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东
〔摘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资本有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之分,但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官僚资本。中共对官僚资本概念的界定侧重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但在具体执行没收官僚资本政策过程中,还是侧重于经济意义的,中共制定了详细的规则、条例来指导没收政策的实行,从而避免了生产力的破坏。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官僚资本;国家资本;私人官僚资本
〔中图分类号〕 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3)01-0109-06
一、中共对官僚资本概念的界定
中国的官僚资本是伴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在外国资本主义的直接豢养和扶持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的官僚资本先后经历了晚清政府的官僚资本形态、北洋军阀时期的官僚资本形态,最后形成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与其发展相对应,中国共产党对官僚资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段演变的过程。
(一)“官僚资本”主要指清政府和北洋军阀的官办企业(1921—1937)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从1921年到1937年对官僚资本也逐渐获得了初步的认识。早在大革命时期,就开始有“官僚资本”的提法,1923年,瞿秋白在《前线》杂志上以“屈维它”的笔名发表《论中国之资产阶级的发展》一文,将洋务派经办的官办企业称为“官僚资本之第一种”;将官商合办企业称为“官僚资本之第二种”。同年,蔡和森在《美国资本奴隶中国的新计划》一文中也指出:外国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新方式之一,就是扶持一班奴性的官僚资本家如梁士诒、周自齐、曹汝霖、王正廷等,使之代替外国资本出面以掠夺中国的财富。1929年,李达在《中国产业革命概况》一文中,揭露清代官僚举借外债时“从中渔利,自肥私囊,形成官僚资本”。1936年,吕振羽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中,将清政府创办的“国营事业的萌芽”统称为官僚资本。由于当时国民党的国家垄断资本刚刚形成,尚未暴露其腐败性和危害性,因此,这个名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深入研究,自然也就没有成为中国革命对象之一的代名词。总的说来,这一期间所说的“官僚资本”主要指清政府和北洋军阀的官办企业。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六大决议案有一些错误,但根本上是对的。它根据对于当时形势的估计提出了中国革命的十大纲领,……但这十条里面没有没收官僚资本,没有联合中小资产阶级。那时这个纲领对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权上根本不要它,在经济上根本不动它”[ ](139)。当时,官僚资本刚刚在形成过程中,中共还不可能认识到它同民族资本的区别,并提出相应的政策。直到 1940 年 1 月,“写《新民主主义论》时,民族资本与官僚资本的区别在我们脑子里尚不明晰”[1](140) 。
(二)“官僚资本”主要指国民党官僚的私人资本以及私人经济活动(1937—1946)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民党实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使得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国民党官僚资本迅速膨胀,“这二十年,特别是在抗战八年中,官僚资本有了很大发展”。[1](140)
首先,金融行业垄断进一步加深。1937年8月,设立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家银行的联合办事处。1939年9月,又以抗战需要为名,改组“四联总处”,设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蒋介石任理事会主席,并规定“财政部授权联合总处理事会主席,在非常时期内,对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四行,可为便宜之措施,并代行职权”。这样,就表明国民党的独裁政权与金融垄断结为一体。据统计,在全国金融业中(包括外商资本),一八四八年还没有官僚资本;一九一一年官僚资本仅占6.3%,约0.45亿元;一九二零年占16%,约2.33亿元。进入国民党政权后,一九三六年上升到58.9%,约5.64亿元(不包括东北)。战后一九四七/一九四八年更增至88.9%,可谓登峰造极。 [2](7-8)
其次,是对工业的垄断。1935年成立资源委员会,就开始工业垄断活动,国家资本迅速膨胀。1937年9月,国民党政府成立工矿调整委员会,规定对于原有或新设立民营厂矿,采用接管或加入股份的办法,由政府统筹办理或共同经营之。1938年又颁布《非常时期农工矿工商管理条例》,规定:为适应非常时期的需要,各矿业、制造军用品的工业和电气事业,分别收归政府办理或由政府投资合办。这样,自洋务派、北洋军阀以来官僚资本没有实现的国家垄断,国民党政府实现了。在全国近代工业和交通业资本中(包括外商资本)官僚资本所占比重:一八九四年为39.1%,约0.48亿元;一九一一年降为26.8%,约4.78亿元;一九二零年再降为26%,约6.7亿元。进入国民党政权后,一九三六年增长为35.9%,约19.89亿元(不包括东北);战后一九四七/一九四八年,陡增至64.1%,折战前币值约42亿元。 [2](7-8)
再次,是商业的垄断。1938年和1942年国民党政府相继颁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和《国家总动员法》,借抗战名义把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对外出口物资统制起来,不准自由经营和运销。1941年国民党中央全会又决议创设专卖制度,从1942年起对盐、糖、烟、火柴等重要消费品实行专卖。这样,四大家族控制了大量商品,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囤积居奇、走私贩私的活动。
