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

2013-04-29 00:44陈丽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8期
关键词:言论网民信息

陈丽莉

一、关于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国际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直接承认并保护言论自由的国际文件,之后许多重要的国际或区域性人权条约都有关于承认并保护言论自由的大致相同的规定。[1]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也直接体现在各国宪法中,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在其文本中明确公民享有言论自由。[2]

正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所宣示的,自由交流思想和观点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3]言论越自由,就越有利于激发公众追求真理的热情,也越有利于对真理的发现。[4]一个有活力的健康社会,必须允许不同意见的碰撞交锋。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言论自由,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将无从谈起。言论自由还是制约公权力,避免民主由多数统治走向多数人暴政的必要保障。言论自由赋予公共决策以民主性,它直接催生透明、开放、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进并强化了公民对政府监督的力度和渠道。言论自由还能够促进宽容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开放的言论与交流形成社会的减压阀,而允许多元价值的存在,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对他人思想观点以及生活方式的理解和宽容,尤其是对那些偏激、不合时宜、非主流观点的理解和宽容,是减少社会冲突的前提之一。[5]此外,言论自由还有助于个体的自我实现。之所以将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而加以保护,其本身就意味着“享有言论自由”对人的发展具有特别的价值。个体存在的目标和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为人所具有的个性和潜能在其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彰显程度和发挥程度。个体越通过言论、出版和他所喜欢的方式表现自我,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就越高。而压制思想和交流则等于从源头上扼制人的个性。

总之,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极其重要的品格和价值,无论对于个人发展、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保障言论自由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二、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

(一)关于自媒体

近年来,互联网络在中国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为5.64亿,已跃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微博用户已达3.09亿;腾讯的QQ拥有7亿活跃用户。[6]所有这些数字都说明了一个事实,不经意间,中国已步入自媒体的新时代。

“自媒体”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因·鲍曼(Shayne Bowman)和克里斯·威利斯(Chris Willis)释义的。2003年7月,二人在美国新闻协会媒体中心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自媒体是普通公民经由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与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7]构成自媒体内涵和外延的重要因素有两个:一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二是个人作为信息传播者。美国资深媒体人丹·吉尔默(Dan Gillmor)在其著述中亦揭示了“自媒体”这种草根媒体兴起的缘由,并提出了“我们即媒体”的观念。[8]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更强的时效性。当事件发生时,每一个出现在新闻第一现场的人都可以是记者。通过手机拍摄的画面能够在几钞钟之内被迅速传到网上,这种时效性显然是传统新闻生产流程所无法比拟的。近年来很多重要事件的第一消息均来源于微博,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中国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央视新址大楼失火等。舆情蓝皮书《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2)》显示,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由新媒体作为首次曝光媒介的舆情事件正逐渐增加。2011年的471起网络舆情热点事件中,由新媒体作为首次曝光媒介的舆情事件有307起,占65.2%,通过传统媒介曝光的仅145起。时效性已使自媒体成为人们发布和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二是新闻发布的技术门槛和“准入”条件降低。相较于传统媒体新闻生产流程严格的制度规定,自媒体时代信息发布的门槛无疑大大降低了。无需特别的专业设施、专业机构运作,也不需相关部门审批,仅藉由一台电脑或一部智能手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和信息的制作者,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手段发布。三是信息的多向传播。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流动大多是单向的。媒体选择信息,制作后进行发布,受众只能被迫地接受。而在自媒体时代,“主流媒体”的声音逐渐变弱,各色信息从四面八方涌来,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获得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继而或评论、或传播。这种多向的、发散的传播在参与者中间形成了一个网状的交流系统,分散的受众不再是信息传播的终点,几何裂变的方式使信息的传播效应达到了最大化。

可以说,自媒体的兴起直接带动了“公民新闻”的繁荣。人们不再单一地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中获取信息,而是更趋向于从自媒体的各种载体中寻找新闻、参与讨论。这种建立在平等的传播理念上的便捷、低限制的传播环境和传播方式引发了公民的广泛兴趣和参与热情,从国家的政治生活、重大的新闻事件到个人生活的点点滴滴,发布、传播和评论的话题不一而足。在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似乎得到了最大化的彰显。

(二)自媒体言论的特点

通过自媒体载体发布言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平等性。以微博为例,可以说,其兴起缘于平等的讨论和思想竞争。由于表达门槛降低,微博容纳了更多的信息公开和平等讨论,普通民众对这种动态、便利的方式格外青睐,也使得微博的信息量和影响力成为所有自媒体载体中的佼佼者。政府机构甚至司法机关纷纷开通微博平台,以便以最亲民、最直接、最平等的方式与民众交流。这足以说明微博本身具有超越公权力权威性的更大的力量,能够实现平等与充分的表达权。

