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浅析

2013-04-29 00:44高杰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

高杰

摘 要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手段,引导学生从法律实务者角度去思考问题,搭建从抽象理论到实务操作的平台。此外,法律诊所的另一重要工作领域即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本文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为视角,在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框架下,提出完善残疾人托养保障机制的理论构想。

关键词 法律诊所 残疾人托养 法律保障

一、法律诊所教学的缘起

法律诊所教学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而采取的一种以实践为主的教学手段,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参与到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国,,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实务能力较强的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并不是随意开展的,它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例,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次,法律诊所针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残疾人托养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①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再次,帮助被托养残疾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收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然后,提供无偿的代理或辩护。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代理或辩护小组,为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法律援助,出庭提供代理或辩护。最后,结案与归档。结案时代理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三、法律诊所的理论研究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并不仅仅是为学生提供法律事务操作的平台,理论教学及研究也是它的工作内容与使命,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为例,诊所教师和学生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我国残疾人托养相关保障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有所裨益,也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

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即《残疾人托养法》,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得我国残疾人托养制度能够真正落实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托养的原则性规定适用性不强,亟待具体化以增强其操作性,而制定残疾人托养单行法是最为有效的途径。残疾人托养单行法的制定要以维护残疾人尊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明示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规定托养相关方权利救济的方式与程序,并明确相应罚则。此外,在出台单行法调整残疾人托养问题之前,应提高立法层次,尽量将残疾人托养问题纳入现有的立法体系中。目前我国残疾人托养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规范范围较窄,稳定性不强,不易为人们认知遵守,贯彻力度与执行力度较弱。因此笔者认为应上升残疾人托养问题的立法层次,通过已有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调整,以增强问题解决手段的强制力,维护被托养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之间找到权益的平衡。

(二)完善残疾人托养司法体系

1、建立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

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参与诉讼程序。法院可视自身情况,对残疾人提供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服务,缩短残疾人诉讼时间,并且对涉残案件,采取电话立案、就地办案等措施,尽量减少残疾人路途往返,方便残疾人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但并未包含残疾人托养致人损害的情形,若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此问题,将致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依照一般举证原则,受害残疾人为实现自己主张必须举出足够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残疾人受到自身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知识的限制,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寻求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在残疾人被托养过程中人身财产受损的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对减轻残疾人责任,以弥补其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3、涉残案件判后回访。

尽可能为残疾当事人排忧解难,加强涉残案件的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认真听取涉残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助残工作;重视涉残案件调解、判决后的执行督促工作,确保残疾人权益及时兑现。②

本论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3年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编,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建湖法院四措并举加大残疾人司法保护﹒http://www.uvqi.com/article/1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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