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宪法”不是两岸“主权断裂”

2013-04-29 08:02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3年8期
关键词:谢长廷追随者中华民国

“宪法各表”是民进党前主席谢长廷对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政治论述,也是这次香港红绿两岸关系发展与创新研讨会的主要讨论议题。谢长廷及其追随者在研讨会上再次重点论述了“宪法各表”的要意与用意。

谢长廷及其追随者“宪法各表”的主要论述是:两岸两个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两岸对等,互不隶属,但依宪法有特殊关系。谢长廷提出的“宪法各表”论述,在绿营内部是一種积极、务实的做法,值得肯定。比起民进党或绿营人士不尊重宪法、玩弄宪法、甚至“违宪”言行(认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或台湾已经独立等)要进步许多。但这一论述仍存在很大问题。首先“宪法各表”与谢长廷以前提出的“宪法一中”与“宪法共识”明显倒退了,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宪法一中”是准确的表述与论述,有两岸主权的连接与两岸共属一中的思想。“宪法共识”较“宪法一中”有所倒退,“宪法各表”较“宪法共识”又有所倒退。“各表”与“共识”差别是很大的,“共识”是认为海峡两岸对两岸宪法包含的一个中国有相同的认识。“各表”则没有了共识,成为各说各话,各有各的认定与主张。

事实上,谢长廷及其追随者的“宪法各表”论述,忘记了“中华民国宪法”修正案的一个最基本的提前与概念,即“既于统一前”。就是说数次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对海峡两岸统一之前或国家统一之前对其管辖范围内(台湾与大陆)的基本法律规范,尽管目前治权范围有所不同,未来还是要“统一”的,还要制订统一之后的“宪法”或基本法律规范。但他们却将这一具有重大政治与历史价值的“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内容回避了,忘记了,抹杀了。如果能够尊重与认同“中华民国宪法”,认同“宪法统一说”,两岸之间就不存在根本性的政治对立。

不论是“中华民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主权与领土问题上是一致的,在法理上均包含了台湾与大陆在内,即有“两岸一中”或“一中框架”的精神。这是两岸两个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各表”应有这样的主权连接与认知,才有价值。但谢长廷及追随者却提出“两岸对等、互不隶属”,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是两岸“主权断裂”,是对宪法精神的严重歪曲,也就失去了“宪法各表”所包含的“两岸一中”价值。

谢长廷的“宪法各表”论述本身也是矛盾的。一方面讲“两岸对等、互不隶属”,另一方面讲“依宪法有特殊关系”。宪法下的两岸特殊关系应是两岸主权共享,主权共有,而不是“互不隶属”。如果将宪法的两岸特殊关系定位“互不隶属”,等于否定了两岸关系的主权重叠与主权连接,而仅仅剩下没有主权实质价值的空壳关系,成为抽象的两岸关系,或者仅仅为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变为“一边一国”框架下的两岸关系,大陆是绝对不会接受的,失去了“宪法各表”的价值。台湾维新基金会顾问谢敏捷教授对此有明确论述,认为两岸特殊关系是:“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在南京制订,7次在台湾修宪法规定,有大陆联系,有深厚的台湾民主内涵,“两岸关系经由宪是特殊关系”。这一论述是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大陆的南京制订的,因此与大陆有联系;在台湾经7次修宪,成为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有深厚的台湾民主内涵),于是两岸关系是特殊关系。原来“宪法各表”要表明的两岸特殊关系是指,“中华民国宪法”从大陆到台湾的这一历史转变过程的联系,而不是讲其所包含的“主权联系”,这是曲解。“宪法论述”的核心价值是要阐述两岸关系或两岸特殊关系存在“主权连接”,而不是“主权断裂”。“宪法各表”的“主权断裂论”是不会获得大陆认同的,也是没有出路的。谢长廷及其追随者需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需要对“宪法论述”或两岸论述进行完善与充实,需要迈出更大一步,将“主权连接、治权分治”作为论述核心才有更为积极的意义,才能找到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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