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凡
摘 要 是否可以取消国家与内部审计,审计工作全权由会计事务所负责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话题,本文对此进行研究,以期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国家设计 内部审计外部化 部分外包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内部审计外部化又称内部审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企业外部的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人员来实施,履行内部审计职能。近些年, 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关注和采取了这一做法,实践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制约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瓶颈问题、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我国内部审计在角色定位和自身能力上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很难完全实现内部审计的职能,难以满足管理者对财务审计和各种管理审计的需要。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是内部审计职能部分外包。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现方式
概括起来,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内部审计外部化。
1、最简单的外包形式是内审的补充,即将特定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称职的第三方。例如,在一些关键性的内部审计项目中聘请外界专业人士如工程、计算机、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以获得所需的专业技能。在这种形式下,内部审计功能仍主要由组织内部的审计师承担,外部人员只起协助作用。
2、审计管理咨询。审计管理咨询是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延伸,这种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帮助企业确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数量及配备,并可帮助企业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管理咨询服务还包括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招聘工作,帮助管理层定义主要的审计风险领域等,为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能顺利圆满地开展内审工作铺路。
3、内部审计业务部分外包给外部中介机构,即企业将全部内部审计业务中的一部分或审计项目的某些程序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中介机构。部分外包下,内部审计人员与外包审计人员要进行分工协作。
4、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即将内部审计业务全部交予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在这种外包形式下,组织一般不设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可保留内部审计长以监督审计业务的执行,评价外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效果,并担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层之间沟通的媒介。该方式适合于处于初创阶段和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中小企业。既能节约有限的资源,集中精力搞好核心业务,为企业稳步发展、快速增值打好基础,又能借助于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以减少损失,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合理化的建议来完善战略设想,优化组织行动方案,从而提高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获取内部审计的增值效益。
5、协力式委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前主席大卫·理察德提出了协力式委外的外包方式,即由第三方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协作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上述各种内部审计外包形式各具特色。企业规模及行业不同,是否实行内部审计外包及实现的方式可能都有所不同。企业通过使用创新的内部审计外包方法实现内部审计功能最大化,并使企业能够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为在激烈竞争环境中得以生存,突破发展瓶颈,提高核心竞争力,稳步、持续地实现企业增值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种审计方式的区别
但可以确定的是,三类审计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各自独立,无主导和从属关系,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因此,“认为可以取消国家与内部审计,审计工作全权由会计事务所负责”这一结论,在笔者看来,有以偏概全的嫌疑。
下面来分析各审计方式之间的区别。
(一)民间审计与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是政府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会计事务所只能受托进行审计,不具有主动性,最终执行结果只是建议,贯彻执行的效果往往无法达到。同时,政府审计是无偿的,而会计事务所是收费制,这也影响了执行效果。
(二)民间审计与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在企业内部由专人审查各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提出改造措施,是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同时对外保密。会计事务所只是依据企业相关数据主要是围绕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无法全面调查情况得出结论,从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国家与内部审计,审计工作全权由会计事务所负责”这一论点是片面的,民间审计的确可以一定程度上取代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以达到提高审计效率的效果,但不能够完全取代,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还是有很大的存在价值的。□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