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资本投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城镇工商资本向农村转移以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现有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经营结构渠道中,由于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权力的严重失衡,工商资本侵害农户土地权益以及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违约率高等情形屡见不鲜。农村的城镇化和农业的工业化离不开工商资本投资的贡献,“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一公司法人”和“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_合伙企业,,的投资路径为工商资本投资农村拓展了优选渠道,彻底解决了渠道主体权力失衡的问题。
关键词:渠道权力;工商资本下乡;龙头企业:违约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7-0104-05
一、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依赖及其经营模式
工商资本下乡经历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其路径和经营模式已初具雏形,但由于受《土地管理法》所限,投资路径狭窄。早期文献中,有学者认为“城市工商业企业投资农业的,应重点采用‘公司十农户或者‘公司十基地十农户模式:允许各地试行‘反租倒包、家庭农场、家庭农庄等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提倡发展农业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特别是鼓励一些专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的成长。”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灵活土地政策,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随之拓宽并且发生分化。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现有路径
一是委托投资企业代耕。通过签订委托代耕协议,农户与企业合作,将土地托管给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统一进行经营管理,负责集体耕种,收获后投资企业给农户分粮或分资金。这种方式解决了小农户分散经营、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低等问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投资企业后,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是“责任田”市场流转路径。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权按人口分为“口粮田承包权”,按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分为“责任田承包权”,“口粮田承包权”用于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责任田承包权”实行市场流动,集中连片招标承包。这种模式实质上是把土地对农户的生活保障功能和提供经济发展的功能分开,使公平和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克服了分户承包造成的土地细碎分割、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使土地适当地向投资企业流转,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优化组合,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
三是“反租倒包”路径。以农户的自愿为基础,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等反租过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整理,然后再流转给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四是“四荒拍卖”路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从而使“四荒”经营权向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投资企业流转,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四荒”的经营权连同其部分附着物返还集体经济组织。
2.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
由于农产品多具有鲜活的自然属性,加之我国农户生产分散度高,农产品产地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输成本高,而农村常住人口逐年减少,城镇常住人口则逐年增加,因而,引进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成为农产品由生产到消费的主要渠道。从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实践看,投资路径中的基本主体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投资企业和农户,主体之间主要通过合约(协议)的方式联系起来。
一是“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这种结构模式中,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以收购者身份出现,农户仅为自己生产产品的出卖人,两者之间仅为买卖合同关系。农户无法在优质种苗提供、疾病防治、种养技术等方面从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受益。这种模式渠道中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运行的相对低效率:首先。农户作为市场交易主体规模小而数量多,这就增加了交易的次数和交易成功的难度,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寻找、确定交易伙伴,进而达成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其次,由于单位交易主体的交易规模偏小,增加了作为市场价格的被动承受者——农户的市场风险。
二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路径。这种结构模式中,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不仅以农产品收购者身份出现,而且通过农户签订合作协议,先行投资提供种苗,提供技术支援,提供饲料、肥料等,将动植物种养任务交给农户分散养殖,然后由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负责统一收购,再推向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协议通常规定,遇市场价格低迷时,投资者从农户手中“回收”产品,都有保底价,保证农户有赚不赔,遇市场价格高涨时,投资者从农户手中“回收”产品的价格“水涨船高”,农户的赚头就越高。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经营结构模式是以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投资企业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投资者结合在一起。“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结构模式使农户实现了订单农业生产,相对于“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中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交易而言。这种渠道关系相对稳定,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同时,发挥了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的优势,联结农户进入市场,从而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规模性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交易关系相对稳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代替了“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路径中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多次交易,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其中,龙头企业对农产品的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增加了整个渠道的收益。
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一经营结构模式中,仍然由农户分工负责指定农产品的生产,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分工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只是农户与龙头(农产品加工和运输投资)企业之间不再直接订立契约,而由农户自己组织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由合作社代替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合作社在这一渠道结构中所起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任务分配,通过契约与龙头企业约定农产品的生产数量及主要的品质和技术指标,并将生产任务分配落实到各个农户;(2)提供服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3)验级、收购,在农产品收获后(与龙头企业一起)进行农产品的验级、收购,并将企业的收购款分发给各个农户。
由合作社作为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组织进一步提高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并提高了渠道的运行绩效。首先。合作社代替农户与企业签约大大减少了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其次,依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大大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最后,合作社作为农户的合作组织,其规模和实力相较于单个农户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与龙头企业经营结构渠道中二者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不仅使权力倾斜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并且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
