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2013-04-29 22:24:13丁洁
新校园·中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关系

丁洁

摘 要: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自决、调解、仲裁、诉讼等。运用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多元化、多样性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还应注重处理好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因此,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关系

中国正处于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社会矛盾凸现,我们面临许多严峻的考验,社会群体、利益、思想文化呈现多元化,民事纠纷也呈现多元化。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要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矛盾,处理好民事纠纷,这不仅要依靠传统的民事诉讼,还要不断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不断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含义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主体;二是意思自治的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如果抛却了平等性,就有可能涉及行政纠纷。而权利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那些基本内容,实体法中有规定,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但利益不一定全部涵盖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但法律规范及制度终究不是万能的,它有时与社会实践相违背,甚至脱节。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运用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解决民事纠纷的路径究竟在哪里?又如何及时、有效、公正地实现“法治”的生活方式?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的今天,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并逐步完善。大致有两大类,即非诉讼模式和诉讼模式。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事活动中作为平等主体的个人或团体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大相径庭,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导致了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多元化。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自决、调解、仲裁、诉讼等,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归纳起来有三种,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和解。和解,即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第一,和解所呈现出来的优点,在社会实践中一般是灵活、便捷、成本低、时间耗费少;而它的缺点则是和解对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强制约束力。弗里德曼说过:“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时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作出何种裁判。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说明当事人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模式时,除了和解制度自身的特点外,还综合考虑到国家法律的因素。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方式大致有两种: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所谓调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通过第三人协调而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大致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1)人民调解

它是一项反映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宪法、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是化解民事主体之间矛盾、消除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这里的人民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人(包括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意识淡薄,民事主体怎样解决纠纷,选择什么样的解决机制,事实上存在着极大差异。当诉讼介入民事纠纷时,法院调解的直接后果是人民法院在其辖区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非诉讼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因为该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实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人民调解员制度,为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仲裁

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或权益争端时,依据双方协商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由此作出约束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裁决。

①从机构设置分析。为了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持了仲裁委的独立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发达地区,起来越多的仲裁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并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

②首席仲裁员从当事人主体双方各选一人,指定另一人担任。习惯上会把仲裁员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仲裁员公正、中立,因此他们需要拥有较高素质且具有较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

③仲裁调解协议。我国的调解协议一般由仲裁裁决,执行由法官来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既可以进行形式审查,也可以进行实质审查,法官也可以随时撤消仲裁裁决。

3.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民事矛盾和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制作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处理民事诉讼时,司法实践中尚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①涉诉信访。当今社会民事诉讼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ADR(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盛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和解方式运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仅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不会割裂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私力救济的效果要远胜于公力救济。

②法院裁决书具有强制性,容易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甚至割裂民事纠纷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破坏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迈向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也侧重于由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

另外,人民法院法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力求诉讼内调解而不去判决,这时我们主张以法院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

当事人主张调解结案时,诉讼成本大大降低,是一种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为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事实上当事人心里有明确预期时,我们鼓励其在判决与和解之间做出选择。

①调解原则。一是法院调解应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不能胁迫、不能强制。如非自愿,会导致调解协议履行困难,或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即要求法官判案时,应当事实清楚,案件的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要相符合。判断真理的关键在于实践,判明案情直相的出路在于客观真相与法官的裁判事实一致。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立案后,确定是否调解,或进入诉讼阶段(庭审—辩论—合议庭庭议—宣判),最终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认定事实,具有强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有当事人恶意为之,拒绝签字。

三、建立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1.民事诉讼模式与非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中指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坚持诉讼模式的同时,也不应过度夸大非诉讼模式的作用,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推进民事诉讼立法的现代化进程,尊重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又能在实践中坚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选择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调解先行与公正审判诉讼机制选择的关系

调解先行是因为“完全不顾当事人意志的审判通常只适用于当事人无从获得合意的时候”。调解制度(诉讼外调解)在一定条件下、一定历史时期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不仅当事人选择民间调解的成本降低,而且调解程序更具有合理性和便捷性。然而,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不应排斥或弱化诉权的正当性。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需要建立健全审判制度,如加强审前调解制度。又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调解先行与公正审判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能推进我国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3.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关系

“最大限度地按意愿和习惯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的优势,‘当然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法定条款(非自由选择条款)和政策的精神,达成的协议本身也充分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和解契约,但民诉法第16条第1款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契约性质的立法意蕴,司法确认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其协议书进行审查,如无不妥,可直接判决。“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经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采用裁定形式;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应围绕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是否适于强制执行而非是否有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才能启动。”

民事纠纷解决需要不断进行经验的概括、总结。处理好平等主体间的多元化纠纷,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我们应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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