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扶持准公益信托的若干思考

2013-04-29 04:15:20朱婧婧姚智昊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考察信托公益

朱婧婧 姚智昊

[摘 要]本研究通过对国内几家信托公司的准公益信托的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询问当前的发展状况,结合国内外学者对准公益信托理论研究,提出准公益信托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现有实践中的运用,并构想了准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公益;信托;考察

一、引言

信托法根据信托目的的私益性和公益性,将信托行为划分为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和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平时讲的公益信托亦称为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charitable purpose),为实现社会公众之利益而设立信托的行为。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公益信托的地位。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享受公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不会有任何商业回报,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不仅不能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任何回报,甚至要以捐赠的形式参与到公益信托中,这种高尚的行为不免对委托人要求过高。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上鲜有存在,而私益信托较高的门槛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一道无形的阻拦,导致一些需要资金扶植的公益事业难以得到发展。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慢慢地发展出一种新型公益信托模式,我们称其为“准公益信托”,例如一些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医药项目等。这些项目内容本身对社会有极大的进步意义,而同时在资金上存在较大的缺口,就可以运用准公益信托这样的设计来运作公益项目。安信信托尝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推出了一款关注残障儿童的关爱系列准公益信托计划,成为中国公益信托领域首家“突围”的信托公司。

二、准公益信托之概述

(一)准公益信托的概念

信托法根据信托目的的私益性和公益性,将信托行为划分为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和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所谓私益信托是指以实现一般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以实现自己(自益信托)或者第三人(他益信托)的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与此相反,公益信托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①

而各国对公益目的的界定也稍有不同,如美国与英国,法院长期遵循的标准是1961年的《英国公益事业法》(The Charitable Uses Act,1601)的序言中列举的公益目的范围:援助老弱贫困的人,救助伤残士兵和海员,资助学术机构,兴办免费学校和大学院校,修筑桥梁、港口、避风港,养育孤儿,资助贫穷的未婚女子结婚等。②英美将公益内容列得颇为详细,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也经常引用这一分类。我国《信托法》的第60条也对公共利益目的作了规定,分别是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科教文卫艺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社会公益等七项。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大致相似,但是英美国家更加详尽。笔者认为,只要其宗旨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都是具有公益目的。

准公益信托或者称为类公益信托,即信托文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协议定出一个合适的收益比例,超过这个比例的那部分收益不归受益人所有,而是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意愿,用于某项特定的公益事业。③从性质上看,首先,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因为公益信托不求任何商业回报,准公益信托虽然从公益目的出发,但是带有一定意义上的经营性与盈利性;其次准公益信托又与普通的私益信托相区别,准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不特定。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准公益信托下一个定义,因其公益性与私益性并存,且公益目的要远大于私益,笔者姑且将其归为公益信托的一种特殊形式,包含在广义的公益信托中,而狭义的公益信托就是指毫无回报的纯公益信托。

(二)准公益信托的现状

1.准公益信托在中国

从法律上来说,2001年《信托法》颁布时,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是在目前的这个尝试之前,公益概念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与市场谋面,准公益概念的信托产品面世时间更在这之后,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情有关,也与中国有关公益信托的法律基础有关。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仍然处于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座不叫好”的局面。原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健全。我国现在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只是出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益信托并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对于准公益信托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政府规章层面更是没有提及,所以很多信托公司无处下手,无法操作。④

安信信托尝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推出了一款关注残障儿童的关爱系列类公益信托(准公益信托)计划,成为中国公益信托领域首家“突围”的信托公司。王连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安信信托的这种“类公益信托”模式“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他同时指出,真正解决目前限制公益信托发展的种种障碍,要实现信托登记制度。

这样的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实践中开始崭露头角,但是数量上与非公益类的相比还不是很多。北京市在2004年推出了第一个经济适用房信托产品——“宣祥家园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虽然购房人仍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但这些项目的建设者没有商业诉求,项目用途主要在于解决特定群体的困难,其公益性质不言而喻,又因融资规模较大,纯公益信托无法满足这样资金的需求,需要借助现行的商业信托的模式,所以创设出了一种新的信托模式——准公益信托。

