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成功并购的思路探析

2013-04-29 05:44朱旭
西江月·中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发展思路企业并购问题

朱旭

【摘要】伴随国际企业并购高潮,企业并购作为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也得到快速发展。本文在阐述了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关于我国企业成功并购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问题;发展思路

企业并购包括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 通过收购债权、直接出资、控股及其它多种手段, 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资产, 取得其他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对其拥有控制权的行为。通过并购,企业就可以获得进入其他行业的平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扩张成本。

一、目前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企业并购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由于我国企业并购模式还不够完善,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产权关系模糊

产权关系明确是企业成功实施并购的基本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公有制企业产权关系都是极为复杂的, 尤其是国有企业,其产权是一种既有人负责,又无人负责的复杂的产权关系。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模糊,使得国家的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都有一定的权力来干预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同时,从理论上讲,国家财产应归国家所有,然而是在实践中,由于国有产权主体“虚置”,因此谁有权接收产权转让收入及决定收入的分配都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产权模糊,缺乏相应的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监督机制,因此有关人员钻空子,谋取个人利益,致使国有财产流失严重等。

2、政府过度干预

在发达国家,企业完全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进行并购行为的政府在企业并购中仅起监督,协调作用。然而在我国,很多企业并不是完全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进行并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干预企业的并购,使企业的并购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1990年攀枝花钢铁公司迫于政府压力, 兼并了亏损大户渡口钢铁公司, 尽管兼并后攀钢采取了种种挽救渡钢的措施, 但由于渡钢负债过高, 亏损过多,结果渡钢没被救活, 反倒使攀钢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由此可见,政府为了甩掉财政包袱,减少因企业破产而产生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往往导致既不但劣势企业救不活,优势企业也被拖垮的现象。

3、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

由于企业并购涉及许多诸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多方面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交易过程,相关业务需要如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然而由于我国中介机构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应的机制还没有健全,使得中介机构的人员在具体的操作中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使有关中介人员串通企业主管人员刻意低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4、企业并购后忽视整合

在外国,企业因并购战略决策失误导致的失败远少于因并购后缺乏有效整合而导致的失败。并购后忽视整合现象在我国表现更为严重,如有企业并购后缺乏对各种管理体系之间的配合性和相密性的研究,提不出完整的整合方案;有的整合沉于形式,理念根本没有内化到企业全体员工心中;有的只注重组织机构的整合,而忽视了文化的有效整合;有的只考虑物质资本的整合忽视了人力资本整合,低估整合过程中的权力之争。

二、我国企业成功并购的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企业并购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具体操作中表现出不少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国内企业成功并购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企业成功并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产权关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为了有效地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利用相关政策来逐步明确国有资产的关系,全新建立企业产权结构,对企业的归属问题作明确的界定。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理资产、划分归属、明确产权关系。对全民企业应清晰地界定所有关系,既是归中央所有,还有归地方所有,逐步实行资产分级管理所有制;对于集体企业可按照起初投资决定终极所有, 历史问题以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划清归属。(2)在界定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实行产权登记,颁放产权归属证明。今后要想进入并购市场的企业,必须有相关的部门颁发地产归属证明。(3)改革传统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经营和管理机构。除此之外, 还应借助市场机制来推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 加强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引入民营法人资本、个体资本和国外资本, 实现建立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的具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现代企业模式, 企业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并购主体。

2、规范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

政府应正确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使企业并购圆满成功。政府可以具体从以下方面努力:(1)正确引导。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来引导企业并购朝着预定的资产存量,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方向健康的发展。(2)积极扶持。政府同样可以制定一系列经济政策来重点扶持一些主导行业的企业。(3)协调。当企业并购的谈判或交易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争论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以仲裁机构的身份参与协调。(4)监督。政府应组织相关的部门来监督企业并购行为,对于欺诈性并购、强制性并购及违背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并购和损害国家财产及其权益的并购, 及时发现、制止、干预。

3、规范中介机构在企业中并购中的行为

在企业并购中, 各种金融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 尤其是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承担了企业并购的融资、评估、法律顾问、咨询等项目工作, 为企业并购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远不够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这些中介机构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没有相应的机制来引导它们,导致中介机构人员在实践中具有随意性。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工作人员因被企业管理部门收买而故意低估资产,使国家的财产大量流失。因此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来加强对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对那些失职和滥用职权者依法处置,对那些素质低下故意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清理。同时,政府还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准许外资进入我国中介市场,使我国的中介组织方式、业务水准、服务项目慢慢与国际中介机构组织接轨,从而使我国中介机构组织在企业并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把并购后整合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无数事实证明,企业整合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并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企业并购后立即成立并购整合专门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认真做好资产债务整合、组织制度整合、生产经营整合、人力资源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各方面工作,真正实现企业并购“1+1〉2”的协同效应,并最终实现企业的预期目标。其中企业文化整合是并购中的最大难题,也是最容易忽视的环节,往往也是导致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所以企业要想获得企业并购最后的胜利,必须采取文化融洽先行策略,高度全视并购方企业先进管理模式与先进文化在被并购企业中得到有效的融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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