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金融行业的界限逐渐模糊,许多金融机构的公司业务涉足多个金融领域。在此背景下,而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就难免存在着监管重叠与监管漏洞,根据市场信息,逐步实行功能性、统一性、风险性、跨国性监管,是完善我国监管体制的有益安排。
【关键词】一行三会;混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我国的监管制度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
回顾我国的监管制度发展,最初实行的是由中央银行为监管者的统一监管模式,在對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进行借鉴后,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整顿。从1993年11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办法》对,一直到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我国完成了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进行分业管理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在当时我国金融业基础薄弱、金融监管经验比较欠缺、自我约束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背景下,起到了显著作用,为我国金融业的安全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市场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跨市场金融合作不断深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机构之间股权交叉持有不断涌现,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相比之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更灵活的采用与操纵金融工具,从而相比仅涉足单个行业的机构可以更好的规避风险、获取利润。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监管体制的缺陷
2002年12月5日,中信控股有限公司挂牌营业开创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合法经营的先河,金融混业经营由此开始走上前台。此后,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陆续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入2004年,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组建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更深层次的金融混业经营。
10年过去,尽管我国也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快速发展。但目前的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的发展间还存在着较大的不适应。
第一,行政问题。“一行三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指导,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指导进行的监督管理,但事实上这种从属关系并没有体现在行政级别上。在两者都是正部级单位的情况下,“三会”极有可能绕开人民银行的指导来从事相应的工作,从而造成监管目标不一致、监管真空。
第二,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的是金融子行业,没有针对混业经营制定统一监管目标和原则。金融监管目标是政府对金融业指导思想的具体化,不仅反映金融监管的内容,而且反映金融监管的效果。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保证,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原则要体现安全性、有效性、统一性。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针对各个金融子行业作了一些规定。比如,我国《银行业监督法》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地运行,维护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第三,监管内容注重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等合规性监管,对交叉业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真实等风险监管较为薄弱。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较注重合规性监管,注重对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的审批。但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审批部门,这导致了商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现象。由于涉及到各种交叉产品或业务,因此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
第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监管部门间缺乏监管协调的必要基础。在混业经营的推动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是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加强有效监管协调的基础。“一行三会”依法拥有一定的监管信息收集权力,建立了各自监管信息系统,多头收集监管信息,加大监管对象的负担。同时,各监管部门从各自视角出发,在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并形成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后,却无法通过有效和顺畅的信息共享渠道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参考,造成严重浪费监管资源,不利于监管部门在掌握全面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需要协调解决的跨市场监管问题。
第五,金融监管协调的深度和广度有限,监管协调机制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当今各机构的协调内容仍停留在一般和常规的监管工作交流与合作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跨市场金融产品监管协调以及金融机构交叉持股引发的风险传染的防范上严重缺位。尤其是,对当前事实上已经形成的众多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在金融法律上存在立法空白,且在金融监管协调上缺少实质性的制度安排,导致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潜在的演变空间,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当下,我国的金融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法律,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实现协调机制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明确协调主体及其职责,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体,联合其他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的多方位监管模式,严格防止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
第二,加快由合规型监管向风险型监管过渡。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多集中在对金融机构资质、合法营运上,对企业的具体业务操作监管力度薄弱。而风险性监管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聚焦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有效防止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善而导致的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在多部门的分业监管中,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是避免监管重叠、监管成本高昂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监管主体主要靠“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缺乏约束力。因此,国家应专门成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扮演“协调人”的角色。构建统一信息交换平台,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支撑。
第四,注重与国际接轨。在金融业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专业化、复杂化的跨国金融业务发展迅猛。在此背景下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涉及多国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本着合作、团结的态度为世界经济良好运营而携起手来,严防跨国金融违规现象。
第五,在长期,要从机构型分业监管逐步向功能型统一监管转变。面对混业经营的大趋势,金融业务间界限逐渐模糊,机构性分业监管在此条件下,易造成监管重叠与监管漏洞。而功能性监管以金融产品的特性为区分,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在本质上的特性是相对固定的,所以其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混业经营的监管难题,并且在长期具有稳定性;而统一监管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分业监管面临的信息问题、监管重叠问题,并可以较好的避免监管套利的情况出现。
四、结束语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新时期的新挑战。金融混业监管是金融混业经营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是解决金融混业经营过程中外部性、信息失灵、垄断的有效手段。面对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短期内应尽快弥补法律漏洞,建立个监管主体间高效合作机制,加快向风险性监管转变,并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国际合作;在长期,应以建立功能性的统一监管为目标,逐渐对我国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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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郝健,大学本科,现就读于河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