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培先
第二节:行草书单字形体的视觉完形性
点画形体的完整意味着一种秩序,行草书的点画造型亦须在秩序中展开。
图一是冯承素摹本《兰亭序》中的“足”字。关于这个字的视觉描述如下:其一,起笔短竖尖入折角的外圆内方的造型,对于整个字内部的硬角形内部空间和外部起收笔的延展性造型、通透形空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二,此字右部的两处折笔点和一处收笔点处在同一条斜线上,且三处的外轮廓线亦呈渐变的关系。这完全是视觉完型的需要,而不仅仅是一种巧合。其三,末笔起笔处的圆向方切造型几乎可以和此字中所有的硬角相呼应,这也是一种视觉谐律性的体现。
此字的视觉构成使我们联想起上面谈到的颜真卿《多宝塔碑》的“生”字,似乎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师承渊源。但事实并非如此,作为书法史视觉完型的一种审美沉淀,这种现象从西汉到隋唐的书法史中本为一以贯之,类似的例子俯仰可见。
图二是冯承素摹本《兰亭序》中另一个“足”字。这个“足”字与前面的“足”字呈完全相异的视觉样态,但完形程度却较上一字更为明确到位:左侧点画起笔处的形体连线与右侧点画转换、收笔处的形体连线以及点画外边缘线的渐变性造型更为准确,几乎毫厘不爽。在此,有必要提醒另外的两个细节:其一,此字中部的两个上翘的短横起笔,皆为尖入。其二,中部未封闭的直角三角形之直角的空间卡位。这两处点画造型与空间切割的合一最为微妙,它们构成了一种不断呼应的笔法节奏和空间节奏。类似的现象在这个字中还有多处,比如末笔反捺的下边缘线与第一笔竖画的下边缘线、第四笔点画的下边缘线之间的渐变完形;“口”字上大下小的方框形与整个字上小下大的造型之间的反向呼应等等。许多的细节处,读者们可以沿着这一分析思路去做更多的思考和体会。
行草书点画形体的完形性造型在古代经典作品、特别是宋以前的杰作中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处理方法。以下图三至图九分别是孙过庭、颜真卿、米芾作品的例字,相信读者能够自己去解读。
下面特别讨论狂草的形体性规则。一般认为,狂草是书法中书写速度最快、最强调时间性和抒情性的一种书体。因此,在当代人的视野中人们习惯于将狂草视为线条的艺术。果真如此吗?
让我们来看看张旭和怀素的例子吧。图十是张旭《千字文》残石的“功茂实勒碑刻铭”几个字,即使去掉石刻中过分强化的刀刻感,我们仍能够清晰地感受到书写者在时间之流中疾走的同时,绝没有忘记对每一处线段形体的精确刻画。如果说此例尚不足为训,我们再来讨论图十一怀素《律公帖》中的“遂”字。
尽管此作仍是刻本,但比上述张旭的例子更接近书写者的原作。此字的首笔隐含着一个明显的笔毫逆向“S”形回旋的动作和形体要求,第二笔紧随其后是一个顺向下旋的动作和形体,顺逆之间笔锋的运动和形体造型同时完成,时间性和空间性达到了极限状态下的合一。虽然乍看起来,这些线段造型远不如前面提到的楷书、行书一般的清晰明确,但有造型和没有造型、仅仅线条性的表现在此存在着一个天壤之别。孙过庭《书谱》中说:“草乖使转,不能成字”,没有比这句话说的更明白的了。什么意思呢?草书的根本命脉在于使转,正是因为使转笔法的大量使用导致草书、尤其是狂草,不可能像楷书、行书一样通过提按或者提按与使转混杂的笔法来塑造近于几何状的造型。
关于使转笔法,(传)虞世南《笔髓论》“释行”一节说:“覆笔抢毫,乃按锋而直行,其腕则内旋外拓,而环转纾结也。旋毫不绝,内转锋也。”“释草”一节又说:“悬管聚锋,柔毫外拓,左为外,右为内,起伏连转,收揽吐纳,内转藏锋也。既如舞袖,挥拂而萦纡;又若垂藤,樛盘而缭绕。”这两段话的大意是说,使转是通过“悬管聚锋”(即林散之所说的“笔要咬住纸”)、旋转笔毫的方式来获得笔毫的弧线形运动。因为笔毫旋转到一定程度就会扭结成绳索状,所以,需要内旋与外拓相结合—“左为外,右为内”就是指顺时针旋转笔毫与逆时针旋转相搭配,顺时针已经扭结的笔毫通过逆时针旋转来获得再度的释放,以利于下一笔的持续书写。如此,整体“连绵超忽”的草书笔法、造型最终都将归结为顺时针和逆时针这两种弧线。而这种弧线的运动由于人的手腕的生理结构的作用,往往表现为两个“月牙形”的造型,可以说,这两种“月牙形”构成了草书的基本语言、语素。
“月牙形”弧线的造型意义还体现在,顺逆的笔毫游走使草书的每一个字或几个字成组合的造型,最终汇结成为一个个自起自结、阴阳平衡的结构。无论个别笔画被夸张到什么程度,它都应该受制于整体结构的约束。前面举到的例子如孙过庭《书谱》中的“古”字、“晋”字即可以参看。
当然,如果仅仅一味地使用这两种弧线,草书将变得单调、乏味。避免的手段有很多,其一,每个汉字的点画造型各有特点。其二,是在弧线的运行过程中加入“起伏”、“蹙旋”、顿挫等等动作,以强化弧线的变化感。因此,使转笔法的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利用笔毫侧转、扭结的反弹力,如蛇和鱼利用肌肉的扭结来获得持续的前行之力一样(古人经常使用这两种物象来比喻笔法),使笔毫拥有不竭的前行动力;同时还可以在草书线段造型的任何一个位置上加力或减力—如蛇和鱼的乍行乍停、身体做任何随意的运动,从而,赋予草书用笔造型以意想不到的丰富性和自由性,这正是“释草”一节所说的“或如兵阵,故兵无常阵,字无常体矣”。“兵无常阵”、“字无常体”绝不意味着可以“拉着一根线条去散步”、或去狂奔,“无常阵”者必有常理,“无常体”者必有常形,否则中国草书就只能是一种线条化的艺术了。
