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淑华
摘要: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需要采购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固定资产等,这些采购活动因供应商不同,从而企业所取得的发票不同,进而导致税负也不同。另外发票取得的时间、进项税认证时间等涉税问题都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所以生产性企业应掌握好这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正确地处理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涉税事项,以减小企业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生产性企业;采购环节;涉税事项
生产性企业的特点是大量采购原材料、辅料等,然后再经过加工,制造出大量的产成品用于销售。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在质量上决定了产品的优劣,在成本上决定了产品的盈亏。所谓采购成本不单纯是价格问题,还有税收成本。采购环节是企业成本控制重要的一环,所以这一环的税收成本不容忽视,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里所述的税收成本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如果不能从供应商手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成本。而这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当中,就是说最终加大了采购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盈利能力。因此,企业要尽可能地做好自我防范,在保证采购数量、质量的同时有效地分散涉税风险,降低采购成本,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
一、生产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在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制是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企业因类别不同在税收待遇上也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我国的增值税交纳环节采用的是以票抵税的制度,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者,当其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那里购买货物时,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抵扣后的余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而当其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那里购买货物时,往往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得不到相应的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后者多数情况下增值税的税负要比前者重。 因此,企业在日常的采购环节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供应商的选择
生产性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在材料采购环节上所选择的供应商应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在购进货物时可以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通过了税务局控税系统的认证,就可作为抵扣增值税的依据,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抵减当期的销项税额,避免因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采购成本,从而规避采购环节的涉税风险。
2.采购成本的综合比较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费发票、收购凭证除外)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理论上讲从小规模企业采购原材料的税务成本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小规模企业提供的货源在价格上相对较低时,可能会抵消其税务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在考虑进货的综合成本、时间价值等诸多因素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向小规模企业购进原材料等。
3.尽早取得发票
一般纳税人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通过了税务局税控系统的认证,即“票面比对”无误,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款,所以企业采购行为一旦完成,就要尽早地收取专用发票,尽早地取得税控系统的认证。特别是当纳税人在销项税额较大月份里,更要及时地进行专用发票的认证,这样,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就大,应交税金就会减少。
4.发票上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业务真实发生。收取的发票是业务发生的真实凭据,如果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开票方可能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因情节轻重受到法律制裁。而收取方恶意取得并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缴税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以偷税论处,但按有关规定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另外发票上的价款,因其原始凭证不合法,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帐上正常反映,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票面上大小写金额一致。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3)货物名称相符。票面的货物名称要与实际购买的货物名称一致。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因此,取得汇总发票时,一定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应的发票清单,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否则,如果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4)发票抬头等票面内容准确。购货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户以及纳税人识别号都是税务局对票面认证的重要信息,如果有误,该票就通过不了税务局的发票认证系统,该发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就会使企业出现涉税风险。
(5)查看是否有发票专用章。票面必须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在规格、格式上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否则,即使发票本身并无其它问题,也会因发票章不符合要求而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发票。
二、生产性企业在固定资产采购环节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
(1)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但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固定资产采购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
(1)基于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在采购时,购入属于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最大限度的抵扣,从而降低固定资产的采购成本;
(2)通过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及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使企业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较多的月份尽量通过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减少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以减轻企业税负;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应根据需要尽量购买符合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这样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要根据可抵扣范围划分能否抵扣,界限不清或难以划分时,应通过业务的分离使其尽量符合抵扣条件。
三、生产性企业在应付账款上的涉税风险
应付账款,通常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付账款一般应在与所购买物资的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所购买的劳务已经接受时确认。
现行的税法规定是:超过“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此,应付账款凡挂账一年以上就有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但是,是不是一定要缴税呢?如果对方已作为损失且所得税前扣除了的,那么应付方就要作为其它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并未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的,还得看这个应付账款是否“确实无法支付”。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帐”、“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通常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长?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是否还有法定继承人?企業其他原股东在法律上是否保留追偿权。而且,税务稽查作为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其“调查”“举证”实有难度。因此,企业应从下面几点做好事前控制:
1.长期应付款应控制在1年以内,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款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长期无法支付的款项,经常取得对账单,以证明债务人的存在,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有“长期挂帐”,要求债权人每年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请求书”,以证明企业负有还款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李程昊 李伟毅.采购货物选择不同供货商的纳税筹划.海峡财经导报.2012 年/12.
[2]梁文涛: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研究[D].山东大学,2010.
[3]郭玉波:企业理财中的税收筹划策略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9.
[4]欧阳晓慧: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
[5]季 松:新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