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围绕新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及其对企业意义的言论早已沸沸扬扬,而企业在应对该变化时需要做好哪些准备,是企业目前十分关注的重点。
瓶颈促进新制度的建立
四十多年来,欧盟一直致力于效仿统一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制度,欲建立统一的专利权。1973年,欧洲16个国家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并通过其建立了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获取专利的统一系统。一旦核准,该申请就会引起一束国家专利,并覆盖申请人指定的任何《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这些专利尽管被称为欧洲专利,但却仍为国家专利。
目前,包括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在内已有38个国家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然而《欧洲专利公约》并没有为欧盟整体市场创立一个统一的专利。
“虽然专利法的统一在可专利性上已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得以实现,但欧盟的专利保护在实践中仍然任重道远。其瓶颈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一旦欧洲专利局批准一项申请,专利权人仍须到所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使其专利生效。有些国家要求将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在内的专利申请翻译成当地语言。如果一个欧洲专利需要在很多国家生效,这种‘生效通常很昂贵。再者,欧洲专利在授权后本质上仍为一个或多个国家专利,目前必须在指定国的国家法院实施或撤销在这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对其判决结果也将仅适用于该法院所在国家,这可能导致在多个国家/地区存在昂贵的并行程序,且判决结果可能不一致。”罗思中国常驻伦敦办公室的资深专利律师黄重光和Rebecca Baines在日前举办的“欧洲新一体化专利制度”研讨会上对欧洲专利制度存在的“瓶颈”做出如是分析。
在历经30余年的争论后,“欧盟专利一揽子计划”终被认可。通过欧盟议会投票表决,新的欧盟统一专利制度预计将在2016年左右开始实施。
新制度实施后,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如果愿意,可以选择欧盟统一专利,即可获得在除西班牙和意大利外的25个欧盟成员国有效的欧盟统一专利。对于25个欧盟成员国之外的13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授权的欧洲专利还需要单独生效和维护。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同时要在众多的欧盟国家得到专利保护,新的统一专利制度将降低翻译成本且简化实施制度,为企业解决了长期以来申请欧洲专利存在的“高成本”弊端。“新的统一专利制度有望使在欧盟众多国家得到专利时消减高达80%的专利保护成本,使其能够与美国和日本的保护成本相抗衡,且有望使得跨国实施更加高效。同时,预期的这些变化会激励创新型企业更好的利用专利体制从而来刺激欧盟的经济增长。”黄重光律师在分析新制度带来的预期变化时说道。
新制度仍旧是把双刃剑
为完成欧盟统一专利体制的整套立法,该立法主要围绕行政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包括创建欧盟统一专利的欧盟法规;统一专利保护的语言体制;创建统一专利法院的国际条约及程序规则。
统一专利法院将是一个全新的、专门的和统一的国际法院,其在统一专利的实施和撤销上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具有绝大多数欧盟国家欧洲专利的管辖权,且在7年过渡期结束后将具有专属管辖权。
对于统一专利法院成立后存在7年过渡期的机制,黄重光律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机制的设立是对于现有和将来的欧洲专利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过渡期,即在这7年过渡期内,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会有使他的欧洲专利退出新的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选择。在这7年内,如果不选择退出, 新的统一专利法院会对欧洲专利具有管辖权;如果选择退出,欧洲专利的诉讼将像现在一样只能在各个生效国的国家法院进行,不能在新的统一专利法院进行。”
对于该新制度将带来的变化,Rebecca律师表示,“新制度将带来两项主要革新,它会增加参与国获取覆盖欧盟大多数国家的统一专利权来替代传统的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的选择,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不仅会覆盖新的欧盟统一专利,它还将遵从选择退出原则,覆盖现在和将来的所有在参与国内生效的欧洲专利。”
统一专利制度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各种利好消息:一是,通过统一专利获取欧盟范围内的专利保护成本可能比现行体制下降多达80%,特别是专利权人无须再提交所有参与成员国官方语言的翻译件;另外,能用一个专利诉讼获取几乎全欧洲的禁令对于需要获得泛欧盟保护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此外,统一无效诉讼对跨国经营的潜在被告而言也不失为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
然而,机遇往往是与风险并存的。Rebecca律师表示,对于不同主体,该新体制也伴随着风险。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存在统一专利和没有退出统一法院体制的传统欧洲专利在所有参与的欧盟国家统一被撤销的威胁。作为侵权者,则存在在所有侵权行为发生国被同时授予禁令的风险。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侵权和有效性可能被分别审判,即可能会首先判定侵权,而有效程序问题则在其后单独审理。因此,可能在专利有效性决定作出之前就被授予欧盟范围内的禁令。
新体制下企业的抉择
尽管欧盟议会批准了建立欧盟统一专利制度,但目前各个细节仍尚未明确。业内专家认为,欧洲的专利法在数年内还将处于一片混乱之中,企业如何在新制度生效时做出明智的选择,还需要尽早运筹帷幄。
黄重光律师和Rebecca律师都认为,“无论是国家专利、欧洲专利还是欧盟统一专利,每项发明在每个国家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为了作出最佳选择,专利权人需评估统一专利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并将其与传统专利申请方法进行比较,按申请人的策略进行选择。”
从成本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仅需要在主要客户和/或主要竞争对手所在的国家/地区寻求保护,这时也许选择传统的欧洲专利在少数国家生效比选择欧盟统一专利涵盖25国会更加节省成本。
从法律风险考虑,统一专利法院的一项判决可能使专利权人在绝大多数欧盟国家获取禁令和赔偿,虽然这对胜诉的专利权人而言有巨大优势,但却存在同时在欧盟大多数国家丧失专利的风险。
同时,欧洲专利有选择退出权,其旨在让专利权人选择在一段时间内使其欧洲专利完全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移除。退出后还可再进入新体制。因此,Rebecca律师认为,在统一专利法院结构以及法官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降低被统一专利法院撤销专利权的风险,最安全的程序可能是选择退出该新体制。
“由于是否退出的决定可能须在新制度生效后立即做出,企业现在就应该在其专利顾问的帮助下整理当前的欧洲专利,以甄别哪些欧洲专利应该选择退出新体制,以规避风险。这样,在时机到来之时,可对一部分欧洲专利执行退出决定,避免欧洲专利同时在众多国家失效的风险, 亦或不选择退出,而利用新的统一专利法院一次性使侵权者在众多欧盟国家停止侵权行为,打一场漂漂亮亮的专利战。”黄重光律师建议道。
以合理的成本在优质经济的法院体制下获取泛欧盟专利保护的统一专利,在原则上是一个不错的想法。关键的是,是否能够实现尚无从知晓。众多深谋远虑的专利权人至少在短期内将继续在欧盟获取欧洲专利,并选择退出新法院体制,这也导致众多评论家对新体制的魅力表示质疑。
欧盟统一专利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尚待观察。而企业则需要在新体制生效前考虑对其现有欧洲专利的影响,并在生效后密切关注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