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斌
摘 要 赔价制度是指在藏区发生纠纷以后通过物质赔偿的形式解决纠纷制度的统称,藏族赔价制度主要包括赔命价、赔血价、盗窃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赔偿等。我们将追述赔价制度的产生原因、发展历史,思考它的发展现状,找寻此项制度含有的法律文化价值,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法治国家 赔价制度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F399 文献标识码:A
一、赔价制度概述
赔价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我国古代社会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多有类似的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秩序文化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色。如:以鲜卑族拓跋部为政权主体的北魏王朝就沿用了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在立朝之初就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责五,私则责十。”的规定。此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也有“杀人偿马牛三十”的法条。这其中准许犯死罪者以“献金马”或“偿马牛”的方式来赎死罪的规定就是我国古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赔价制度主要包括赔命价、赔血价、盗窃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赔偿等。
赔价制度的产生有诸多原因,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生活贫乏,人的性命也可以用金钱衡量。二是私有制的出现促进交换的产生。三是暴力或者战争浪费了过多社会资源,人也开始学会思考如何节约资源。四是社会发展进步,人们开始期望安定、和谐的环境。
二、藏族赔价制度概况
(一)藏族赔价制度的分类。
藏区发生纠纷在历史上有诸多的处理方法,从“血亲复仇”,到“身体刑”,再到“以罚代刑”,其中经历了很多的变化。也正是由于藏区的物质资源稀缺,赔价制度逐渐成为最普遍的惩罚方式。并演化成多种赔偿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血价标准。即对伤害案件的赔偿。因伤害行为损伤了他人身体,受害方亲属则要向侵害方及亲属索赔“血价”。
第二,命价标准。即发生杀人案件,侵害方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受害方亲属则要向侵害方及亲属索赔“命价”。
第三,盗窃案件标准。盗窃案件(主要是偷牛盗马案件)赔偿,一般均采取“惩罚性赔偿加损失性赔偿”共罚原则。
(二)藏族赔价制度在藏区的发展。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形态有这紧密的联系,藏区当然也是这样。政教合一制度沿袭数百年,藏区农牧民群众普遍信仰藏传佛教,一些旧观念和沿袭下来的旧习惯法根深蒂固,农牧民群众受旧意识和传统习俗的影响较深,对神灵深信不疑,使民间“私了”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使民间调解长期沿袭。另一方面,宗教活动往往来源于社会生活和风俗习惯,有些风俗习惯则源于宗教活动,两者密不可分。由于宗教界人士的广泛介入,藏传佛教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和影响,使得喇嘛、活佛等宗教界有威望的人士在信教群众中产生的敬仰和崇敬,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往往依靠有影响和威望的喇嘛、活佛进行调解,以求得所谓的“公平”解决。
新中国成立以后,整个牧区翻天覆地得到解放,土司、头人、活佛、喇嘛等的“司法特权”被法律取代。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法律在逐步完善,但法律服务跟不上,新时期藏区各类犯罪现象和纠纷的新特征和旧习俗交织,使藏区民间私下打官司现象出现回潮,并向农区蔓延。而参与其中进行“私了”的主体又多为土司、头人的后裔,以及活佛、喇嘛等。全民信教,家族、部落意识盛行使得这些人得以“重操旧业”,“私下调处”,而调处的依据又为“旧法条”,这些情况都值得关注。
三、赔价制度的法文化价值分析
由于民间调解沿用的是历史习惯性和旧习俗,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融合性,如关于调解赔偿的对象、范围,法律上规定仅限于犯罪人(肇事人)个人及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民间调解可由其亲属等垫支或代为赔偿。同时民间调解赔偿的费用过高,往往加重了赔付方的负担能力,从而产生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民间调解活动盛行,将淡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其发生纠纷就去找“中间人”解决。由于民间调解主体的都不懂国家法律,其调解过程中难免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造成违法调解或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由于民间调解“私了”中存在违法约定,妨碍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有的案件经民间调解后,受害人与加害人亲属形成内部同盟,提供虚假的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甚至颠倒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利于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
当然,赔价制度也有自己存在的原因。它具有非常深厚的民族性,根植于藏区上千年的古老调整方法,并且能适应当地独特的文化氛围。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民族地区的地区特点有很多的冲突,国家也给予了民族地区法律方面的部分调整方式的变更权力。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法律的本土资源,探寻出能够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特点,为我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建设服务。□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藏族传统“赔价制度”对中国现行法律之借鉴意义的研究,12SZYQN0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西南民族大学思想政治辅导员,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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