二、工商资本的主体权力结构失衡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从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路径中的经营结构渠道关系看,一方面,无论是农业生产还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均急需工商资本的投入;另一方面,由于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低利润所限,真正投入农村的城镇工商资本成了一种稀缺性资源。这种状况形成了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的严重依赖,使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权力的严重倾斜和失衡,倾斜的权力结构往往会产生利己和剥削行为,最终导致工商资本侵害农户土地权益以及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违约率高等情形屡见不鲜。
1.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路径中的问题
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的资源主要为土地资源和劳务,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资源是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成本高,农村土地收益率低,农村土地大量荒芜,农村劳动力过剩,尤其是在经济萧条时期,出现农民工返乡潮时尤为突出。因此,作为土地资源和劳务供给者的农户,相对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而言,有众多可供选择的对象,其稀缺性程度较低;而作为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所有者的工商资本投资者,目前供给不足,在一定农村区域内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其经济实力,几乎均处于垄断地位,相对于势单力薄的农户而言,具有很高的稀缺性。
从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的现有路径来看,主要为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土地资源和劳务的流转,流转过程中农户土地权益和劳动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引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成了农村地方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捞取政绩和收入的主要途径,无视农户意愿,由农村地方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推进土地流转,剥夺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在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的生产经营结构关系中,工商资本投资者处于强势地位,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强迫农户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强行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普遍存在。(3)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加之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工商资本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压低土地流转价格和农户工资,谋取资本利润最大化。导致农户的土地和劳务收益低下,生活水平难以改观。
2.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路径中的问题
当前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渠道中,同样存在主体权力结构倾斜的问题: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是丰裕的资金、优质的种苗、先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以及丰富的现代管理经验。农户的主要资源为种养业初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多具有保质期短的自然禀赋,加之农产品产地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输成本高,并且我国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偏低,仅为30%,相对工商资本投资者而言,往往供大于求,工商资本投资者收购农产品时有了选择的余地。这种资源供给的差异使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依赖性偏高,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权力严重失衡,农户处于劣势地位。
从城镇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来看,主要为农户的初级农产品通过合约向工商资本投资者流转,流转过程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履约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工商资本投资者与农户的交易渠道中,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的农产品交易收入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工商资本投资者收购的全部初级农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这导致了农户对工商资本投资者的强烈依赖。这种渠道权力的严重失衡使工商资本投资者在交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忽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利用格式合同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规定到最大限度,而将对自己的不利规定到最小限度就是这一情形的集中体现。(2)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加之农户初级农产品资源的同质性和可替代性,在履约过程中,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时,工商资本投资企业不惜违反与农户达成的收购协议而从市场上收购初级农产品;但当市场价格高于协议价格时,农户倾向于向市场出售农产品,无形之中,分散的农户结成了对抗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联盟。这种渠道权力对抗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是以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为主体的经营结构关系解体,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有路径出现障碍。(3)由于工商资本投资者资源的稀缺性,即使在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之间加入中介——农户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共同组成经营渠道主体以平衡渠道主体权力,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依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降低了农户的违约率,同时,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体,其规模和实力相较于单个农户大为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结构中二者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也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与影响。然而,却难从根本上消除工商资本投资者无视农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肆意侵害农户利益,尤其是交易过程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随意违约的现象。
三、工商资本投资农村的路径创新
从现有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路径来看,渠道主体权力严重失衡是对农户利益的侵害以及渠道主体违约率高的根本原因,解决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过程中渠道主体权力严重失衡的有效办法在于将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结成利益共同体,逃离零和博弈的桎梏,而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1.“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公司法人”路径
