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心转移探析

2013-04-29 10:10胡德胜
金融经济 2013年8期
关键词:财务管理

胡德胜

摘要:2012年以来,部门预算报表中的项目设置发生了一些变化,而广东省也逐渐透露出将高校的教育收费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趋势,这势必对省属高校的财务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在对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省属高校在未来加强财务管理的方向和措施。

关键词:部门预算报表;省属高校;财务管理

对比近几年省属高校的部门预算报表,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变化:从2012年起,收支预算总表中的收入项目——“预算外收入”已更名为“财政专户拨款——教育收费”,即将学校的教育事业收入定性为拨款。从广东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的文件中也可以看到以下说法:财政资金包括公共预算拨款(即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而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也曾下发《关于征求省级教育收费资金纳入集中管理改革方案意见的函》,向各省属高校征求意见。因此可以预期,未来省属高校将丧失对经费的自主支配权,高校资金的使用权限将逐渐被财政部门所掌握,高校应做好准备,面对未来财务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

一、教育收费资金纳入集中管理将给高校财务管理造成的影响

国库集中管理制度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的上缴和拨付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其目的是想达到从预算分配到资金的拨付和使用、银行结算,直至资金达到商品和劳务提供者账户的整个过程,都由国库直接支付和控制管理。2001年,国库集中制度在我国建立后,首先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把财政拨款列入国库收付体系,并据此作为各单位财务决算的基础。到2008年,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但截至到2013年,广东省属高校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的资金仍为财政拨款资金,并不包含教育收费。但从上述部门预算报表的变动及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要求来看,未来省属高校的教育收费资金必将纳入集中管理的范围。

(一)有利于省属高校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教育收费资金,即为高校的教育事业收入,指高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劳务费、培训费等。目前高校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后先通过财政专户上缴国库,待财政部门返拨回基本户后再使用。但如果将教育收费也纳入国库集中管理,未来财政部门将不再直接将教育收费资金拨回高校的银行账户中,而是由高校分年度、季度分别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方案和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后,财政部门会将资金额度挂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高校才可以通过系统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类型来使用资金,其反映在核算上也只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增减变动。

这种新的管理模式,有利于高校将部门预算编制得更加详细和准确,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更有计划性。高校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扩大,在编制预算安排每年的支出时,就要以很准确的预算为基础,提前对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支出做好分类安排。从而能更加规范高校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刚性,确保资金能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促使高校的各职能部门更加积极地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在使用资金时也能更加准确、及时地报送用款计划,确保每一项支出都严格执行预算方案,使高校的预算管理更加全面,也能大大减少资金拨付的环节,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规范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造成省属高校自主理财权的丧失。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表明了高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题,拥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可以进行独立核算。可见法律赋予了高校自主理财的地位。

但教育收费纳入国库集中管理后,高校将每月只能根据上报的用款计划,在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金额范围内通过零余额账户来进行支付,高校仅对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和管理权实际上属于财政部门。而教育收费资金在学校每年的收入总额占相当大的比例,采用这种管理模式,意味着高校大约90%的资金都划归到国库集中管理,高校对这么大比例的资金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造成会计主体与理财主体的脱离,高校缺乏对资金的自主调动能力,降低了高校对经费使用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会大大挫伤高校自筹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极大地限制高校的发展,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提倡的高校自主理财相矛盾。

(三)降低省属高校的自筹经费能力。一直以来,高校的收入主要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除财政补助收入外都被高校视为预算外收入即自筹资金,高校对预算外收入有着自主掌握灵活使用的权力。而教育收费即教育事业收入是高校事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旦按规定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省属高校失去对该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之后,其通过办班培训等创收项目来自筹资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严重影响高校自筹办学经费的能力。

而且纳入国库集中管理之后,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管理,资金不再返拨到高校的银行账户中,高校只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来按照用款计划和额度使用资金,而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的国库单一账户捆绑,对高校而言并不是银行存款。该部分财政资金相当于高校90%的财力,从而造成高校除零余额账户外的银行存款基本趋于零,也就是说高校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将基本丧失,切断了高校的一个重要的自筹经费渠道。

(四)严重影响高校的融资能力。高校步入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后,随着不断扩招和学生人数的逐年增加,高校也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压力。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来建设新校区或购置仪器设备,向银行融资成为高校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筹资渠道。广东省属高校的贷款规模也很大,尤其是广州大学城省属高校正步入还贷高峰期,面临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会对高校的整体办学状况和自筹经费能力进行评估。目前高校扩招后学生人数增多,教育收费也大幅度增加,而且教育收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高校下学期开学后收取的学宿费也一直维持着一定规模的银行存款水平。银行的评估结论往往也是高校的信誉较高,贷款风险较低,会很积极地向高校提供贷款支持。但教育收费一旦按规定纳入国库集中管理,银行的评估体系很难将零余额用款额度定性为高校的实际银行存款和可用于偿还贷款的优质资产,高校的信誉等级将从优良滑落至危险等级,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按评估指标给予高校贷款额度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或考虑到信贷风险不愿向高校发放贷款,将给高校的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压力,使高校的融资情况陷入困境。

二、省属高校未来加强财务管理的方向和措施

(一)加强高校预算的精细化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的预算管理要求更高,也需要不断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将教育收费纳入国库集中管理后,财政资金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也对高校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高校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要认真区分日常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对年度资金按财政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的类型和规模进行认真划分,科学合理、详细准确地编制预算,确保资金在使用时不会遇到障碍。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和项目预算,编制出详细的分月用款计划并及时提交至财务部门,保证国库资金的正常运转和合理使用,也能更好改善高校预算管理的效率。

高校应建立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还包括部门经费支出审批的财务“一支笔”制度,明确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部门负责人应坚持预算管理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当年的各项支出,不得随意改变支出的内容和标准,在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预算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财务部门作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和预算审批程序的支出项目,要坚决拒绝报销和付款,严格财务预算的执行,让各职能部门都意识到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维护预算的权威性,确保年度预算的圆满实现。

(二)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增强资金筹措能力。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基本经费和专项拨款,而目前广东省的生均定额拨款水平仍不高,各省属高校可联合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呼吁,提高生均定额拨款水平,增强对高校办学经费方面的扶持。而高校还应积极通过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研立项、基建立项等多种方式,通过与国家优先投入政策的保持一致,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一旦教育收费纳入国库集中管理,高校的自筹经费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应与时俱进,面对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自身的科研优势积极开展科技服务,获得社会服务收入,不断开辟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科研新途径,促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高校技术产业化,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同时还可利用校友资源等,通过广泛宣传和争取,赢得社会有识之士和校友的捐赠资金支持。而一些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地区,甚至可以适当引入民营资本作为教育投入,以发行教育类债券等形式获得资金作为教育经费不足的补充。

(三)尽力改善银校合作关系,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教育收费资金一旦纳入国库集中管理,很多高校就会出现零存款的状态,严重影响到高校的资信评估等级,高校的融资能力也会大大降低,很大可能会失去银行对高校的融资。高校应尽最大努力去改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通过对学校各类收入的解释说明、固定资产状况等让银行意识到高校的财务风险较某些企业仍属低水平,提高新的资信评估指标,积极提高学校的资信评分,适度争取到一些长期项目贷款来暂时缓解高校遇到的资金不足难题。

同时新时期下高校还应合理运用各种理财方式,努力盘活已有的沉淀资金,对资金管理和金融工具的选择方面可以进行不断地创新,如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选用银票等短期融资工具,调节好短期资金流不平衡的现象;还可结合自身条件引入“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等,增强对学校沉淀资金的控制力,努力解决短期资金流匮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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