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法并举”的社会控制思想窥探

2013-04-29 16:55汪荣
语文建设·下半月 2013年6期
关键词:荀子

汪荣

摘要: 《荀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重要代表性文献,该书在秉承儒家价值立场的前提下,对儒、法两家的国家治理思想进行了综合, 创造性地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思想,使它们二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融为一体。并且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治国方略。因此,研究《荀子》中的礼法思想对厘清儒家礼法融合的形成原因, 探寻德主刑辅思想的建构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 礼法并举 社会控制思想 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 诸子纷起,百家争鸣, 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 在我国思想文化的智慧殿堂里,《荀子》中的哲学思想独树一帜。荀子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礼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在荀子的思想中又有很明显的法治思想的痕迹,荀子把礼和法协调统一起来,率先提出了礼法并举思想,开创了礼法一体论的先河。笔者以《荀子》“礼法并举”为研究视角,探讨《荀子》礼、法概念及创造礼法一体论思想的脉络以及“隆礼重法”社会控制思想的形成与社会功能。

一、《荀子》对礼、法概念之界定

(一) 礼之概念。《荀子》中礼学概念突破了原有儒家理念的固有本义,其礼学思想的主要内容:1.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荀子》曰:“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荀子》试图通过对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义务的设定,来实现维护当时社会等级序之目的。2.礼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荀子》认为“国无礼则不正”(《荀子·王霸》)、“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荀子·大略》)。《荀子》从先秦时期成汤、文武之得天下而夏桀、商纣之失天下的正反历史对比中得出:“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荀子·议兵》)认为礼是处理政事的指导原则,统治者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3.礼是加强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荀子》认为,礼则既是个人道德修养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准。荀子认为,加强道德修养要学礼、知礼,要知礼而“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荀子·儒效》)即是说,要通过学习而行礼从善。

(二)法之概念。《荀子》虽然隆礼义,但也重法。法字在《荀子》一书中出现的频率高达170余次,仅次于礼字。“法者,治之端也”。但其意图并不是探究具体法规条文的制定,而是引法入礼。礼可以扬,却不可以惩恶,不被礼义教化的人来扰乱社会秩序时,法的惩罚性就凸现出来。从性恶论出发,《荀子》论证了法存在的必要性。在法的概念上,《荀子》中法的主要内容是注重刑赏,没有限定法所应有的具体条目。《荀子》中强调了以下几点:要使臣民信服,统治者的法令不会朝令夕改;坚持“明刑弼教”,治国应导之以礼,施之以教化。要明德慎刑,赏罚得当,罪刑相称,避免滥刑。“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赏不当功,罪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反对“以族论罪”;案例类推,“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二、《荀子》“隆礼重法”治国原则的思想根源

《荀子》认为,为了解决欲多和物寡的矛盾,圣王制定了礼与法。荀子说:“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礼义”和“法正”是用来制止“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的。

(一)礼、法的本质相同。《荀子》认为,礼、法的本质在于它们的等差性。在古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维护等级差异是儒、法两家的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儒家的礼和法家的法,就其实质来说都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首先,社会等级秩序是礼的本质规定。其次, 社会等级秩序也是法的本质规定。荀子对礼、法这种等级性质理解深刻,礼要求每个人都在自己的伦理等级内安分守己,做到“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荀子·仲尼》)。而法的等级性本质则表现在“国法禁拾遗,恶民之串以无分得也。有夫分义则容天下而治;无分义则一妻一妾而乱”(《荀子·大略》)。总之,礼和法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通过规定不同等级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等级关系。

(二)礼、法的作用方向一致。礼是衡量社会上一切人的行为准则,是人结成社会群体的必要条件,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地接受礼义规范的约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荀子》对法治的作用也作了充分肯定。荀子说:“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孰私王!”(《荀子·成相》) 荀子认为,君主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制定并且公布明确的法令,使人们有所遵循。只有将礼义道德和赏庆刑罚结合起来,才能够实现“合大众、美国家”的目的。但是,礼义教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方法。对于那些不能用礼义教化的人,则用刑罚处理。如果只进行教化而放弃刑罚,作恶的人就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能制止他们作恶。因此,礼、法并用,才是治国之良策,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三、《荀子》礼法并举的社会控制思想

荀子认为,要恢复西周以来的礼乐盛世,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天下大治,最有效的办法是只有实行礼法之治,采取王道政策,才能收到使被统治者“心悦诚服”的效果;而推行法治,才能收到“令行而天下从”的政治效果。为此,荀子反对一味因袭奴隶制時代的礼治,最终提出“礼法并举”的社会控制思想。

(一)“礼”与“法”的互补性。《荀子》认为,“礼义”和“法度”各有其优越性与局限性,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儒家推崇德治,强调道德教化和引导,这在一定时期缓和了社会矛盾,成为安邦定国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德治,排斥法治,德治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人治,国家的清明就寄托在君主的身上,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出现“人亡政息”的结果。《荀子》就在其生活中切身感受到了专礼治与专法治的弊端,认为礼与法并非是互相排斥的,礼法并举,才可以更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秩序。《荀子》礼治与法治的联手,形成了优势互补的治国理论。

(二)“隆礼”———治国的最高原则。荀子认为以礼治国是治国的最高原则和最主要的治国方略。荀子在《王霸》中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在经济方面,《荀子》认为如果百姓都能够按照礼的方式去生活,那样国家就能够富足。可见,在《荀子》的社会控制思想中,以礼治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是《荀子》社会控制思想的核心。

(三)“重法度”——隆礼的推广和保证。在强调“隆礼”的同时,《荀子》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荀子》中说:“严刑罚以戒其心,使天下生民之属,皆知己之所愿欲之,举在是于也,故其赏行。”《荀子》在提倡施行重刑的同时,还主张要慎刑。《荀子》提出:“刑法有等”,反对诛连的思想。由此可见,《荀子》坚持刑法有等,坚决反对诛连的刑罚制度的。

四、《荀子》“礼法并举”思想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儒、法两家的治国方略都有其道理,也都有片面性。荀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传统儒家专任礼治有缺陷,法家专任法治也有危害, 礼法交融互摄才能解决这一问题。礼治因为有法治的支撑才具有实际的意义,法治因为有礼治的作用才更能凸显其价值。

荀子通过对实行礼、法具体效果的分析,提出“隆礼重法”的社会控制思想,改造了“礼”的内容,赋予“法”的精神,创造性地把礼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看似一对矛盾的社会控制思想协调统一起来, 辩证地分析了两种思想的一致性。其“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对于我们今天的国家治理有着深刻的启示。

参考文献:

[1]韩德民.《荀子》与儒家的社会理想[M].济南:齐鲁书社,2001:241—243.

[2]安小兰.《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186—189.

[3]惠吉兴.荀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36—137.

[4]高春花·《荀子》礼学思想及其现代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47-149.

[5]朱腾.《荀子》礼治思想的重新审视[J].哲学研究,2005(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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