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淇 赵霞
摘 要:反腐倡廉是党心所思,民心所向。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反腐倡廉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通过分析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反腐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这三个方面来体现我国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的相关性,为加强我国反腐倡廉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法制建设;反腐倡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016-02
一、加强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重制度建设,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力度,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实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要坚决地反对腐败。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就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点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标志。以权谋私,利用党员公职谋取私利,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是与党的性质和宗旨完全相违背的。只有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反对腐败,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执政能力,是关乎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课题。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一个政党如果不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坚决反对和预防腐败现象,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党的执政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灭亡。要经受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长期执政考验,我们党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最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正确方向;第二,必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第三,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五,必须要加强国际合作,以他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作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借鉴。
通过以上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我国反腐败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党风廉政建设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腐败就像一颗寄生于人类社会的毒瘤,危害着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反腐倡廉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廉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严肃惩治腐败分子,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滋长蔓延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据和保障。但是,我国廉政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从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腐败的产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思想根源及制度体制根源。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转型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转轨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法制不能同步衔接,造成了各种弊端,致使腐败有蔓延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腐败现象将会更加复杂,廉政法制建设将会更加艰巨。
腐败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残余思想根深蒂固,成为新时期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党开始注重法制建设,党中央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但人们对廉政法制、依法治腐的思想认识尚有距离。
腐败的产生有着一定的思想根源。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具有反作用,错误的思想意识将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无视法纪,执法不严,以权谋私,这对于廉政法制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腐败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制度、体制的根源。制度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什么样的体制,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与其相适应。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关的廉政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益严重,为不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留下了缺口,从而导致权力制约失衡。
(二)我国廉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廉政建设,就是廉洁政治建设,即保持政治清正廉洁,防止和惩治腐败。社会主义条件下廉政建设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只有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能有效克服和防止腐败行为,才能保持为政清廉。要想更好地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必须正确把握我国廉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首先,立法缺失、廉政法规制度制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发展,政治权力腐败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廉政法规制度已经呈现相对滞后的状态。廉政法规供给不足,相应廉政法规、条例的缺乏,使一些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法律的漏洞可钻。再加上所制定的廉政法规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一些腐败分子更加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
其次,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权力膨胀现象极为严重,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现象比较明显,成为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的重大隐患。
最后,党和国家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不够完善的问题。另外,群众参与监督也不够充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我国监督部门执行力度弱的问题亟须解决。
总之,我们只有正确把握腐败产生的根源及其滋生蔓延的内在规律,才能制定实施科学的反腐败方针和策略,才能将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三、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
这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持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切实搞好廉政法制建设,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有效的措施。
(一)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买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当前,我们应当正确把握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进一步深化认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二)健全制度,减少产生腐败的机会
反腐败工作本质上也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即建立反腐倡廉体系的过程。邓小平明确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之所以坚持廉政建设法制化,首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其次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三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依靠法律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从我们党的实际出发,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在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授予和形式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培养国家工作人员崇高的从政道德素质,促进其清正廉洁,保证及时揭露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反腐立法步伐。把没有立的法律尽快立起来,把不完善的法律尽快完善起来,把过了时的法律尽快加以修订,把不易操作的法律尽快予以细化,把行之有效的党的政策法规尽快转化为国家法律。只有切实把反腐法律建立健全起来,才有可能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三)强化监督,严格规范权力的运行
完善监督机制在反腐败问题中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完善执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高层权力、上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是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清廉的一个重要途径。
首先,“以权力约束权力”,赋予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使监督机构以监督主体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赋予各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职能。
其次,拓宽监督渠道,人民政协的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群众监督是加强反腐倡廉的更好渠道。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要依法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实现群众监督法制化、规范化。
最后,强化权力监督手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转变政府职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各项重大举措。标本兼治,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我们党反腐工作的既定方针。只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才能为廉政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转变政府职能,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监督的有效性;转变政府职能,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所以,要想让反腐败工作更好更快更加有效地执行下去,必须坚持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标本兼治,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参考文献:
[1]易顺平.加强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