在解放战争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的“官僚资本”主要指的是官僚私人资本。因为在抗日战争中,国民党和共产党还在联手抗日,共产党也承认并拥护国民党抗日,自然,在政治上承认国民党的同时,以经济形式存在的国民党国家资本就还不会成为共产党攻击、批判的对象。而在危难关头,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而导致的政府官员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人们的公愤,人们纷纷揭露国民党政府官僚将国家资本据为己有的腐败行径。尤其是1941年12月22日重庆《大公报》披露某大员夫人用飞机从香港“箱笼、老妈与洋狗”到重庆后,掀起反官僚资本高潮。 [3]( 700)中国共产党也参加了用“官僚资本”来批判国民党私人资本的投机性和腐败性。1941年7月7日,周恩来在为《新华日报》撰写的社论《“七七”四年》中指出:官僚资本的危害,最主要的是投机事业,他利用一切权位和便利,破坏了民族工商业的正常发展,破坏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和资金内流,破坏了商业市场的正常贸易,造成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影响了物价的昂贵,助长了营私舞弊和贪污腐化,破坏了国家紧急需要及其财政经济政策……我们在国民经济上,便应集中火力反对这种危害最大的官僚资本。 [4]( 367)1942年2月8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陈伯达《中国工业与中国资产阶级》一文,指出官僚与买办二位一体,从金融垄断向工业垄断发展,这类官办的企业,“官营就是‘国营,‘国营就是官营”。1945 年 4 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官僚资本“亦即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的资本,垄断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而残酷地压迫农民,压迫工人,压迫小资产阶级和自由资产阶级” [5](1046)。并把“要求取缔官僚资本”列入了党的具体纲领。1946年1月16日,在国内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代表提出,“防止官僚资本发展,严禁官吏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的活动” [6]以上所说的“官僚资本”主要还是指国民党官僚的私人资本以及私人经济活动。
(三)“官僚资本”主要指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1946—1951)
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国民党政府的官僚资本因接收巨额的敌伪产业和接受大量的美援而急剧地膨胀起来。据统计,日本在中国企业的投资,1944年总额高达61.63亿美元,其中东北为52.79亿美元,关内为8.84亿美元。战后,这些敌产除一部分机器设备为进入中国东北的苏联红军拆走(约值10.094亿美元)外,基本上被国民党政府及其官员所接收。被接收的敌伪工厂达2411个,价值估计达20亿美元。除厂矿外,还有大批的物资、金银、房地产、仓库等。仅以包括上海在内的苏浙皖区一个区来说,照1946年底的估价,除逆产外,就达8162亿元之巨。按当时法币3350元合一美元的官定汇率折算,合24000余万美元。估计全国七个接收区总计,当在10亿美元以上。此外,还接收了敌伪的商业。到1946年11月,除东北有关情况不明外,共接收商业企业326家,资产估值47784万元。 [4](386)除了接收敌伪产业和美援外,国民党政府还通过无限度地发行纸币来扩充官僚资本。这样就使抗战时期已经开始膨胀的官僚资本在战后达到了高度垄断。
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国民党统治集团官僚资本在工业、银行和交通运输业上所占百分比:工业中的电力为67,煤33,石油100,钢铁90,有色金属100,水泥45,纺锭(设备)40,纺织机(设备)60,糖90;银行中的资本总额为59,交通运输中的铁路为100,公路100,航运100,轮船(吨位)45。总起来说,国民党统治集团官僚资本在中国工业及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中的比重,上升到了80%。 [7](52)至全国解放前夕,官僚资本已经急剧膨胀到了约100-200亿美元。
1946年下半年,国民党撕毁政协协议,挑起内战。国共两党政治斗争日益尖锐,为了更好地揭露国民党官僚资本的实质,共产党人开始将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统称为官僚资本。1946年10月,陈伯达《中国四大家族》一书出版,揭露官僚资本的实质,“代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利益而在政治上当权的人物,他们在大地主大买办的基础上,利用政治的公开强制手段,一方面加速掠夺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一方面压迫民族工业而集中起来的金融资本”。该书还特别强调: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把持了国民党的国家资本,是官僚资本中最集中的代
表。 [8]( 285-286)1947年许涤新出版《官僚资本论》一书,将“官僚资本”划为六种类型:官僚的私人资本;被四大家族控制的国家资本;与国家资本结合的官僚资本;与民间资本结合的官僚资本;与国家资本及民间资本相结合的官僚资本;与外国资本结合的官僚资本。毛泽东也在 1947 年时指出:官僚资本就是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在他们当权的二十年中,已经集中了价值达一百万万至二百万万美元的巨大财产,垄断了全国的经济命脉。这个垄断资本,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个垄断资本主义,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地结合着,成为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就是蒋介石反动政权的经济基础。” [9](1253)
至此,官僚资本的内涵就从当初特指洋务派和北洋军阀的官办企业,再到国民党的私人官僚资本发展到专指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