对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由于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本,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逐步放松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限制,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自此,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以技术、机器设备、种苗、货币等作为出资,共同成为农业生产公司的股东已无法律障碍。由于农业生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每年公司经营所得缴纳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可分配利润通常按股份比例向股东分红,农户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另除利润收入外,农户劳动力还可聘为农业生产公司职工,获得劳动收入,对于改善农户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作为股东,同属于公司法人经营结构关系主体和农业生产投资渠道主体。在农业生产公司经营结构中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公司法人制度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原则使双方渠道权力趋于平衡,有利于克服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户土地承包权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其他方式流转时肆意侵害农户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强迫农户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强行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然而,要实现真正的渠道权力平衡,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中推行公司法人制时还必须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是保证农户土地权益的重要条件,国家应因地制宜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同时,推行客观公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体系,以保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的价值得到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2)保持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农业生产公司中合适的股份比例。由于公司法人对于公司事项决议采取股份表决制,一般事项微弱多数决,重大事项绝对多数决,为避免在对公司事项表决中被工商资本投资者以其多数股份比例形成对农业生产公司的实际控制,应将工商资本投资者在农业生产公司中的股份比例控制在50%以下。这样,在农业生产公司这个经营结构渠道关系中,众多的农户股东在工商资本投资者肆意妄为时可以结盟对抗,以维持渠道权力的平衡。(3)在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公司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农户土地承包权受法律最长年限限制,因此,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年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年限: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定基准因素,同时,农户自主约定公司存续年限,到期后农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与工商资本投资者合作,这样可以避免农户土地承包权长期被套。(4)根据农户数量确定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制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制,这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资本是否股份化和股东人数是否有最高限制。一般而言,注册资本数额不大,且股东人数较少(依我国公司法,为50人以下)的适宜采取有限责任制,而注册资本数额很大,且股东人数较多(50人以上)的适宜采取股份有限制。
“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公司法人”路径不仅适应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同时也可适应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在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经营结构渠道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满足工商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场所用地的需要,在前向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作为出资满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中原材料种养用地的需要。在此种投资渠道中,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每年同样可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公司中分享红利,同时,还可被聘为公司职工获取劳动收入,或者从公司反包农产品种养获得承包经营收入。而且,和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结构一样,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均为公司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结构渠道中,享受同等的股东权利,维持着渠道权力的平衡。因而,公司法人制的投资路径不仅极大地保障了农户权益,同时解决了“龙头企业+农户”(收购协议)、“龙头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结构关系中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违约问题。
2.“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_合伙企业”路径
这种投资路径较适应于承包土地面积较大的少数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有两种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无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均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且仅以自己投入到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采用“工商资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一合伙企业”的投资路径,应依经营业态确定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
对于工商资本投向农业生产领域,宜采取有限责任合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的农户为普通合伙人,而以技术、种苗、机器设备、货币等作为出资的工商资本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农户执行,工商资本投资者坐享红利,这种投资路径相较于委托投资企业代耕、“责任田”市场流转、反租倒包、四荒拍卖等土地流转的投资路径而言,既保护了农户的土地利益,又能使农户的种养经验发挥尽致,同时,调动了农户执行合伙事务的积极性和工商资本投资者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对于工商资本投向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应分两种情形:如果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以满足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用地的需要。宜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的农户为有限合伙人,而以技术、机器设备、种苗、货币等作为出资的工商资本投资者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工商资本投资者执行,农户坐享红利分配,即使企业经营不善而负债,农户不过是以合伙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对农户的生活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同时,使工商资本投资者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专长得到发挥,实现合伙企业利润最大化,也发挥了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社会经济效益。如果工商资本投资者投资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时实现前向一体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主要用于前向农产品种养用地,此时宜采取普通合伙形式,农户和工商资本投资者均为普通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均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执行合伙事务时可考虑各自所长而有分工,农户负责前向农产品种养,工商资本投资者负责后向农产品的加工事务和流通销售事务。任一合伙人应定期或在其他合伙人要求时向其他合伙人汇报事务执行情况,并于事务执行完毕时向合伙企业交付合伙事务执行成果。这种组织形式不仅发挥了各合伙人自身专长,以实现合伙企业利润最大化,同时,人合性极强的无限责任形式和一人一权的表决方式使各合伙人不仅有强烈的愿望而且有可能实现高效的相互监督,达成经营结构渠道权力的高度平衡,真正解决农户利益容易遭到侵害和渠道主体之间违约情形频发的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制和公司法人制一样,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工商资本投资农村路径中的具体运用,是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吸纳工商资本投资者的技术、优质种苗、机器设备、货币等资本投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路径选择,因而,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工商资本_+合伙企业”经营结构渠道关系中要注意的首要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合伙企业制相较于公司法人制具有出资方式灵活、资本数量无刚性限制、合伙人可以退伙(抽回资本)等特点,还应注意引入竞争机制,稀释工商资本投资的稀缺性,加速工商资本投资资产的特定化等问题。
作者简介:蒋云贵,男,1968年生。湖南湘阴人,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湖南长沙,410003。
(责任编辑陈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