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增
近年来,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势头迅猛。一些极具竞争力的中国企业的发展速度已使得很多成熟的国际企业感到压力。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争夺战中,国际竞争对手经常借助知识产权这个有力武器来打击中国企业,其中也不乏一些国际巨头滥用知识产权以达到排挤中国企业的目的。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要想走出国门并稳步立足于国际市场就要打好知识产权这场硬仗。尤其是在遭遇跨国诉讼时,很多中国企业由于对各国及国际司法审判制度的了解有限,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例如,跨国诉讼是否应诉、如何应对诉前禁令、如何做好证据收集及保全等问题都值得深入了解与探讨。
6月24日,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霍金路伟)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共同主办了“知识产权诉讼比较”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国内法官、知名学者以及来自霍金路伟欧洲、美国、香港、日本分所的合伙人,各方就“如何应对中国境内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展会维权、缺席判决、域外判决的执行”以及“不同法域的诉前禁令及证据收集和保全”为主题进行了讨论,旨在为中国企业在境内外顺利开展业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帮助。
展会维权
在中国,参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查处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进行维权。当事人可以向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展会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本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申请行政查处。除行政查处之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进行展会维权。司法救济首先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介入,同时需要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与会发言法官认为,由于展会时间较短这一特点,尤其是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因此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权并不是很好的途径。鉴于目前中国一些大型的展会都设有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通过该部门投诉维权更为方便、快捷。
针对境外展会维权问题,霍金路伟欧洲分所合伙人Dr. Burkhart Goebel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在境外展会中经常会遭遇外国行业巨头滥用知识产权进行诉讼,尤其是利用诉前禁令手段。Burkhart Goebel先生就此对中国企业提出应对策略,“对于中国企业,最好的做法是能够提前做好准备。例如在参展前,对展出产品的专利技术、商标、一些特别设计以及在展会发放的小册子进行仔细检查。虽然这样做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但是和后期发生纠纷产生的损失相比而言是很小的支出。总体来说,参展企业最好在展会开始前和组织方提前进行沟通确认,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即便在展会现场遇到问题时,企业也不要有过激反应,要理智应对。”
霍金路伟日本分所合伙人Eiichiro Kubota和香港及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黄慧敏(Deanna Wong)向本刊记者分别介绍了日本和香港展会知识产权概况。据Eiichiro Kubota介绍,在日本,展会的主办方通常不会设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企业会在展会现场查看其他公司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并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但现场进行维权的现象并不常见。关于禁令取得的时间,日本与欧洲和美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日本取得禁令,尤其是取得诉前禁令,会耗费很长的时间。黄慧敏介绍道,香港在某些方面与欧洲、美国以及中国大陆的做法颇为相似。例如,在香港,展会现场通常会设有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门部门并指派律师专门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工作效率非常高。
缺席判决
在中国,一些涉外企业考虑到来参加庭审或者委托中国的代理人费用比较高,很多情况下选择缺席审判。这些企业通常是商标行政或专利行政中的第三人。以商标案件为例,这些企业认为自己作为第三人,和被告商评委处于相同诉讼地位,被告会为他们尽量辩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商评委的审理程序规则和其对证据的认定与法院的认定并非相同。法院需要第三人提供一些原件,证据和解释,但商评委此时并不能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商标极有可能会被判无效,后续影响很大。因此法官建议,如果费用影响不是很大,这些企业应尽量参加庭审。
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侵权诉讼时是否应诉,霍金路伟美国分所合伙人朱松律师分别举出了两个案例向与会者分析了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诉讼时的应对策略。“中国企业应根据未来是否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地继续发展业务来作出是否缺席判决的决定。如果缺席判决,被对方拿到其它证据后,以后可能就很难打开美国市场,要慎重考虑到不应诉的后果再做出是否应诉的决定。”
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我国目前涉及到域外判决的案件很少。域外判决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外国判决的当事人本身,也可以是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而对于域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期限,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域外判决不同于国内判决,它既涉及到承认同时也涉及到执行,国内判决的执行时间为2年,而域外判决要在2年时间内完成承认和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因此法官认为首先应该区分承认与执行这两个不同的程序,同时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按照不同国家之前签订的条约进行实施。中国目前只和30多个国家签有双边协定,但一些主要贸易国,包括日本和美国,都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协定,执行并非通畅。
诉前禁令
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均对诉前禁令做了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据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介绍,根据2011年和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所反映出的数据来看,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态度比较积极,裁定支持的比例较高,其中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受案数量和裁定支持率要高于诉前禁令,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保全措施,为权衡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慎重适用诉前禁令。
霍金路伟欧洲分所合伙人Dr. Burkhart Goebel介绍了欧洲主要国家诉前禁令的基本情况。在德国,诉前禁令需严格满足“紧迫性”这一要求,它通常用于处理商标和工业设计案件,并倾向于发出单方禁令;而专利案件中使用诉前禁令的情况则较少。在西班牙,诉前禁令的申请通常需要与主诉同时提出,单方禁令基本只出现在著作权侵权及展会纠纷中。在奥地利,诉前禁令需要被诉方参加听证,对“紧迫性”没有严格要求,广泛的用于商标和工业设计案件中。
证据收集和保全
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证据收集和保全均是赢得案件的关键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从评估必要性、法院保全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对在中国证据保全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中国虽然没有类似于美国司法程序中的证据发现(Discovery)程序,但证据的取得除了法院以公权手段取得之外,代理人和律师还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取得。只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法院才能出面进行保全,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准确的信息,保证保全的可操作性。
霍金路伟美国分所合伙人朱松介绍了美国在证据保全方面的特殊性。他提醒中国企业,在证据保全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对自己再不利的证据也需得到保全,尤其是像电子邮件这类易被自动删除的证据,如果不做保全,法院可能会认为丢失的证据为不利证据,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考虑到证据交换耗资巨大,朱律师还建议如果有可能达成和解,当事人应尽量争取在证据交换之前达成和解,这样可以降低金钱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