2.匿名性。尽管网络实名制已成为相当多国家的关切,但至少目前,通过自媒体方式发布言论在绝大多数国家依然可以是匿名的。这应该是自媒体兴起背后的诸多原因之一。虽然言语的表达能够满足人们内心的倾诉和参与的欲望,但自由表达所带来的风险始终是信息发布者所不愿忽视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度,用强权禁锢言论是历朝历代一贯的做法。尽管新中国成立后,民众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证,甚至使之成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然而深远的历史影响以及目前法律对言论自由保护手段的缺失,使多数民众在讨论重大问题特别是敏感性话题时仍不愿以真面目示人,“躲在虚拟世界中一吐为快”给了许多网民相对安全的感觉。

3.言论传播的不可控制性。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是十分惊人的。当事人发帖子、转微博、评新闻,在汇入互联网后,经过复制、转发、评论,其阅读群及被阅读的次数已非言论的最初发布者可以掌控,而某一条言论所引发的反响和效果也常常是“发言人”始料未及的。因此,与传统媒体相比,通过自媒体载体发表的言论具有较强的“传播不可控制性”及“效果不可预见性”。

(三)自媒体言论引发的问题

自媒体的“零门槛”、“身份虚拟”等特性使得自媒体传播空前繁荣。仅仅通过网上注册的一个帐号,便可实现个体与外界甚至全世界相联,这种诱惑在崇尚自我实现、追求个人价值的当今社会无疑是巨大的。然而,由于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使得自媒体言论产生了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巨大能量。在自媒体世界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实现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又接踵而至。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对自媒体言论给予科学规制,已成为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1.自媒体传播中的言论真实性问题。由于自媒体信息生产流程中并无任何准入机制,对于信息发布亦无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自媒体平台制造了大量的信息垃圾及冗余,甚至成为很多虚假信息的“原产地”。仅2011年,微博平台就连续出现了金庸的“被去世”、日本地震系列谣言、碘盐防辐射、北京暴雨图片造假等事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也使得自媒体的公信力严重受损。这其中不乏为了单纯追求速度及点击率,不核实消息真实性即发帖者,亦有为了追求个人私利或达到某种目的,蓄意制造虚假新闻者。更有许多人盲目转发不实信息,成了虚假消息的“二传手”。由于自媒体信息生产者的道德素质以及自媒体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给自媒体带来的种种危机和风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2.言论引发侵权。网络虽然是个虚拟世界,但其影响却是直接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自媒体传播的开放性使得任何人都有在网上发表言论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恰恰需要网民更强地自我约束,否则网络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会使得个人不当言论一旦发出,其在网络上传播的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将变得无法控制,极易引发侵权。2012年9月,网友“港怂萨沙”(夏萨沙)在微博中发布“某知名女演员曾在杭州一家夜总会坐台,出台费起码三千元”等言论,被该女演员认为是严重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港怂萨沙”(夏萨沙)告上朝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50.5万元,并在报纸及微博上赔礼道歉不少于90天。此案已经朝阳法院审理。前不久,北京大学某知名教授在其微博上的一句“口舌之快”亦引发了一场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辞明显含有侮辱性语言,且这种不当言论通过网络传播、转发、继续传播,造成了认识原告的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最终该教授一审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并给付公证费1000元。伴随着自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言论导致侵权的事件已不胜枚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利用传统媒体侵权的案例已呈下降趋势,而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则呈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组统计数据,近三年该院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共计166件,其中涉及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为69件,已占到名誉权纠纷案件总量的41.5%。[9]

3.网络言论环境的污染。在民众尽享网络传播便利的同时,滥用网络言论自由发布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使网络言论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引发诸多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自制力较弱、抵御网络糟粕的能力较差。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很多网络运营平台可以自由匿名注册,运营商并无核实用户年龄的义务,更有一些提供包含色情、暴力内容的游戏平台,点击付费即可参与,使得未成年人可以完全无障碍地接触到许多不良信息。据2012年6月1日由中国青年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和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联合发布的《未成年网民网络色情信息接触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约占中国网民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约四成未成年网民接触过网络色情信息,“13到18岁”的未成年网民接触过色情信息的比例高达55.9%。[10]我国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四)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规制与保护

