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0年10月初,我与李先生在某市打工时相识,后同居并联手经营着一个小鲜花店,小花店每月毛利收入都存放在李先生名下的活期存折中,两年多来共有存款5万余元。不久前,李先生因车祸不幸身亡。事后,他父母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并拿走了该存折。我提出此钱是共同经营花店所得,可他母亲不信,还对我说:你们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是我兒子名下的存款,当然归我继承。请问:我能主张存款共有吗?
答:
同居婚姻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所得”应理解为双方一起共同经营或共同劳动所得。当然,你要主张李先生名下存折中的存款系共同经营花店所得,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花店为双方共同投资所开,每月毛利收入均打入此存折中等)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