2.准公益信托在英美国家

一般来说,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公益信托起步早,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相对健全,使得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发展,波及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还由于其设立的灵活性等优势,在促进科学进步、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救助贫困等方面,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英美法国家的公益信托主要以纯公益信托为主,相比较下准公益信托数量上较少,这也有其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制度的导向作用,在学校教育中宗教信仰教化下的乐善好施的观念的灌输,另一方面是投入到公益事业的捐赠可获得税收的抵扣。⑤

准公益信托在英美国家的具体体现主要是一些小额公益信托,这就类似于我国的准公益信托或半公益信托,其还拥有免税的优势,达到避税的政策。投资者通过这种准公益信托,既获得了稳固的收益,还做了慈善,达到了慈善与赢利的双赢。

三、准公益信托的利弊

准公益信托这样的一种创新的信托,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因其是从英国来的一项舶来品,势必存在与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相磨合的阶段,并且它在中国起步较晚,制度设计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一定会存在不完美之处。

(一)准公益信托之利

1.受益人最大程度上获益且投资人获得激励

目前实践中,我国准公益信托多数应用于经济适用房。政府政策的初衷是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刺激经济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经济适用房是供不应求的局面,就目前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得排队申请1-2年⑥才有可能申请到经济适用房。为了缓解需求过剩的局面,利用准公益信托制度可以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要的庞大资金,⑦并且可将资金迅速开始运转。

对于广大的小数额投资者来说,快速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同时这也是对自身的帮助,在投资获益的同时也能享受到本信托带来的公益成果。假设上海市的常住人口为2302.66万人,⑧而一户家庭以5人计算,即有460万户家庭,目前我国中低收入人群比例约为60%,则有258万户家庭是难以购房的,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若能通过这样准公益的方式迅速募集到资金,并投入到保障房的建设中,可以说是对社会的一种回馈,并且相关企业与投资者在准公益信托中并不是徒劳,而是获得较为稳定的投资收入,如果是企业投资者,也可以扩大企业的声誉。

2.专款专用且针对性强

无论是在信托、公益信托、还是在准公益信托的设立过程中,都会严格设定信托目的,而且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守信托合同中对信托目的的要求,管理、处分信托财产。2010年安信信托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推出了一款关注残障儿童的关爱系列准公益信托计划,此项信托专注于对残障儿童的关爱,包括手术费、治疗费,以及后期的康复所需要的资金。这相比较于每个公益领域都参与的其他公益组织来说,更具有针对性,尤其可以成为在该领域的领先者。对于被救助者来说,也方便寻找救助机构。

3.受益人固定回报稳定且风险低

因为准公益信托的着重点会是公益领域,一般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的过程中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以获得信托利益,且信托收益绝大多数都是运用到由公益性的信托目的中去,只有极小部分会返回给投资人。虽然利益相比较商业信托来说,没有如此丰厚,但是投资者因此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大大减小,也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二)准公益信托之弊

1.有期限且回报低

准公益信托的出发点是公益性质,其主旨仍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收益有限(可能会设置上限),相对于社会其他可投资项目来说,这种收益是微不足道的,这对于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个明智的投资方向,投资具有其资本的选择性,因为投资者可以选择获利更大或者风险更小的投资项目。若投资者加入了本次信托计划,说明接受了本次信托计划的低收益,从另一个层面也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次信托的公益目的。

不同于其他的一些公益组织,例如基金会,他们会长期从事于公益事业,但是信托资金在募集之初就会限定信托的期限,例如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经济适用房信托,他们就限定了信托期限为4.5年;湖南信托推出的京汉置业经济适用房贷款信托产品,规定了信托期限为24个月(每半年结息)。

2.具有一定程度的商业风险

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多数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取得信托财产后要对其进行合理地管理、处分行为,才可能将取得的信托收益一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另一小部分回馈给投资者,这时就要对财产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风险程度较低的产品或项目进行,以求稳健的投资回报。风险较低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它也会存在投资失败的情形,一旦当投资失败时,不仅委托人毫无利益获得,并且有可能威胁到已经运行的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营。