二、没收官僚资本
随着对官僚资本封建性、买办性、垄断性本质认识的深化,中共确立了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1945 年 4 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官僚资本“亦即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的资本,垄断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而残酷地压迫农民,压迫工人,压迫小资产阶级和自由资产阶级” [5](1046)。并把“要求取缔官僚资本”列入了中共的具体纲领。1946年1月16日,在国内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代表提出,“防止官僚资本发展,严禁官吏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的活动” [6]。1946年7月,中共中央再次提出“取缔官僚资本”的任务。 [10](445)1947 年 10 月10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正式宣布“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 [9](1238)。同年12 月 25 日,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 [9](1253)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
由于中共所指的官僚资本包括国民党的全部国家资本及私人官僚资本,所以在没收官僚资本时,如何界定官僚资本特别是官僚私人资本就是一件重要的事。为此,中共对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及原则做了详细地说明。
1948 年 4月,中共中央在给洛阳前线指挥部的电报中指出:“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作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对于那些查明确实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县市政府经营的,即完全官办的工商业,应该确定归民主政府接管营业的原则。”“对于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则不在没收之列。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 [9](1323-1324)同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发表布告,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等,均由民主政府接管,如有一部分私人资本经调查属实者,当承认其所有权。 [11](469)可以看出,对于所有权属于国民党政府及党团组织的国家资本,中共从一开始就明确将其列入官僚资本,立即没收。但是对于私人资本中哪些是官僚资本,哪些是一般私人资本,还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给没收工作带来不便,所以如何界定私人官僚资本的问题就突出出来了。
1949 年 4 月 15 日,由中国共产党代表在同国民党政府代表团谈判时提出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中对私人官僚资本做了初步规定:“凡属南京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倚仗政治特权及豪门势力而获得或侵占的官僚资本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船舶、公司、商店等)及财产,应没收为国家所有。” “凡官僚资本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前及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而为不大的企业且与国计民生无害者,不予没收。但其中若干人物,由于犯罪行为,例如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而为人民告发并审查属实者,仍应没收其企业及财产。” [9](1454-1455页注释[1])1949年4月,周恩来也指出:“我们对没收官僚资本作了解释,即没收国民党统治时期取得的官僚资本”。 [12](321)但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中共在界定私人官僚资本时还是相当谨慎。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战犯房产问题致天津市委电中就说明,“战犯名单尚未经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关于他们的房产原则上可由军管会决定,交房产管理处统一接收,按中央房产管理决定分配使用,暂不宜明令宣布没收” [13](106)。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解决私人官僚资本的没收问题,中财委制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标准。这集中体现在《中财委私营企业局关于处理官僚资本的初步意见》中,标准认为,“一、官僚资本的定义应该是凡利用政治特权,积累巨大财富者谓之官僚资本,时期则以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起算,国统以前的官僚资本(除汉奸外)概不追究。如果把北洋军阀时代以来的官僚资本都算上,那它所牵涉的范围,就非常广泛,我们的打击面也一定很大。同时在国民党统治时代,所有的公私企业多多少少不免要与国民党官僚资本有些勾结,否则就不能存在。我们今天清算官僚资本,在政治上要考虑他们今天的政治倾向,凡它向人民低头,愿意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参加生产工作的,除罪大恶极的以外,均不清算;在经济上要考虑到不至使私人投资有所顾虑,不至影响到他们的生产情绪,同时更重要的还要争取台湾之更有利的解放,争取外逃资金之返回国内,从事生产。