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兵(化名)没有驾驶证,但是,已经经常开车。2012年8月13日,陈兵出门和人聚会,他从朋友张波(化名)那里借了一辆轿车。当晚11点,他喝了个大醉开始驾车回家。途中,陈兵不断出现险情,还在单行路上违章逆行,疾驶急停,最后终于冲撞了电动车和隔离带。出事后,警方在马路中央发现陈兵和肇事车辆,陈兵仍然烂醉在车内,浑然不知自己已经闯了大祸。经检验,警方确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管部门认定陈兵对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最后,经区法院、市一中院两审,认定陈兵的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借车给陈兵的车主张波明知陈兵没有驾驶资质还把车借给他驾驶,对事故造成负有一定责任,交管部门决定吊销其驾驶执照,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评析]依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辆出借人应注意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影响安全行驶还出借的,应当认定出借人具有过错。同时,出借车辆时,应把车辆出借给具有与所出借车辆准驾车型相符驾驶执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那么无论出借人是否知晓,都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另外,在借给别人车时一定要保证借用人的适驾状态,如果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例如饮酒甚至醉酒,则出借人具有过错。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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