四、准公益信托的必要性

(一)秉持公益目的

一般认为,准公益信托兼具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优点。从公益信托的角度说,准公益信托仍旧延续了公益信托的优势,朝着公益事业的方向发展,并且其公益性目的为社会整体带来正面效应,不得不说准公益信托应当是满足社会利益的一种途径。

如在2007年“爱心满中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重庆国投预计每年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不低于500万元的信托收益,并且前两年的捐赠资金将由基金会全部用于救助重庆白内障患者的复明手术。这样的计划使得社会公众受益,使得社会整体效益良好发展。

(二)促进信托市场发展

公益信托的良好发展,对信托市场也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有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形象,设计公益信托业务,实际上更能帮助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原本信托项目在我国就是一个新兴产业,很多人对此制度不甚了解,那么准公益信托是吸取公益信托以及一般信托的长处,从而对整个信托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准公益信托的公益目的以及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使得其在信托市场的未来发展中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准公益信托的实践运用

准公益信托并不是一个纸上谈兵的计划,而是确实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一项制度。所以下文将着重介绍准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准公益信托在经济适用房项目上的适用

在传统的理解上,公益信托应该投资于公益事业本身,实践中准公益信托会改变这样一种模式。就经济适用房信托项目而言,经济适用房项目由住建房公司承建,住建房公司在承建人的基础上只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也是准公益信托的关键性质之一,不以获利为主要目的。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住房,“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住房是一个人生存的最起码要素。然现今全国房市,房价居高不下,普通个体只有望房兴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试图稳定房地产市场,从宏观来看,这是一种政府职能的行为。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经济适用房是以满足社会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的公益事业行为。公益的广义理解可以扩大公益信托的范围,让那些政府想做而无力做的有利于广大困难群体的事项获得社会上大批小额闲散资金的支持。⑨

从委托人是否盈利看,我们可以将准公益信托称为营利性公益信托;而传统的公益信托则为非营利性公益信托。这样经济适用房的信托项目便是准公益信托的实例,也是准公益信托对于社会公众的贡献。

(二)实例

2003年,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资金信托产品,这个名为“三环新城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6亿元,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4.5%。

此次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信托计划期限一年半,年预期收益率不低于4.5%。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30万元,如超过3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为5万元的整数倍。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北京国投将多个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发挥规模投资优势,以信托贷款方式贷放给三环新城项目的开发商北京懋源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辅助进行资本市场投资和资金市场运作。

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27亿元人民币,开发建设期为4.5年,预计2006年12月全部竣工。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南三环路南侧,邻近规划中的地铁9号线,交通便利。三环新城项目被列为2003年北京市政府60件实事之一。⑩

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一信托计划既符合了公益目的,又有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率,这是典型的准公益信托项目。可见,早在2003年,准公益信托计划已经悄悄在我国信托市场中生根发芽。

(三)准公益信托的实践意义

以经济适用房为例,本应由政府出面投资的项目现在由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这无疑对政府是个好消息,也适度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当然,信托公司在准公益信托中也要求获得相当比例的投资收益,这是无可厚非的。

笔者认为准公益信托最大的实践意义就是既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又符合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规则,同时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准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意义非凡,在未来几年的信托市场发展中,准公益信托产品也预计将达到一定的水准,以期获得更多的社会反馈。

六、准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

(一)盈利限制

准公益信托之主要目的仍然是与公益信托相一致,为公众利益服务。一旦公益目的产生,势必委托人的盈利额应当设定上限,其投资回报率应当相较于一般信托较低。即使准公益信托具有一定的盈利性,但是其毕竟和其他投资项目有所区别,因为如果其投资回报率非常高,其风险系数也相对较高,这样就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捐赠给公益事业的数额。

因为有了盈利限制,所以准公益信托受托人一般将资金集合运用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低风险项目,以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额与参与人数的适当放宽

一般的信托投资额安排过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了合格的信托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这个投资门槛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经济要求过高,由于其经济实力的限制,直接使得许多人怀着一颗做慈善的心,却不能实现其目的。其实降低投资门槛,实则是有益于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一个相对较低的投资额下限,这样参与准公益信托的人数将会有巨大的增长。

