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对手是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答案似乎应该是侦控机关。不过自李庄案以降,历数常熟、小河、北海等个案,中国法庭上却时常出现角色的错位:辩护律师矛头所指,可能更多是国徽下的法官席。
本应中立裁判的法官,经常赤膊上阵与律师直接对抗。真正与律师对席而坐的检察官,反而要么是隔岸观火,要么与法官携手作战。鉴于法官大有从裁判员变身运动员之虞,律师干脆也超越法庭的边界,利用网络撬动舆论对法院施压,甚至有律师诉诸“给法官送红薯”等行为艺术。
最近一个极端例子发生在江苏靖江法院:北京律师王全璋在该院参与辩护,开庭前因为咄咄逼人,被法官私下动员被告人撤换律师。开庭之后,王全璋先是申请法官回避,被驳回后又一再高声打断审判长和公诉人进行抗议,之后还有当庭拍照等行为,以致闭庭后被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处以十日拘留。结果律师界群情汹涌,甚至组团到靖江示威抗议,重压之下的法院于第二日凌晨匆匆放人。
王全璋事件的是非曲直究竟如何,鉴于真相尚未完整呈现,律师和法院又各执一词,笔者不敢贸然判断。然而法律界对此事件的争论,却引出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律师是否可以批评法官?如果可以,律师批评法官的界线何在?
必须承认,律师与法官意见相左是刑事诉讼的常态。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利用碎片化的证据材料回复历史的真相,进而加以恰当的法律评价。囿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历史真相并非总能被顺利发现,冤假错案时而有之。此时就非常需要律师站在非官方立场进行辩护,以期实现“兼听则明”。至于对个案的法律评价,本身就是见仁见智之事,不仅法官与律师之间经常难以达成共识,即便在法官内部,比如合议庭成员之间或上下级法官之间,也常有激烈争论。法律史上甚至流行一种观点,即法律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异议推动的。
由是之故,如果律师不认可法官的事实发现或法律判断,不仅有权利、甚至也有义务提出抗议。只不过,律师的批评应该对事不对人,不得变成对法官能力或品行的攻击。
在西方传统法律职业伦理中,对法官个人的尊重是律师义务之一。比如美国律协的《模范职业行为准则》要求,对于法官的能力和品行,律师不得草率予以评价,有意中伤更是严格禁止。不仅如此,当法官声誉遭受不当批评时,律协还鼓励律师挺身维护。原因不难理解:法官乃正义之化身,是法治大业的守护神。当法官不被信任,司法失却公信力,法律人固然首当其害,最终受损的却必然是公众福祉。以此观之,律师与法官其实是共生的利益伙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正是因此,各国普遍要求律师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尽量避免批评法官的能力和品行。更进一步说,即便是针对事实发现和法律判断的分歧,律师对法官的批评也应局限于法庭之内,不得动辄诉诸大众舆论。
然而当下中国的特殊性在于,至少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官的独立性经常遭到权力、上意等法外因素的侵蚀,从而难以保持对规则底线的坚守。律师在正常法律框架内的抗争,不管是复议、上诉还是申诉,通常都遭到轻蔑的忽视或草率的敷衍。如果律师将辩护活动自我局限于法庭之内,几乎注定是走过场,甚至还因为其本身的存在而为最终的不公正判决披上合法化外衣,从而成为暴政的帮凶。
正是因此,死磕派律师时常引用一句西方谚语为自己辩护:“邪恶盛行的唯一条件,就是善良者的沉默。”当法官本身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时候,律师若想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可能不得不诉诸法庭之外的力量。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恰好又为律师提供了“最后一根稻草”。法官或许无惧于法律,但却受制于党政强权,而后者又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有着急切需求。当个案引发的汹涌舆论开始威胁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司法案件就成为政治事件,敏感的当权者不得不强势介入司法程序,直接改变法官判决。如此这般“一物降一物”的博弈怪圈,正是李庄二季、北海、小河、王全璋等案的基本逻辑。
当律师找到法官的命门,千方百计搅动舆论就成为死磕律师的必然选择。当然死磕也有前提,所谓“要做死磕派,先做技术派”,若没有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经验,律师很可能贻笑大方甚至“出师未捷身先死”。此外,“打铁先得自身硬”,清白的历史和充足的“粮草”也属必要。为免后顾之忧,多数死磕律师都来自外地,而且多已完成物质基础的积累。
最关键的是,律师需要懂得造势和借势,要善用冤案作为武器,通过展示权力的残暴和蒙冤者的痛苦,一方面激发民众的同情与愤怒,另一方面也将纯粹的法律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使律师获得相对法官的道德优势,从“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摇身变为“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乱世英雄”。此计若成,法院不想服软都难。
毋庸讳言,律师的死磕行为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小处说,部分律师确有蓄意炒作的目的,将广告效应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甚至有律师故意抹黑法官以赚取眼球。不仅如此,一些死磕案件因为把法院逼到墙角,不留一丝回旋余地,使得法院不得不强行乱判,对当事人显然大不利。从大处说,死磕律师一方面谴责法院沦为强权的家奴,另一方面又借用法外力量向法院施压,既难免州官与百姓之嫌,也必然进一步削弱本已不堪的司法独立性。何况,死磕律师对法官的污名化,以及采用的非常规舆论手段,往往使得公众进一步丧失对司法和法律职业的整体信任,这对法治建设大业显然有害无益。
在一个正常的体制下,法官操守主要依赖法官独立、司法透明、言论自由等宪制安排予以保障。诉讼程序和辩护律师既不应该、也不可能解决法官操守问题。然而当下中国的尴尬在于,因为宪制尚未完善,法官时常不能坚守法律,律师为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义,往往不得不诉诸死磕等不乏争议的极端做法。这种“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辩护现象,正是司法纠缠于政治的独特写照,也是政治改革落后于司法改革的必然结果。
● 摘编自2013年14期《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