因此,在原则上,清算官僚资本所要打击的面是愈小愈好!” [13](107)在这个中财委处理官僚资本的初步意见中,规定官僚资本分为14种情况加以处理,根据这个标准,解放后所要没收的官僚资本范围大致包括:(1)国民党政府及党团开办的企业,(2)四大家族及利用其国民党时期之特殊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运用国家资金,作私人投资者,(3)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利用职权,侵占、盗窃或隐匿公有财产,据为己有者,(4)凭藉特殊地位,利用人事关系,套购外汇或四行贷款,而博取巨额利润,较为突出者,及假公济私,化国家资本为私人资本者,(5)国统时期,贪污有据,臭名昭彰,而积蓄财富者,(6)国民党党团特工假借私人名义经营的企业,(7)战犯财产。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各地在没收私人官僚资本中因标准掌握不准导致处理方法上不一致而产生偏差,中共规定了审查没收程序。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指示规定,“一、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二、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13](111)。由此可见,中共对私人官僚资本的界定没收问题态度相当谨慎,政策也相当严谨。所以,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完成得还是比较好,基本上避免了没收工作中产生偏差。
另外,对于海外的官僚资本,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后也发表声明,明确指出它们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50年1月9日,政务院发布命令,指出,“令驻在香港的原属国民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切政治、外交、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侨务等机构的主管人员及全体员工:你们务须各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不让反动分子有任何偷窃破毁、转移、隐匿等情事。原有员工,均可量才录用。其中保护国家财产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其有偷窃、破毁、转移、隐匿等情者,必予究办” [13](125)。1950年2月,交通部也发表声明,指出,“最近起义驶往新加坡的海玄轮,及在香港起义的各轮,和在各国港口原属于伪国民党政府及中国官僚资本所有的各轮,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受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直接管辖。各轮只有我中央人民政府和我中央人民政府所委托的人员,才有权处置,决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侵犯、损坏、扣留、转移或干涉其行动。我中央人民政府的此项神圣产权,应受到新加坡政府、香港政府,和各国政府的尊重。如在新加坡、香港,和各国港口的各轮有被侵犯、损坏、扣留,转移或干涉行动情事,则各该政府必须负完全责任,并将引起相应的后果。特此声明” [13](106-107)。
在没收官僚资本过程中,中共发现相当官僚资本以股权形式隐匿于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之中。为此,1951年2月4日,政务院通过《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财产属于公股公产,应予没收。(1)国民党政府及其国家经济机关、金融机关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2)前敌国政府及其侨民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3)业经依法没收归公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等在企业中的股份及财产,以及其他依法没收归公的股份及财产;(4)解放
后人民政府及国家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对企业的投资,亦应转作公股,合并处理。 [13](452)
三、小结:对中共这一认识和
政策的总体评价
从中共对官僚资本内涵的界定过程来看,官僚资本的内涵主要是侧重于政治意义。从当初特指清朝洋务派和北洋军阀时期的官办企业到专指国民党私人官僚资本,最后定格为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这就使得官僚资本、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之间划上了等号。把官僚资本的范畴定格为国民党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中共的用意是用其来揭露国民党统治的腐朽和黑暗,揭露国民党统治时期大官僚特别是四大家族以权谋私、化公为私、假公济私的丑恶性。这样,官僚资本就成为腐朽、投机、生产力发展桎梏的代名词。共产党这种侧重政治上的界定应该说是符合了当时政治斗争的需要,但是这样一种政治上的界定,往往使得人们一提到官僚资本,就会自然而然地同落后、腐朽、投机的事物联系起来,这样就会使得人们认为国民党的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甚至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一切资产都是落后、腐朽、投机的东西,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另外,将官僚资本界定为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和私人官僚资本,就使得官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对到底什么是官僚资本特别是私人资本中官僚资本难以把握,往往干脆就拿它代指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一切资产。正如武力撰文所言,从中国共产党的“官僚资本”概念的内容形成来看,一方面它真实反映出在国民党统治下,国家资本为少数人控制,以权谋私,公私不分,化公为私盛行,可以说这个名词是时代的产物;另一方面,它适应了政治斗争的需要,这个名词既能深刻揭露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和腐败,又通俗易懂,容易为人民大众所理解和接收。但是,如果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官僚资本”的概念又是不够科学、不够明白的,例如“官僚资本”的内涵,能否容纳国家资本,对“官僚资本”中属于私人所有那部分资本如何界定等。 [14]
