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2013-04-29 09:15:33陶琴
西江月·上旬 2013年7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

【摘 要】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阐述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讨论了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构成要件;公共秩序

一、法律规避问题的定义

法律规避行为(evasion of law)又被称为“法律欺诈”(fraud a la loi,fraudulent evasion of law)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从而得以适用新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法律规避行为是当事人通过变更连结点而企图变更准据法的行为,法律规避制度则使这种企图落空,它并不旨在否定连结点的变更,而只是否定其产生变更准据法的效力。[1]

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Bauffremont)案的判决。基于对这一案件的分析,人们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不同的归纳。该案原告是法国的鲍富莱蒙王子,其配偶鲍富莱蒙王妃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鲍富莱蒙王妃后来打算离婚,以便与一位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则允许。于是王妃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依据法国冲突法,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这时该王妃已经取得德国国籍,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她取得德国国籍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确立了一项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上,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2]

人们对该案进行研究后,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整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主要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六要素说”。三种观点并无本质差异,其中“四要素说”为通说:(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出于故意。法国法院认定,鲍富莱蒙王妃变更国籍的动机是避开法国婚姻法,从而适用德国婚姻法以达到离婚目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法国是天主教国家,当时尚不允许离婚,这属于强行法性质.(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采用的规避手段是变更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在此案中,鲍富莱蒙王妃变更的连结点是国籍,她的动机是由此将其本国法变更为德国法,而如果没有变更国籍,则本应适用法国法。(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3] “三要素说”则省去了上述第四个要素,不强调行为的客观结果,不要求行为具有既遂性质。[4] “六要素说”中,主要是对上述各要素进行了不同的组合,实质上只增加了一个要件,即“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当事人规避法院地法时,才援引法律规避制度。[5]

三、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我们知道,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方式是,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则法院需要考察一下适用该法会产生怎样的结果,这一结果如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人们讨论法律规避问题时,大都会特意澄清它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问题,不同于公共秩序保留,主要理由是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变更连结点而造成的,属“个人行为”,不仅应使其规避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应为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而公共秩序保留的发生则不是由于当事人做了什么,而是法院在依冲突规范选择出准据法后,发现其适用结果将会损害内国公共秩序,遂决定不予适用,这属于国家行为,当事人无须承担责任。上述说法没有将法律规避行为与法律规避制度区分开来。法律规避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对规避行为予以否定的却是法院,这与法院援引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样,都是国家行为。法院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根本依据,正在于这种规避行为与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从广义上说,强行法无疑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公共利益属性最强烈的部分,因而规避强行法当然也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规避。

因此,没有理由将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完全割裂开来,而应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一种特别类型,或者至少必须对二者的适用进行更密切的协调与衔接。

【参考文献】

[1]许光耀.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J].法学评论,2012(6):176.

[2][3]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J].百科知识,1995(10).

[4]李双元,金彭年,张茂,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3:189.

[5]余先予.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M].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95-96.

作者简介:陶琴(1986.06—),女,湖北汉川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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