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引入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研究

2013-04-29 17:57宋爱娴
家教世界·下半月 2013年7期
关键词:竞争国有企业

宋爱娴

摘 要: 本文从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个方面考察了国有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结果,重点从微观效率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没有相应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单靠市场竞争不能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市场竞争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关键词: 国有企业;竞争;微观效率;宏观效率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劳动生产率低下,运营资金严重短缺,亏损现象日益严重,资产结构不合理等。国有企业的效率包括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两个方面。引入竞争机制能否解决国企的效率问题?下面具体就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是宏观效率。有学者认为,在渐进改革的过渡期间,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可以成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器”、“技术扩散中心”、“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因而在宏观上富有效率。[1]其反对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并不是先天性地包括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2]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能够激励民营企业技术开发,并不必然需要国有企业技术扩散。国有企业承担社会福利的同时,导致巨大的社会代价,得不偿失。因此质疑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实证数据也表明,国有企业并没有像理论期望的那样发挥巨大社会效益,宏观效率较低。

引入竞争机制后,国有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并不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并无必须按照政府意图行动的义务;即使政府干预,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在这些规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经济职能作用。这必然会削弱国有企业的社会职能,使国有企业的宏观低效率雪上加霜。

下面重点分析引入竞争机制对国有企业微观效率的影响。

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存在三种假说:市场论、产权论、超产权论和其他原因论。根据市场论,竞争性的市场会抵消产权的作用,因此伴随市场竞争程度的增加,产权对业绩的作用应该逐渐不显著。根据产权论,国有企业的高代理成本会带来内部人控制以及相应的低效率,因此国有产权必然与企业经营业绩负相关。[3]超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理论忽视了市场竞争的重要性,超产权论进一步阐明了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产生影响。[4]也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日趋减弱的根本原因既不在于所有制形式,也不在于竞争条件的不平等,而在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本身。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很多国有企业仍存在着对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依赖,应通过企业制度创新和多方面的配套改革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5]

传统理论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影响公司经营:一是自由竞争市场为企业的效率提供标准。二是资本市场上的兼并与破产对企业的激励。三是管理者之间可能形成竞争的市场。[6]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以上三个方面并不必然有效。

第一,如果引入市场竞争的目的是考察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以判断企业能否盈利,那么几乎任何市场上都能做到,如果目的是甄别企业的长期生存能力,那么就需要“完全的”市场,但实际上完全市场环境无法实现,原因是创造竞争价格的条件不能满足。首先,市场的价格可能存在人为(政府)扭曲,导致利润率不能反映企业效率。其次,企业进出市场的门槛可能很高,此时利润率就不具有鉴别生产效率的作用。进出门槛值高,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人为干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人为的市场自由进入和退出限制,在差别产品的市场上,市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最后,市场可能存在着差别对待的歧视现象,致使企业之间的利润差别也不能反映经营的真实绩效。例如,国有企业能比非国有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便宜的贷款,从政府得到产业政策和财政支持,从国家得到更多的政治上的发言权和优先权等政策倾斜。由于这些不完全性很难消除或者消除的成本很高,所以实际市场远不如古典竞争市场假设的那样完备。

第二,兼并与破产激励的有效性有待考察。企业破产原本是市场最有效的激励机制,但是在没有产权制度的配合时,反而对经济效率造成负面影响。考察新中国经济史,1994年末我国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推动破产机制,本意在于利用市场的退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但始料不及的是,迅猛的破产浪潮的背后是企业把破产优惠政策当成企业解脱银行债务重压的好机会,造成国有信贷资产大量流失。“破产不破厂,破产不破人”,原班人马、原设备原产品,换块牌子继续生产,多数破产企业并没有实现转换机制的目的。

第三,经理市场的存在并没有改善国有企业的激励。除了国有企业经理人员流失相当严重外,外部经理市场实际上为国企经理提供了一条退路。在外部经理市场上,国有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能完全反映代理人的能力,因为国企大部分亏损,亏损多少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国企代理人就会因外部经理市场的存在,更大程度地降低了机会主义的成本。由此可见,即使外部经理市场对非国有企业的经济行为有约束力,但对企业人事权、特别是高级经理由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而言,并不一定有正效应。

综上,没有相应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单靠市场竞争不能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市场竞争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元春. 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 中国社会科学2001(5)

[2] 杨天宇. “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辨析——与刘元春先生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 2002(6)

[3] 聂辉华,涂晓玲,杨楠. 竞争还是产权——对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经验考察. 教学与研究. 2008(1)

[4] 陈鹏飞. 国企改革的超产权论解释——产权、治理结构与竞争.商业研究. 2004

[5] 李敏,周燕明. 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机制.浙江金融

[6] 孟庆琳. 竞争机制与国有企业效率. 学习与探索.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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