此外,在一般的信托计划中,同样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100万元到300万元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3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人数不受限制。笔者认为准公益信托可以对人数限制这一要求逐渐放低其标准,只要符合法律最低投资条件者均可以投身于准公益信托事业。

日本的准公益信托的出捐单位,呈现了小额化的发展,随着具体使用目的的限定,募捐总金额为小额的越来越多。“爱媛县灾害支援基金”每个捐助单位规定为500日元,而500日元,在日本街头只是餐馆一碗最最普通面条的钱。{11}

(三)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笔者认为这一制度理应借鉴到准公益信托中,因为设置信托监察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托的公益目的。作为信托运行的监管单位,通过财务监管、审计、资金的流向,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通过审核合同、控制成本、监督盈利性,以此来保证公益目的。{12}

准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聘任可以由委托人决定,同时由信托检查人监督受托人。这样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监察人制度能使得准公益信托制度更好地进行。

(四)确立政府指导

公益信托应当受到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因此政府也有必要对于准公益信托的管理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填补现行立法空缺。我国法律亦对此有相关规定:我国《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此类规定还是相对较为模糊,可操作性差。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于准公益信托进行切实的指导,因为在实践中人们对于准公益信托的认识仍然不够清晰。除了典型意义上的非盈利性公益信托外,准公益信托的认识和界定难免标准不一,认识各异,所以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准公益信托这一新兴信托项目进行指导。例如目前政府应当发布对经济适用房准公益信托的相关指导意见,必将有助于经济保障房工程的发展,有效缓解各地政府资金缺乏的局面,也使得政府可以办更多有利于社会的实事。

[注释]

①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9.

②徐孟洲.信托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③张明喆.公益信托: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良药”[J].中国市场,2010(35).

④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126/2954941.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

⑤赵磊.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⑥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ist/lccp/20120716/155312578

463.shtml,2013-4-24.

⑦2012年7月湖南信托在推出京汉置业经济实用房信托产品时计划规模为3亿人民币.

⑧该数据来自于《2011年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年鉴》.

⑨乔文湘,夏瑜杰.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J].现代管理科学,2011(35).

⑩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经济适用房信托,http://www.chinaacc.com/new/184/186/2005/12/ad64711720019221500210989.htm,

2013年4月22日.

{11}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9.

{12}乔文湘,夏瑜杰.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J].现代管理科学,2011(35).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信托法论[M].中国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2.

[2]哈罗德·J.伯尔曼(美).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张明喆.公益信托:完善我国慈善事业捐助制度的“良药”[J].中国市场,2010(35).

[5]伍松.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制度比较研究[D].中南大学,2005.

[6]赵磊,崔利宏.基金会与公益信托关系探析——兼论公益事业组织形式的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9).

[7]高晶怡.网络公益与传统公益的区别及发展趋向[J],新闻世界,2012(9).

[8]邓海峰.基金会立法的缺陷与矫正[J].学会,2005(9).

[9]何江恒.中国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制度的衔接[J].学会,2008(1).

[10]甄小燕.中国民间公益事业的近代化历程[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3(3).

[11]张兵武.公益之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6.

[12]张鑫.”壹基金”:让公益成为习惯[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4).

[作者简介]朱婧婧、姚智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猜你喜欢
考察信托公益
公益
科学导报(2020年47期)2020-07-27 16:03:39
公益
科学导报(2020年42期)2020-07-27 16:02:10
公益
科学导报(2020年1期)2020-01-10 06:57:33
信托QDⅡ业务新征程
中国外汇(2019年9期)2019-07-13 05:46:28
公益
百色起义期间中国共产党社会动员组织的系统考察
青年时代(2016年32期)2017-01-20 00:51:06
从实地考察课改实验区透视中专新课改
东方教育(2016年17期)2016-11-23 10:17:49
解析南顿故城
拓展国际视野提振创新精神
戏剧之家(2016年3期)2016-03-16 13:44:34
土地流转信托模式分析
金融理财(2014年11期)2015-01-19 09: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