回到怀素的“遂”字。前文提到这个字的开始两笔分别是顺逆的笔毫旋转,可谓是一阴一阳、一一对应。但在草书特别是狂草中如此一对一的例子并不多见,常见的是多次的连续旋转,如此字的第三笔经过多次的锋面侧转、写到钩处方才完成了一次顺时针的旋毫动作,微作停蓄之后并没有将笔锋完全恢复到原状,又开始了外拓性的逆旋,一直到尖锋出纸,笔毫的旋转才达到完全的扭结状态,最后通过“走之”部分的大幅度逆旋才真正完成一次顺逆的使转用笔造型。在此过程中,使转笔法的顺逆运动所对应的造型方面的强弱、虚实的变化性要求,都有极为清楚的交代。限于图片指证的困难,本文就不一一指出了。
狂草使转笔法多次旋转的造型性要求,我们还可以通过图十二(传)张芝《冠军帖》中的“虎”字来获得更为直观的印象。此字的多笔画缠绕、笔毫旋转颇为眼花缭乱,之所以一笔写下来、能够缠绵不绝,就在于顺逆之间的笔毫释放。而这些弧线形造型的强弱、虚实也恰恰是通过对使转笔法的准确运用才达到的,即作者在控制笔毫使转运动的时刻、已经同时考虑了其中的造型性要求。
类似的例子在狂草中比比皆是,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人们经常说起,楷书接近建筑的美,行草书接近舞蹈、音乐的美,这个最通俗的比较已经暗示了行草书的形体性规定,舞蹈、音乐在不可逆的时间性的进程中难道就不要求形体、音符的准确性和规则性吗?空间性和时间性同时塑造—这是我们将行草书与舞蹈、音乐相比较的最核心的相通处。
行草书点画造型的完形性有利于造就一些有规则的画面几何形体,使画面呈现出一种有秩序的推进。这样,就可以使行草书的造型单位由具体点画扩大到偏旁部首以至于单字、多字,方便了行草书大的章法构成的组织安排。不过,总体来说,由于行草书书写速度比较快,其点画造型不可能做到如楷书一般的呈几何形体般的视觉完形(事实上楷书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一点),而且,宋以后行草书点画造型的写意性更是夸张了笔法造型的变动性,同一个汉字偏旁可以演化出数个视觉完全相异的造型,即使出现完全相似的点画偏旁造型,其在细节上也会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笔势的急速推进决定了这种差异。因而,行草书点画造型的完形性需要极为强大的楷书基本功的支撑。苏轼有言:“楷如立,行如走,草如飞”,此为千古不易之箴言。今人大多以唐楷法度森严为借口,拒绝在点画形体方面痛下苦功,殊不知,如果连慢速的唐楷点画塑造都有缺陷(今天不能一笔写准颜体大楷之撇画、捺画的书家,可谓比比皆是),又如何在快速的时间里实现行草书的形体塑造?如同素描训练之始的几何形体都画不准,还谈什么长期素描、对景写生、人物速写等等?
再则就是笔法问题。今人习惯于将提按、绞转当作两种最常用的用笔方法。实际上,书法史上并不存在纯粹的提按笔法—纯粹的提按笔法是不可能用来书写任何书体的书法的,更何况,真正的使转已经包含了提按—使转的腕部弧线形运动必然包含着笔毫用力的轻重变化。而今人所谓的绞转更不是古人、前人所说的使转本意—在绞转的道路上我们找不到任何行草书、特别是狂草的用笔规定和形体规定。其次,绞转也无法解释狂草书连绵不绝的运行和千变万化的形态,它的动力来源在哪里?最重要的是,只有使转笔法才能将中国古人主张的阴阳冲突、化合、归一的理想,在用笔和造型两个方面同时付诸实现—才能真正使“书”上升于“道”。所谓“道在瓦甓”,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象”、之“器”、之“形”原本是合一的关系,“道”不能深入到“瓦甓”的细节,“道”何以为“道”?
小结
这二个小节所欲说明的书法形式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四个字“笔分阴阳”。这里的“笔”可解释为两个方面:静态的用笔造型和动态的笔势流转。按照魏晋时期的概念来说,就是字势和笔势,字势指空间造型,笔势指用笔的路径、快慢等时间性的相关项。一动一静,可以窥见魏晋书法形式概念的成熟,原本是按照阴阳对立、相生的原则产生、演化、成熟的。这些概念到了隋唐,伴随着楷书的极度成熟,又产生了精细化的变化,比较接近魏晋本意的是孙过庭《书谱》中所说的“点画”和“使转”,点画即是空间造型,使转即是时间性的笔法运行原则—毫不夸张地说,使转是所有字体必须遵守的最高笔法原则。《书谱》中言:“伯英(张芝)不真,而点画狼藉;元常(钟繇)不草,使转纵横”;“楷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其意是说,虽然楷书侧重于几何形体般的静态塑造,但楷有楷的使转;草书尽管以弧形线的使转为主要语言,但草有草的点画形体规定。楷书不是几何形体的堆积,草书也不是简单的弧形线的串联,更不是什么线条的艺术。二者在点画造型和使转笔法两个层面,都必须同时符合各自程度不等的基本要求。否则,不可称为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