂告终结。自粤海关设关时,十三行自存在至终结经历了160余年的历史,它的陨落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十三行在“一口通商”背景下运行是封建社会后期市场的最优选择,在制度安排中,确定其作为唯一代表与西方进行贸易,这一规定确定了十三行独一无二的先占优势,但保商制度让他们身负沉重的枷锁,一损俱损,步履维艰;无穷尽地为皇室的纳贡、捐摊和勒索而疲于奔命,破产待亡;身陷外债的恶性循环像琐住的咽喉,不得喘息;鸦片走私、战争和世界经济的大局势让这个苟延残喘的制度彻底毁灭。
(一)保商制度——责权利的不平衡
保商制度实际是清政府对行商和外商的双重牵制。行商要保证外商在华经商和个人行为等方面符合规章制度,如果外商在经商或生活起居方面违反了清政府的规定,行商都要受到牵连。“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全部的对外贸易,每年总额达数百万元,受益固多,责任亦重。外国商船或其代理人如果违犯了规条,俱由行商负责”[6]。 “对于各国船只应纳之税额,固须负连带支付之责任,即船员水手之犯罪案件,亦须负责” [7]。保商制度无疑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保商往往因为外商不遵守清律而受到牵连被免去行商的头衔或受到严厉惩罚。雍正六年(1728年)外国商船“哈里森号”因不同意被丈量,海关监督召集行商,限其三天之内缴纳丈量费,否则将全体行商清退。嘉庆五年(1800年)港脚船“剌必臣号”因走私羽纱,丽泉行商人潘长耀被罚,罚金是走私货值的100倍。
在行商作为外商保商的同时,政府也要求行商彼此之间互保,共同承担债务及课税的责任。据东印度公司档案记载,1817年美国商船私运鸦片被官府查获,怡和行伍浩官交出罚银16万两,其他行商被罚5 000两,相当于鸦片价值的50倍。外商作为独立个体或商人组织,他们具有较强的逐利性,行商无法完全控制他们的思想与行为,因此,保商制度使行商受牵连与惩罚的事件屡见不鲜。实际上,虽然行商被赋予贸易专权,但其行政权归于政府,经济的权利与政治的权力没有高度统一,势必在享有利益的同时却要承担莫大的风险。
(二)海关苛税与陋规
清政府设海关通商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增加政府税收。粤、闽、江、浙四大海关中,外国商船云集的粤海关的关税额所占比重最大,约占全国关税总额的1/3。其关税额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大幅度地增长。雍正初年粤海关的关税定额还只有四万余两,乾隆初年增加到二十万余两,嘉庆四年各海关对关税定额进行了调整,其中,浙海关和闽海关两关关税定额均有削减,而粤海关关税定额大幅度增加,在道光年间每年竟达一百数十万两 [10]。
在广州作为唯一通商口岸后,粤海关的巨额税收成为皇家内务府的重要财源,关系着皇帝的生存。苛税猛于虎就不足为奇了。海关的税目种类繁多,规礼无数。在公行成立后的康熙六十年(1721年),进入粤海关的船舶附加税最初为百分之三,后在雍正六年增加到百分之十,此为货税。外国商船的进口与出口,设有船钞,“分一二三三等,征收一千一百七八十两至一千三四百两”[7]。船舶碇泊在黄埔的日费,计有11种不同的名目,共达11 230两银子,以通常约3个月的停留计算,总数约1 000两银子。此外,通事还必须为船分送规费,到达时付25两,离去时付30两[5]。除货税和船钞外,海关的勒索陋规严重。1759年英商与通事洪任辉越过广州到宁波贸易后,前往宁波进行贸易的外商增多,“广州市舶突形减少,1759年,洪复趋浙江,被迫返棹,乃北赴津沽,卒被告送回广州”[7]。此事引起了朝廷的重视,两广总督在呈皇帝的奏折中指出:“拟将粤海关征收外洋番船现行各项税则令浙海关悉照征收。其正税则酌量加征一倍”[3]。由此可见,粤海关的关税远超宁波海关。在洪任辉被拒从宁波出港时曾控诉粤海关的勒索陋规,“每船放关,总巡口索礼十两,黄埔口索礼十两,东炮口索礼五两;充每船买办,总巡口索礼五十两,黄埔口索礼三十两;每船验货,总巡口索匹费一百两……夷船进口同出口,每船缴番银一千九百五十两,又有梁期正银一项,每船征银一千一百七八十两不等,两项合计,原有三千一百余两”[7]。另外,每船有陋规花钱,“从前总巡、黄浦二口十三元,东炮台六元半,以为饭食、灯油等项费用”[7]。
(三)对行商的敲诈与勒索
除关税和规礼外,对行商的敲诈与勒索也与日俱增。要成为行商,入行会要向政府上交一大笔会费与贡银。1839年行商积欠商捐摊缴贡银数至百万之巨。例如,怡和行商人伍绍荣欠交戊戌年备贡银2 710两,广利行商人卢继光欠交戊戌年备贡银6 034两。除上缴贡银外,政府还经常以公益事业、公共建筑、赈济灾区或夸大长江、黄河泛滥造成的灾害为由向他们索要捐助款项。例如,道光六年回疆的军需费用,每户行商捐银60万两,虎门修筑炮台,每户行商捐银6万两。
此外,每年粤海关都要采购大量奇珍异宝献给皇帝。例如,每年由粤海关筹备的官物:紫檀、花梨、乌木、羽纱和洋金银线等,向来定有“官价”比市价低,实际上是由宫中派遣的侍从以较低的价格从外商手中购得,其中的差价必然由行商来承担。此外,有些御用官物由行商共同购进,实为政府强迫行商以高价购买进奉皇上。难怪有记载称:“行商破产之一部分原因虽由于骄奢淫逸,无可避免债务之梏桎,然根本原因则在饱受政府大吏之苛敛勒索所致”[7]。
(四)外债与摊偿
