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监督的反腐倡廉建设对策研究

2013-04-29 19:36陈冉周为谋刘艳军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反腐倡廉对策研究

陈冉 周为谋 刘艳军

摘 要 本文从网络舆论环境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及面临的主要他监督模式共同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督合力。网络监督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的存在,是新时期执政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

关键词 网络监督 反腐倡廉 对策研究

一、网络监督的内涵

对于网络反腐的内涵,当前学界的研究论述不够丰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网络反腐不仅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听取网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建议,还包括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信访举报及有关投诉。这是一个受理和处理互动的过程,同时,还应包括以网络监督为基础的网上监督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另一个认为所谓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规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事业的新方式。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反腐方式,其载体在于以互联网为工具。网络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其本质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参政议政,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是传统五大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反腐突出优势是,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可以搜集到腐败分子较多的腐败证据,一旦被曝光,网民会不断转载、转发产生极强的放大效应,短时间内便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络上的热议会给相关部门以较大压力,从而推动查办工作,提高腐败行为被调查的概率和查处的速度,也增强了查处事件的透明度。

二、网络反腐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网上信息的发布和传输缺乏严格的检查和核实系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博客、论坛、QQ群等多种形式发表自己的信息言论,这种自由得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环境,也为谣言的传播、虚假信息的泛滥提供了可能,特别是网民的激烈行为往往对当事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不够尊重。在网络监督过程中,监督对象的诸多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人肉”,从而导致监督行为扩大化、人身攻击常态化等非理性行为。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如果理性地用在到了“问题官员”的身上,它就成为监督和反腐的利器,但是如果随意用在公权力之外的其他人身上或者其他事情上面,并对其信息进行毫无保留的公开,那就侵犯了被监督者正常生活和隐私权,甚至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名誉。

(二)面临的法治化、制度化困境

网络法律制度化的缺失是网络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其他问题出现和无法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截止到现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来保障民众通过网络反映的腐败线索尽快被调查,也无法避免由网络反腐带来的网络暴力现象,网络监督程序的开启到结束,网民曝光到权力部门的调查整一个过程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没有一部系统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特别是对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这都导致网络监督未能法制化、规范化、程式化的进行。

三、完善网络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

在国外,网民发帖揭露腐败的现象很少见,因为制度化的渠道已经能够很好满足公众实现监督权,而我国网络反腐的兴盛很大程度上是体制内监督渠道不完善的表现。因此要加快整合各种反腐资源,加强网络监督与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互补配合,促进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每一种监督的优势,优化整体监督效果,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使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得到全面发挥。

(二)完善网络监督法律制度

1、网络监督的具体化

网络监督设置的过于抽象,会使监督权力形同虚设,而应该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网络监督与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互补配合,促进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有效对接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假如网络监督因无实质性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会使权力落空,甚至监督虚置。因此应赋予网络监督实际而具体的监督权。有学者提出,网络监督权应包含确认权、纠正权和处罚权。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可操作性。近几年网络监督快速发展,网络监督制度明显滞后,一是确认网络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真实信。针对网络中存在虚假和掩盖事实真相的信息,必须建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工作程序,鉴别和认定信息,及时抑制虚假信息泛滥,确保信息的客观真实。二是纠正信息处理和反馈制度。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快速处理机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查处和回应,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对网上造谣、歪曲和攻击性言论进行批驳与澄清,引导事件朝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四是建立责任机制。对于举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对捏造事实,恶意毁谤的,一经查实,必须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2、网络监督的程序化

制定专门的网络监督程序法律、法规,明确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使网络监督程序化,而不应流于形式。任何权利的赋予都应该是能够实现的,都应该是通过正当的程序能够实现的,不能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根本就不应该叫做权利。因此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在网络监督体系中尤为重要。

互联网创造了一个权力分享的社会,“权力去中心化”是网络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网络监督应纳入法律体制内,与其他的权力监督方式整合,使之成为理性、规范并合法的权力监督形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权力腐化的一项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朱晓彬.“电子民主”对传统民主的解构重建[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林平生.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厦门干部教育网,2011,(1).

(作者单位:萍乡学院)

猜你喜欢
反腐倡廉对策研究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德育为本,弘扬清风正气
反腐倡廉大环境下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策略研究
切入学生生活构筑地理生活化课堂研究
积极运用“黄绿红”三色管控保廉工作法,助力电力企业打造反腐倡廉生态机制建设
从国家治理看审计反腐倡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