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信披怪病复发?

2013-04-29 00:44熊锦秋
董事会 2013年8期
关键词:内幕选择性基金

熊锦秋

没有诚信的市场繁荣,是灾难的先兆。“超额信息”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间的某种交换筹码。一些权力部门欣然笑纳着来自上市公司的超额信息,办公电脑成片地出现绿肥红瘦的股市行情早就不是奇观

“内幕交易是投资制胜的唯一法宝。”这条在华尔街曾经流行的条格言,在A股市场也大行其道。

众所周知,相当数量的上市企业的经营不确定性较大,公司治理就是样子货,缺乏投资价值。由此,千方百计获得所谓“超额信息”,就成了形形色色投资机构的核心追求——许多机构深知,投资的核心取决于你认识多少人,认识什么层次的人。所以,人们常常能够见到,机构投资者热衷于赶赴上市公司“调研”,找高管“谈心”。

随着监管趋严,不少卖方分析师为了获得机构派点,在传递超额信息时多了个心眼。以时下中报季的常规节目“高送转”为例,有些分析师在获取消息后,会打着“存在高送转预期”的幌子制作相关公司名单供“参考”,有心者还会打上几颗星以示消息的精确度或者可参与性,这俨然成了一种周期性复发的怪病。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一段时间,联创节能、新疆浩源、美晨科技等“高送转预期”股票就涨幅惊人。

超额信息确实诱惑难挡,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机构、主管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间某种交换筹码。例如,上市公司出于市值管理等动机考量,常常采取业绩说明会、反向路演等方式,加强与机构的特别沟通;而一些权力部门欣然笑纳着来自上市公司的超额信息,办公电脑成片地出现绿肥红瘦的股市行情早就不是奇观。

然而,拿高送转等超额信息做交易,已经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踩上了监管红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用监管部门官员的话讲,高送转已成内幕交易案件高发区。

7月2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在交易盛运股份中涉嫌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涉及该案的基金经理郭鹏飞已暂停职务,据称该案主要牵涉2011年2月盛运股份“高送转”提前泄密,证监会查到彼时的电话录音,郭向卖方研究员询问盛运股份高送转一事,后又在公司发过内部邮件,提示盛运股份有高送转预期。而之前,盛运股份的高管刘玉斌已经收到证监部门《调查通知书》,就其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展开立案调查。

这不过是浮出水面的,还有多少水面以下、甚至深水区的内幕信息勾兑事件,谁能说得清?不过,要想规范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以及由此产生的内幕交易,并非没有办法可依。

出台专门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显然迫切而必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现实中公平性问题往往不被人所关注,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也还比较缺乏。而成熟市场对此规范比较到位,比如美国SEC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公平披露规则》,其中对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披露行为进行限制,A股市场也应当专门针对禁止选择性披露的信息范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打击选择性信息披露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样不能偏废。按《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其中包括“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第七十六条则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由此看来,上市公司泄露信息有关人员、卖方分析师、基金经理,都应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而像那些选择性信披中包裹着市场操纵等严重违规行为,更须严厉惩处。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爆炸式增长的基金,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之一,尤其需要严格自律。6月1日施行的《新基金法》,其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稍早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更专门对防控基金内幕交易作出规定。其实,按照法规的指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普遍设立日常机构,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监督约束,切实杜绝内幕交易行为。

没有诚信的市场繁荣,是灾难的先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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