清政府为了避免中外的债务纠纷及外商滞留中国,不允许行商拖欠外商款项。但行商因为拖欠外商债务而倒闭的现象从未停止过。商欠开始至行商走向衰亡经历了三个时期,自康熙至乾隆时期(1716—1795年)为初步发展时期,嘉庆时期(1796—1820年)为进一步恶化时期,道光时期(1821—1843年)为行商的终结期。1782年许多广州商人已对外商负了很重的债,数目高达3 808 075元,他们面临着无法偿债的困难[5]。1782年“公所基金”成立,这项基金是由对外贸易上直接征收百分之三的金额取得的,用做清偿拖欠、罚款和亏折等方面的债务[5]。“公所基金”的成立未成为行商救命的稻草,行商也没逃脱因商欠被革职充军的命运。在乾隆四十年后,行商对外贸易权利加强,同行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行商赊欠外商的现象更加普遍。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丰进行行商倪宏文赊欠英商货款一千余两,被发往伊犁充军,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泰和行行商颜时瑛和裕源行行商张天球借英商银两,被革去职衔,两行资产和房屋变卖缴完税费后,被英商收领。不足银两由行商潘文岩等分做十年偿还。“1779年行商接受外资及货物总额为一百零七万八千九百七十六圆,此时英债权人所提出的债项连同复利竟达三百八十万八千七十六圆之巨”[7]。随着商欠的扩大及政府要求行商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令,行商倒闭的序幕也缓缓地拉开了。道光四年(1824年)至九年(1829年)丽泉、同泰、福隆、西成和东生商行相继倒闭,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33家商行中有24家因为商欠而破产。
(五)鸦片走私、战争及世界形势的变化
中国沿海口岸的开放吸引了西方各国来华贸易,中国的丝织品、茶叶和瓷器源源不断地输往西方,但外商输入中国的商品大多滞销。1699年英国毛纺织品刚输入中国时,广州大班的记录中写道:“我们发现没有人想买它。”“这一年共运进价值五千英镑左右的呢绒,其中四分之一没有卖出。四十年后,毛纺织品仍是难卖的商品,最后不得不亏本出售”[11]。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每年出超二三百万两以上,大量白银从欧洲和美洲流向中国弥补贸易逆差。英美商人逐渐发现鸦片在中国市场销路好,解决贸易的不平衡就有了新的罪恶的手段。于是外商在与行商贸易中夹带鸦片或直接进行鸦片走私。白银的大量外流与鸦片贸易严重损害了国体,鸦片战争最终爆发。《南京条约》与《五口通商章程》的签署意味着广州从此失去了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广州十三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四、结语
半官半商性质的行商既不是纯粹的政府官员,又非纯粹的自由商人,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即清政府“一口通商”特殊国策下的产物,以这种特殊的身份周旋于中西之间,受到不同层面的束缚与牵制。自明代沿习而来的十三行在历史的变迁中不断挣扎,公行不间断地时立时废就是十三行制度遭遇尴尬的表现。鸦片战争恰似催命弹让这个存续百余年的贸易制度夭折,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扫除封建障碍,从而进一步推动资本积累这一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格局是十三行灭亡的根源。经历过辉煌的行商注定的悲剧是一步步走向衰亡,这是自由与垄断的对抗,这是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制度抗争的胜利,这是制度变迁中各种利益方较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张晓宁.天子南库——清前期广州制度下的中西贸易[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5-6.
[2]王尔敏.五口通商变局[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96-98.
[3]陈国栋.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200,202.
[4]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十九辑)[M].台北:文海出版社 ,1966.1797,1799,1799.
[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75-76,74,87,77,78.
[6]亨特.广州番鬼录 旧中国杂记[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46,49,46,46.
[7]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84,90,219,144,100,93,93,93,147,147.
[8]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一、二卷)[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181.
[9]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M].计秋枫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119.
[10]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816.
[11]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7.
(责任编辑: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