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媛媛
摘要:职务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职务犯罪的量刑研究也成为各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问题之一。完善职务犯罪的量刑。对于健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塑造司法公信力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职务犯罪 量刑 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职务犯罪量刑因素的现实考察
1.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职务犯罪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每年立案查处的案件只是暴露出来的那部分,实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远不止这些。从全国情况来看,目前职务犯罪发生最多、影响最坏、危害最大的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职务犯罪活动迅速蔓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大量增加,而且职务犯罪的犯罪数量在各类犯罪中的比例是相当高的。[1]
2.职务犯罪量刑上的现状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量刑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有些职务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究其主要有原因在于一则这类犯罪多涉及一些掌握各方面权力的部门和领导,查起来阻力相当大,往往是查不了,扳不倒;二则由于这类犯罪在表面上往往看不到被害者,而受益者又多是带有群体性,一般对此类犯罪造成的为患不仅缺乏切肤之痛,而且牵连到自己,因此,不愿作证,或避重就轻,使案件不好查实;三则有点案件错综复杂,涉及的法律政策很多,有些法律政策界限并不明确,加之非正常的行政干预和关系网的包围、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有畏难,不愿查处这类案件。因此,使惩处“官倒”犯罪,只能停留在舆论声讨的水平上。二是对职务犯罪在实际处罚上的普遍偏轻。这里除立法的原因外,更多的是执法者的执法意识上的偏差。[2]
二、职务犯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
1.刑罚适用的轻刑化
从刑罚的公正性要求看,公正是刑罚适用的首要价值,量刑公正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要做到依法进行、罚当其罪、公平裁判。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显性危害小,但对政府权威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存在着极大的隐形危害。如果职务犯罪产生大量的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普通刑事犯罪却处以实刑,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从刑罚的社会效果看,如果不合理地减轻对职务犯罪人的处罚,将损害人民心中的司法权威,从而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反腐败斗争的进行。因此,刑罚适用的轻刑化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尽量避免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2.职务犯罪量刑失衡
职务犯罪量刑的失衡具体表现在宽严失衡,量刑结果区域间失衡,审级间失衡。近年来,我国法院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司法机关在合法客观全面地搜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认真审查证据并提起诉讼,最终参考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判决。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往往主动地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并积极退赃,以期获得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司法机关容易强调“宽大、轻缓”和“严厉、严格”,而忽视“相济”的具体要求,由此导致职务犯罪的刑罚过轻,产生宽严失衡的现象。
3.职务犯罪起刑点偏低
当前职务犯罪的起刑点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尝试建立浮动性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实现量刑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可以尝试将小额的贪污贿赂行为由行政手段调整,由党的纪律调整,刑罚是针对严重违法者适用的,5000元的标准显然在当代社会称不上严重犯罪。从法理上讲,标准过低导致违法者一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违法犯罪情形,出于侥幸和无奈心理,反而会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更加猖獗。
4.职务犯罪量刑的公信力下降
据法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职务犯罪量刑的公信力之差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可怕的地步:对于量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缺乏认同带来的一般信任,习惯于进行“不公推定”,尤其是在官员、或其亲属涉案时,无论审理程序多么公开透明和规范,法院的量刑结论往往都难逃被公众怀疑乃至批评的命运。分析量刑公信力差的主要根源在于量刑的势力性和腐败化。对职务犯罪的量刑从宽,对一般犯罪者特别是社会底层人员犯罪者量刑从严。
三、防止职务犯罪量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立法上的完善。
首先,应当增强相关立法的明确性。《刑法》将量刑的幅度、情节规定有弹性、抽像、原则,有其合理的一面,毕竟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形式各样的犯罪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原则抽象,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增强法的生命力。但在实际操作上,要想避免法官的好恶对量刑的影响几乎是徒劳的。其次,实现缓刑适用标准上的细化。再次,完善职务犯罪的刑罚制度。最后,完善附加刑适用,实现主刑的科学配置,建立完整、科学的职务犯罪刑罚体系。增设罚金刑的刑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自然人、单位或并处罚金,在渎职侵权的处罚中也增设财产刑的规定。
2.司法上的完善
首先,构建量刑活动好的运行环境。[3]合理、公正、公平的量刑活动依赖于其运行所处的环境。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独立的司法环境可以使法官量刑活动派出外界因素的干扰,做到忠实于法律。其次,控制法律解释,严格依法办事。明确的立法是执法者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一般在立法上实现法律条文上的明确,就必须对法律解释进行控制。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最后,要在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工作机制上的完善
首先,要设置有效的监督环境,有效的监督环境可以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对于量刑的监督,应该贯穿量刑活动的全过程。赋予检察机关和辩护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过程中充分发挥辩护功能,增强量刑的透明度,促进判决的公正性。对于判处缓刑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举行听证会,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其次,优化办案模式,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要充实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甚至徇私舞弊、触犯刑律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坚决清除出司法队伍,保障有效惩治职务犯罪。在职务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方面,应当做好举报工作;对职务犯罪应慎重的适用免诉;严格执行司法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最后,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正确引导办案。[4]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对于办案实践具有直接导向作用,办案部门为了在考评中获得好成绩往往紧盯考评指标而顾此失彼。
注释:
[1]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7-28.
[2]杨敦先,周其华,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M].法律出版社,1991:1-3.
[3]蒋宪平.论量刑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J].法学园地,2006(3).
[4]张淑萍.职务犯罪免、缓刑率偏高的原因分析[J].中国检察官,2009(3).
参考文献:
[1]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2]周振想.公务犯罪研究综述[M].法律出版社,2005.
[3]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4]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莫远航.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