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明
5月14日,奥美中国的官方微博上称,13日,奥美中国北京公司一位年仅24岁的员工突发疾病猝死,令人扼腕叹息。这一消息经网络传出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表示对广告行业残酷竞争现状的担忧。内部人士向媒体透露,这位员工去世前,已经连续加班了一个月,去世后,工作QQ还一直亮着。无独有偶,5月15日,福州知名IT企业搜狐公司17173网站的一名年轻员工也因过劳而生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
“过劳死”一词是15年前被世界医学界正式命名的。死者往往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死者年龄大多在30岁—50岁左右,在死前都长期有过重的工作任务,伴随着过大的心理压力。据报道,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患有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的人也易导致“过劳死”。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里,“过劳死”已成为威胁职工生命的严重疾病。近年来,“过劳死”的事例举不胜举。著名企业家王均瑶先生的英年早逝,曾经的25岁华为员工因过度加班导致心力衰竭死亡,普华永道25岁的美女硕士潘洁过劳死等。还有彭作义、杨迈、汤君年……这一长串非常成功的企业家,都是因为劳累,绷断了生命之弦,不由人不扼腕长叹。2012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人“过劳死”。
“过劳死”,拷问我国现有劳动保护制度。它虽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我国目前劳动法规中,却并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员工的死亡、伤害,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显然,我们的立法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
其实,世界上早有“过劳死”的法律规定。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尤其是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日本劳动省经过慎重研究,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而新规定将考察时段延长到了死前的6个月,看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2011年3月,我国台湾就大幅度修改“劳动基准法”,规定凡查获超时工作,对雇主最高可罚20万元新台币。
基于我国目前“过劳死”的现况,我国不少专家和相关人士都在警示和呼吁,我国“过劳死”立法,刻不容缓。应将 “过劳”引发的疾病,像对待职业病那样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与原有的劳动法精神一致起来,这是“以人为本”的题中之义。
当然,作为劳动者本人,特别是年轻的白领人士,也要学会调整心态,自我减负,做到工作、休息两不误,事业、生活双兼顾,千万不要只顾“一头热”,而忘了保护好健康的体魄,毕竟生命只有一次——“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