应当说,言论自由在自媒体时代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呈现,网络言论自由也已成为公众实现言论自由权的最主要的手段。然而,相较于自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广大网民却尚未形成健全的“网络人格”,最主要的表现即是道德感和价值观的漠视和缺乏。自由意味着责任。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普通民众终于有了自己发声的平台。然而在缺少自我约束和外部规制的情况下,很多“发声者”并没有负责任地运用这个平台。

面对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引发的种种问题,亟需解决的是如何有效规制,以期在“言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寻找平衡点。对于自媒体平台上的传播者而言,社会责任更多的体现在个人“自律”上,它要求每一个自媒体使用者在选择、整理、发布信息时须本着客观、真实、公正等原则,同时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等。显然,这些仅凭个人自律是难以做到的,且不说网民的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仅就人类思维和行为的特性而言,也不可能做到如此理性。因此,建立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还需要“他律”,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控。当然,为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种管理与监控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自从互联网技术引进中国,有关部门也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11]在保障广大网民安全、自由上网的同时,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以及打击网络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交流、传播媒介也在不断涌现,然而遗憾的是,国内网络立法的速度稍显滞后,对于自媒体传播中出现的新问题,尚未能通过专门立法或现有法律的扩大解释等方式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当中。因此,亟需着手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以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秩序,净化网络文化,引导网民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对言论自由的规制并非仅仅意味着言论管制。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此,在进行相应网络立法的时候,不能仅以管理的便捷为出发点而过于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和调控,而忽视了广大网民是否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以及对网民相应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

以网络实名制为例,不可否认,实名制确实大大便利了网络管理,同时可以帮助网民树立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网络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势必能够净化网络语言环境,对恣意在网上散布不良信息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自媒体技术和网络匿名制为公民提供了十分广阔并且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热情是前所未有的,如今的网民在参政议政、舆论监督以及打贪反腐等方面都发挥着令人不敢小觑的作用。近年来,网络曝光的腐败案件已不胜枚举。而且,如今的自媒体平台可以说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坊间曾一度流传的所谓“高层网上‘潜水”应该不无道理,因为网络已变成民众发声的最主要的手段,甚至成为许多“主流媒体”寻找新闻源的重要渠道。那么,在如今言论自由保护机制并不健全的我国推行完全的实名制,是否会损害原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言论自由环境以及民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监督的热情?同时,实名制的弊端也在日益显现。2011年7月,在发生网络用户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之后,已经推行网络实名制4年之久的韩国开始检讨在线身份验证制度。最近发生的“棱镜门”事件也使美国政府陷入窘境,据报道,美国最具影响力的民权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于6月11日正式起诉联邦政府,认为后者开展的“棱镜”项目严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这些都说明并折射出网络实名制背后的巨大隐患。

保障和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并不具备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对于侵害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无法提供司法上的救济。现实生活中“因言获罪”的事件时有发生。“彭水诗案”、五河县“短信案”、高唐“侮辱县委书记案”等不时刺激着民众的神经,使得他们不得不“谨慎”网络之外的言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过份严格地管控网络言论,又将大大削弱民众参政议政以及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如何平衡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规制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结语

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促进文明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造成伤害。自媒体时代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便捷的平台和前所未有的空间,但同时也将其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都发挥到了极致。

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规制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为出发点的,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更好地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顺应自媒体时代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国家应着手制定和出台相关网络管理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打击有害信息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加快言论保护立法的步伐,划定言论保护的范围,提供有效救济渠道。

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之一以及民主社会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宪法权利,必须得到真正尊重。为有效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规制与保护应当双管齐下,而且,当二者的“平衡点很难把握时,……更应当侧重于对自由的保护”。[12]同时,政府也需引导网民自我约束,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行使言论自由权,更多地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些有价值的言论,而这才是自媒体时代应有的精神实质,也是言论自由的真正价值所在。

注释:

[1]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儿童权利公约》第13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以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9条。

[2]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法律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之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3]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1条。

[4][英]密尔:《论自由》,程祟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5页。

[5]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6]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7]‘We Media: How audience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 (《自媒体:受众正在如何形成新闻和信息的未来》)By Shayne Bowman & Chris Willis, The American Press Institute. http://www.doc88.com/p-99950855994.html,

[8]We the Media: 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Dan Gillmor, July 2004, OReilly.

[9]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30509/8010347.shtml。

[10]http://news.youth.cn/wztt/201206/t20120618_2226

554.htm。

[11]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施行,等。

[12][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杜2002年,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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