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到 宣传多陷阱 入手要小心

2013-04-29 00:44
投资客 2013年7期
关键词:误导保本理财产品

“行长推荐避险之王”、“10万元起年收益达25%”、“懒人理财,百万富翁不是梦”、“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随时赎,随时用”…… 看着一连串眼花缭乱的宣传词,怕是很多人会蠢蠢欲动。很多投资者会认为:反正钱在银行里存着也是存着,不如交给银行理财,毕竟这么高的收益谁不动心。谁料银行还是那个银行,钱放在银行不同篮子里,结果可能相距甚远。

不少读者向《投资客》反映过他们买理财产品却大呼上当的经历,要求揭露银行理财产品黑幕。前几日,某中学老师袁女士电话向本刊控诉,大呼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假宣传,给她安了“笼子”, 6个月时间,投入,20万元亏了近6万。在记者对类似的投诉与案例进行收集和整理后发现,银行理财产品及其宣传,存在着典型和常见的四大陷阱,关注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广大投资者群体,对此应有警惕心理,注意谨慎辨别和购买。

陷阱之一:狐假虎威 预期收益代替实际收益

在某银行八宝街支行,银行销售人员听说记者想购买些保本型理财产品,便介绍说:“保本的理财产品都收益较低,不如买点浮动收益型产品,既没风险赚得也多。” 事实上,她所说的浮动型其实是“不保本型”,即有可能收益较高,也有可能亏本——但这一点,销售人员并未主动告知。

普通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在购买银行理财时,常被“浮动收益”、“年化收益率”等专业词汇忽悠晕。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力荐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如果客户不特别咨询,理财经理根本不会拿出保本型产品的宣传册。很多银行都竞相推出收益率“诱人”的理财产品,但统计显示,上千款理财产品中,有近百款个人理财产品到期并未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其中,结构性产品最多,占71.88%。

专家支招: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被预期收益率和销售人员的介绍所迷惑,尤其是一些银行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信贷理财产品,投资者一定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等级,弄清银行承诺的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俗话说得好:“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与其搞不清风险轻率入手,投资者不如选择能实实在在使自己获得收益的投资品。

陷阱之二:挂羊头卖狗肉,3成客户被误导

刚退休的李女士到银行取出已到期的20万元定存,银行理财柜台的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三年期“理财产品”,说是比定存划算得多。半年后,李女士急需用钱,希望将钱尽快退回,却被告知自己当时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如果当年退保,只能拿到30%至40%左右的本金。

银率网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上,近三成投资者有过类似被误导的经历。在银行误导现象中,保险被当成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位居榜首,占比达29.56%。其次是基金,占比达20.13%。券商集合理财以及集合信托产品被当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并列第三,占比均为8.18%。

“由于长期理财产品稀缺,银行销售人员利用投资者的长期投资需求,将银保产品描述成为长期理财产品,进而形成误导销售。”理财经理向先生向记者道破内情。银行选择保险当替身,也是因为银保产品与理财产品存在相似之处,如分红型保险预期收益与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有一定的相似性,银行销售人员往往利用这些相似特性,在产品的描述上对客户进行误导。而在现实中,不少投资者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仔细查看产品结构和具体说明的并不在少数,往往被银行销售人员成功忽悠。

专家支招:投资者要仔细查看产品认购书。

保险类理财产品与定存、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它主要着重的是保障性,而非收益性,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何保险产品在退保时,本金受损较大。

陷阱之三:强加“霸王条款”,赚取超额管理费

销售手续费0.2%左右,托管费0.05%左右,这是行业内很常见的理财产品收费方式,但是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这可能远远不是银行收费的全部——更多的手续费被银行以管理费的名义拿走。

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往往有这样一项条款:“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预期封顶收益,则超出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如果未能超过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浮动收益的产品无论产生多少负收益,都要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若产生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所有,而用于投资的全部资金均来自投资者,与银行无关。银行强加此条款可谓机关算尽,两头得利。

这种看起来不一定能收到的管理费,在多数情况下并未引起投资者注意。记者电话咨询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该理财经理表示,不太可能出现这种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也正是受类似观点误导,投资者对于银行的“霸王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表示太多反感。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记者随机打开了成都银行官网近阶段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发现,多数产品都出现了实际收益率高于甚至远高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情况。“其实大量的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都高于预期,但银行轻易不会告诉客户这一点。”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部分管理费多数情况下是隐身存在的。”

专家支招:银行利用这种“霸王条款”,不但赚取了手续费,同时还赚取了超额利润,对于这种“没收”投资者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我们呼吁监管部门加强规范和整理,维护投资者权益。除此外,投资者目前只能采取要么不买,要么忍气吞声的策略。

陷阱之四:延长募集期,收益率缩水

买到一款到期收益率高达4.5%的1个月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该是一件让客户很开心的事情。但很多客户可能并未注意到,因 “时差”原因,这4.5%的收益率可能是“注水”了的,而长短不一的“资金募集期”和 “清算期”则是收益率注水的元凶。

以成都银行“锦程盈利( 2012-19号)”的45天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官网兑付公告显示,该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4.7%。通过比较可以看出,4.7%的收益率在同类产品中属于比较高的,是一款相当优质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考虑到该产品从2012年9月11日至9月17日的募集期,由于要“抢额度”,客户可能会在9月11日就把钱打进银行,“这种产品客户认购是要抢额度的,即先到先得,如果认购晚了就可能买不到。” 一位理财专员告诉记者。

假设募集期存放在银行的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9月11日就开始打款认购“锦程盈利(2012-19号)”,45天期的产品实际上变成52天期产品。通过该产品说明书中收益计算方式重新计算之后,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8%,比兑付公告中的年化收益率 “缩水”了0.7个百分点,客户的实际收益率遭到“摊薄”。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产品期满后,本金收益的返还也需要花上一定时间。一般情况下,这个产品清算期在2~7天不等,一般会在合同中写明。这段时间内,投资者通常是无法获得收益的,也就是说,实际收益会在上文所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被“摊薄”。

专家支招: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一是要关注募集期和清算期长短,在预期收益风险同等条件下,募集期和清算期短的理财产品更实惠。二是要关注募集期内资金有无利息和如何计息,将此作为选择理财产品的参考因素。三是对于募集期内无利息或低利息的理财产品,可实时关注认购余额,尽量推迟认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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