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试论经济帮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13-04-29 01:28孙洪娟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离婚婚姻法

孙洪娟

摘 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因此,妇女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影响到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影响到妇女创造性的发挥,同时其保护程度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和谐的天然尺度之一。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其规范的大多是一些非具体的原则性问题,对妇女权益侵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予明确,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在维护妇女自身合法权益时无法可依或有章难循。鉴于此,本文希望从婚姻法之经济帮助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所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当婚姻不再是不可解除的神圣契约,当离婚已经因“离婚自由”之共识而变得容易。如果离婚使婚姻中的一方(一般为女方)遭受经济上的重创,以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法律便不能无视此种不公,必须设计相关的救济机制给予弱者妥贴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并不足以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摆脱离婚后生活上之不安。此种情状之下,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将视线移出国门,我们发现,在英美国家发展得比较成熟的离婚扶养费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帮助”条款表述着相同的衡平理念,却有着更为健全的具体操作规则。相比之下,它们显然更有力地维护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一、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理解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是法律为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助的手段,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已实行多年,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理解: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及判断标准。关于如何判断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否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生活困难问题,《解释一》规定为必须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即为绝对困难。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对于生活困难者的生活状况是以离婚时的情况进行判决。第二,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关键是看一方是否真的是生活困难以及对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

(二)请求提供经济帮助的方式。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是金钱形式,也可以是住房形式等。

(三)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只能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二、实施离婚经济帮助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旦离婚后,这种基于夫妻关系的扶养义务便不复存在,那么,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有何意义呢?

首先,近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飞跃性发展,夫妻双方个人拥有财产贫富不均,实施经济帮助,可消除弱势一方对离婚后经济上的担忧,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其次,女性在经济地位上难以与男性相抗衡,且婚后要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其经济帮助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途径。第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确立,将加大离婚成本,使一些视婚姻为儿戏的人慎重对待婚姻,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第四,假如离婚时一方患病在身,或单方抚养子,或无房居住的,生活之贫困可想而知,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救济,保护了贫困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权利平等。

三、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的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必须有存在法定范围的困难;二是实施帮助的一方有承担能力;三是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笔者曾代理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得很少。究其原因,发现该制度本身均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没有法定的裁判标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第二、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苛刻,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过严,判断是否需要帮助的标准太低。第三、经济帮助协议中的完全自由主义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第四、經济帮助的数额、期限以及方式不具体;第五、经济帮助费用执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一些当事人的离婚经济帮助费难以得到执行;第六、没有规定变更和终止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第七、当事人请求帮助的比例较低。第八、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假如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千方百计不让对方居住,那这种帮助等于形同虚设。第九、金钱帮助数额偏低,仅具有安慰性质。第十、对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但其生活又确实困难的,能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中规定不太明确。

四、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构

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重构,是在新时期下保护妇女权益之必要。

(一)应采用相对困难论,如果由于离婚导致一方生活水平有明显降低,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法官以职权判决给予经济帮助。

(二)经济帮助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扶养费给付制度。

(三)对无房居住的困难一方应视情况,以房屋予以帮助。

(四)应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起方式。

(五)重视妇女因在婚姻中因传统地位所导致的天然劣势及特有困难。

(六)应规定夫妻相互有提供真实财产信息的义务。

(七)借鉴国外立法之长,完善我国婚姻法。

我们应当完善婚姻法对离婚妇女的救助制度,放宽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制定民法典之际,重构离婚救济制度,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与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离婚救济制度,既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明辨是非、分清责任、抚慰受害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综上,离异女性贫困化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应构建完善的离婚扶养制度,将自由与正义、公平与补偿的衡平理念充分体现于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使离婚救济制度更加凸现其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最大限度地从实质上保护离异女性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实现婚姻自由。为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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