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法》的影响及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

2013-04-29 00:44张鑫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制度影响

张鑫

摘 要 公证涉及的领域都比较小,法律界的工人相对较少,但是,建立公证法的过程中,人们仍然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利益追求。传统公证机制系统的特点,面临着技术变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法律规则的影响与原定的吸收规律开始发生了变化。本文对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公证法 影响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公证法》颁布在我国的公证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公证制度改革的动机来自公证行业内外两种不同的要求,在考虑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改革的方法和目标仍然存在分歧。《公证法》并不是一部特别引人注意的法律,只是由于在此前发生过被称为“公证丑闻”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出台一部基本的公证法典对于规范公证行业有多么重要。

一、公证法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二、公证法的影响

随着现在国家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公证业务也迅速发展起来。

“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关于公证之运用的各项规定,这些是公证机构的活动法,这两部分内容综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公证法制,任何部分的残缺都将造成公证制度的‘跛脚”。《公证法》的公证问题包括,公证处的公证机构和程序,规定公证处的公证事项和有效性。现在颁布的公证行为,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理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和完善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保护“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预防国有经济纠纷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为了实现这两个重大经济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而同时应尽可能避免直接干预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够完善。

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仍有不完美的地方,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都可能存在,由于现实环境,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出现的差异和不协调随时可能改变。公证业务开始服务涉外工作并优先考虑国内,主要有民间服务领域,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技术,以及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公证工作为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和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农民的负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清理不良贷款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人们的认识不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对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认识是不同的,由于人们对公证的性质,公证和国外公证系统的做法、形式、功能、效果认识也是不同的,就出现了有关“法定公证”的争论。虽然当事人双方是自愿公证,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为了确保安全法律关系的特殊需求,拉丁公证联盟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定了法律公证制度。

(三)公证员的职责。

公证制度保障交易安全,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功能不会被其它注册或认证制度完全取代。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因为公证员和其他公民的待遇与权力基本上是一样的,在权利和义务、责任与待遇上就无法平衡,这就会对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产生些许的怀疑,在公证承担责任上应更加完善。

(四)公证机构的性质。

在当前系统中公证机构具有相同的形式,或者虽然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但不影响公证职能的发挥。那么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可以被认为是合适的,因为不管公证机构是什么组织形式,只要它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公证职能的要求公证。我国不同形式的组织本身如何发挥功能的作用所可能采用的手段,必须是不同的,在很大程度上,责任不会以同样的方式体现。地位和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的配置和实施有密切的关系,对相关企业,组织,自然人,公证机构如确定性质始终是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五)公证的救济。

我国当前的公证制度具有较强的公共权力。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行使时必须对有关的人产生相应的影响,不同的仅仅是层次。主管机关及时救济主要是基于公证机构公证的“自我校正”功能,而不是从外部审计和监督出发,而且启动救济是主管机关的权威和权力“自我校正”功能。公证是公证机构,寻找法律途径和手段,是没有具体的规则的。而不是“发现”公证当事人的应用,对于“不适当”和“错误”的范畴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否所有的错误都是不当的,是否应当撤销公证书,也没有相应的考虑。但无论如何,公证方可以取消相应直接影响其权利的状况或存在的不当或错误的公证书。

四、结束语

公证法是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找出公证法对公证制度产生影响,并就其影响分析对策,解决公证制度现存的诸如制度不够完善、公证人员责任心不够、机构性质和救济等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公证处)

参考文献:

[1]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

[2]朱敏华.公证执业的风险与防范[J].中国公证,2005年06期.

[3]陈慰星.《公证法》的颁行与公证制度的完善[J].民事程序法研究,2007.

[4]徐国栋.公证制度与民法典[J].北京:中国司法,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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