虽然中共的“官僚资本”概念侧重于政治意义,但是在执行没收官僚资本政策过程中,还是侧重于经济意义的。在私人官僚资本的界定过程中,中共要求严格区分民族资本和官僚资本的界限,在确定为私人官僚资本以前只能由军管会代管,不准宣布没收。确定依法没收后,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能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可见,中共对私人官僚资本的界定相当谨慎。在接收官僚资本过程中,中共不是单纯从政治意义出发,砸烂一切,而是认为官僚资本企业的组织系统和管理机构具有两重性,有适应生产发展的一面。从恢复生产力的角度出发,规定“不要砸烂旧机构”,“保持原职原薪原制度”,同时规定要把接收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并举,“保障生产能照旧进行”,从而避免了生产力的破坏,使原由的官僚资本生产力转变为国营经济生产力。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清产核算的统计,全国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资产原值191.6亿元,其中大部分为没收和接管的原国民党官僚资本的资产。[15](29)在没收官僚资本之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就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确立了自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据统计,1949 年,国营工业的产值在全国大型工业的总产值中已占 41.3%,它拥有全国发电量的 58%,原煤产量的 68%,生铁产量的 92%,钢产量的 97%,水泥产量的 68%,棉纱产量的 53%。国营经济控制了全国的金融、对外贸易、铁路、邮电、电信和大部分的现代交通运输事业。[15](7-8)1949年社会主义国有工业的总产值为36.8亿元,到1952年增长到142.6亿元,1952年社会主义工业占全国工业(不含手工业)总产值从34.7%(1949年)上升为56%。 [4]( 570-571)
另外,没收官僚资本具有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双重革命性质。一方面,官僚资本是封建买办资本,所以没收它是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另一方面,官僚资本是中国大资产阶级的资本,没收它,使它成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又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正如毛泽东指出:“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包含着两重性:一方面,反官僚资本就是反买办资本,是民主革命的性质;另一方面,反官僚资本就是反对大资产阶级,又带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 [16](113)此外,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壮大了社会主义经济,削弱了资本主义经济,这就为中共日后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前提和物质基础。“我们把官僚资产阶级这个大头吃掉了,民族资产阶级这个小头,想反抗也没有力量。他们看到中国无产阶级力量强大,同时我们又采取适当的政策对待它们,所以在民主革命胜利后,他们就有可能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我们用战争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接着没收了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百分之八十的官僚资本,这样才使我们有可能对占百分之二十的民族资本,采取和平的方式,逐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利用他们的经济、文化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6](111-112)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文集:第 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 139 页。
[2] 当代中国丛书.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
[3] 许涤新、吴承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 沙健孙.中国共产党和资本主义、资产阶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 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新华日报[N].1946-01-07.
[7] 许涤新经济文选[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8] 顾龙生.中国共产党经济思想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
[9] 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
[1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
[12] 周恩来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工商体制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14] 武力."官僚资本"概念及没收过程中的界定问题[N].中共党史研究,1991(2).
[15] 董志凯.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16] 毛泽东文集:第 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张北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