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影
摘要:纳税不管其对维护企业的共同社会利益的理论意义,也不管税制本身制定得如何公正、公平与合理,对每个企业而言,纳税毕竟造成了其既得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其税收负担。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纳税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在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企业;应税所得额;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人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做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要点
1.从企业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尽可能的缩小税基,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首先,要使企业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此外,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要求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抵扣,要列入利润纳税。
(1)选择费用分摊方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由于折旧方法和各年的折旧额不同,使各年抵减的所得税在数额和时间上发生了变动。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通常需要分析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影响,即所取得的纳税筹划收益如何。相比较而言,快速折旧方法是一种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其特点是前期折旧额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造成利润的前少后多,而直线法下各期折旧额相等,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各期利润也相等。由于资金时间价值的作用,采用快速折旧法要比采用直线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预期减少额的现值大,两者之差就是企业实现的纳税筹划收益。另外,可以看到,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分类规定是有一定的弹性的。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将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完毕,这样也因为前期增加了抵扣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达到延缓纳税税法规定,企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下,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的大小,因此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比如近几年,电子产品,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价格逐渐下降,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有利。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当期成本最高,利润降低,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总之企业应在每年度末搜集有关信息,力求准确判断材料价格走势,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3.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2)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3)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4)基于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企业会选择在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若确因公司管理或在经营地方便经营的需要,子公司的设立在所难免,那么,我建议采取先成立分公司,然后变更登记为子公司的方法。将公司成立前开辟和占领市场前期的巨大支出由分公司承担后,通过合并纳税转移至总公司,加大总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抵减总公司的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我们将选择在公司经营收入稳定,将出现盈利的年度,将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子公司,按照税法对新成立企业减免税及减免税日选择的优惠政策,享受新成立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既保证了集团内有经济往来企业之间的互补性、合法性,又保持独立,进行了联合。实现了整体降低小集团的应纳所得税额的目的。
(5)我国税法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健康进行。如何在新环境下进行合适的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成为当前税收筹划工作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从筹划原则出发,结合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的因素,选择合适税收筹划手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