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中介、代理组织,并不是现代才有,古代也有,比如在宋代,“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这里的“行老”、“牙人”,有点像现在的家政中介公司,你想雇请佣人、工匠什么的,找“行老”、“牙人”介绍就行了。到清代时,作为中介组织的“牙行”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其功能从介绍交易、提供仓储拓展到代客垫款收账、代办报关等。但有一类中介组织,在清代是受到限制和打压的,那就是代理民众跟官府打交道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之类,以前是不允许出现的。可是,民众毕竟有打官司的时候,纳皇粮的时候,这个时候,个人在强大国家机器面前显得非常渺小与无力,因此需要有经验老到、背景不简单的能人,来代理他们跟国家权力打交道。于是像讼师、包税人等代理人便应运而生,而他们往往又缺乏合法身份,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所以我将他们称为“灰色代理”。
传统社会的讼师,有点类似于今日的律师,但由于受“息讼”观念的影响,旧时讼师的地位很低,名声很臭。讼师中确实有教唆是非、兴灭词讼、借机牟利之辈,但现实生活中只要有纷争,就会有诉讼,有诉讼,就离不开讼师。何况,衙门中书吏、差役如狼似虎,若无熟悉门路的讼师代为打理,打官司的小民一定会遭受更严重的盘剥。更何况,也不乏使“冤者得白,奸者坐诬,大快人心”的好讼师。所以,尽管官府对讼师采取丑化、压制的态度,但讼师作为一个行当,始终消灭不了。
清朝许多地方还盛行士绅“包揽钱粮”之风,乡绅乐于充当平民的“缴税代理人”,而粮户也乐意将钱粮“委托”给乡绅,这样,他们就不用交到粮胥手里,从而避免与国家权力直接接触,因为如果到衙门交税,往往要被吏役百般刁难、勒索;而绅衿因为在地方上有势力、官场上有人脉,不怕官吏为难。这些“包揽钱粮”的士绅,有点像包税人,他们揽税时,会向粮户多收10%左右的税额,类似于佣金,这点钱比起粮户应付衙门吏役勒索的花销,要低得多,所以粮户一般也愿意让士绅赚这个钱。
在清代,还出现了为进城乡民代纳钱粮、代理诉讼的中介组织(当然也是灰色的),叫做“歇家”。所谓“歇家”,本意是提供食宿服务的店家,不过清代的“歇家”多由地方上的绅衿、富户开设,不仅提供食宿,还常常凭恃隐权力,运用“潜规则”,为投宿的粮户与诉讼人提供代纳钱粮、代理诉讼的中介服务,从中赚取代理服务费,有时也会发生“歇家”诈骗粮户或诉讼人钱财的事情——因此,“歇家”的名声在官方描述中都不大好,但我们不妨说,“歇家”其实发挥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功能。
最特别的一种“灰色代理”是“上访代理”。清时,进京上访叫做“京控”,告御状叫做“叩阍”,这是制度允许的,但一介草民碰上皇帝出巡的机会微乎其微,《清稗类钞》这样记述:“叩阍极难,其人须伏于沟,身至垢秽,俟驾过时,乃手擎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即时捉得,将状呈上,其人拿交刑部,解回原省。”于是京城中有一些“丐流”之辈,干脆给上访户当“职业代理人”,以代人叩阍为业,他们晓得“何时候驾,如何递呈”,收费并不高,也算是弥补了正式制度之不足。
不管是讼师、包税人,还是“歇家”、“上访代理”,实际上就是传统私民社会对接国家权力的中介组织。他们通常都没有什么好听的社会名声,也常常干出些诈骗钱财的勾当,然而,消灭了他们,社会就会变干净吗?事实上,如果这样的中介组织付之阙如,则民众与官府打交道时,只能以原子化形态直接暴露于国家权力面前,结果必然是受到更厉害的宰割。而且,恰恰因为未能获得合法身份、处于地下状态,这些灰色代理人的活动才会更加依赖隐权力与“潜规则”。因此,控制“灰色代理”非法行为的正道,是为他们正名,让他们在阳光下活动,而不是取缔这类中介组织本身。清人王有孚说:“讼棍必当惩而讼师不必禁。”如果循此方向,传统的讼师便有可能发展成现代律师,“歇家”也有可能演化成律师事务所。
【原载2013年5月18日《华商报·华商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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