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碰瓷”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3-04-29 00:44吉双城
职业 2013年7期
关键词:海淀法院碰瓷吴某

吉双城

“碰瓷”泛指一些不法分子投机取巧,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的行为。而职场“碰瓷”就是指一批人专门钻企业劳动管理的漏洞,上岗后通过各种方式拖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双倍赔偿。2013年5月海淀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数量正迅速扩大。甚至还有很多人以黑代理、“离职策划人”为依托,专找企业管理漏洞甚至伪造证据索要劳动报酬等。

[案例]

吴某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职市场总监,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6000元。吴某入职后,一直故意拖延而未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和身份证明,致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吴某连续旷工,公司与吴某交涉未果后,于2012年11月5日被迫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此后,吴某申请仲裁,向仲裁机构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1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13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等。

仲裁机构受理后认为,吴某入职公司工作后,双方建立了事实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在吴某入职后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且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明确要求过吴某提交相关材料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公司应支付吴某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1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9034. 48元(6000元+6000元÷21. 75天/月×11天)。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吴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亦未能证明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案属于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认定吴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索要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本条规定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是依据主观方面来判断,还是依据客观结果来判断?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客观结果来判断二倍工资责任,即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形成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即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似乎更强化了这种倾向。即“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也就是,即使因为劳动者的过错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此观点也就成为本文案例的仲裁结果的法理依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做限缩解释,即在形成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主观因素。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的,则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实践中,目前全国有部分地方坚持第一种观点。以杭州为例,2009 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第一庭《关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实践,部分职场“碰瓷”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法律似乎有“一边倒”之嫌。但实际上,法律上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作用。劳动者行使二倍工资请求权的前提是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为了证明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劳动者开始劳动时的年龄、劳动开始的时间、身份状况以及国籍等,还包括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场所、相关工作内容等。其中,用工开始的时间点,对二倍工资请求权来讲是非常重要。

“碰瓷”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

2013年5月16日,海淀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白皮书公布的数据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2012年度海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为3382件,然而进入2013年度,仅1月至4月期间即受理2234件,同比增长32.27%,案件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

白皮书公布的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利用一些小微企业劳动管理漏洞,钻法律空子索要双倍工资、加班费的案件占了5件。

目前职场上有一些不法分子专门以此牟利。如媒体报道的某案例:一个8人组成的不法分子团伙,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后,利用企业管理漏洞,一人代替另外7人签字领取工资,另外7人辞职后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双倍赔偿。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承办人发现该案原告在两年之内竟然以同一案由起诉了40多个公司。这些数据的公布,应当引起一些企业尤其是入职制度尚未完善的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

职场“碰瓷”事件频发的原因,首先是在劳动法部门体系中,法律的惩罚功能较弱,不法者的违法成本较低。法院在发现部分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当然,此时的仲裁机构就显得更无能为力了。

其次,部分劳动者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受理费用也大幅减免。目前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只有5元钱,这使不少劳动者觉得即使官司打输了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打赢了还有利可图。

最后,一些所谓“离职策划人”和黑代理也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推波助澜。对此,海淀法院正在与辖区内有关机关合作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将多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招聘和求职中进行参考。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根据案例和分析可以看出,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时并不考虑劳动者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双方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形成,劳动者即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目前的《劳动法》中对企业的违法责任作了很多规定,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由于工作便利可以很容易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便可以通过证明企业的违法行为来获取赔偿。《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后,他们可以利用法律来获取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司法實践中,对于劳动争议审判中出现劳动者不诚信现象,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通常也不会一味指责劳动者,而是让企业承担更多责任。因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劳动者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在法律赋予的权利时限内未行使解除权的,则可以推定为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失或有顺水推舟故意不签之嫌疑,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一直处于博弈状态,很多劳动者之所以不诚信主要是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一种反弹。《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有了保障;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便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劳动者不诚信更多的是由于企业不诚信导致的,因此,作为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理念,以提高劳动者的报酬为行动,才能使企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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