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机制

2013-04-29 19:36邓波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协商工资劳动者

邓波

摘 要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着其积极作用,我国虽然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的原因,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用的实效机制。

关键词 工资集体协商 实效机制

引言

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提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要求这项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如今,距该文件颁布已经过去了十三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施行状况却不尽如人意。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豍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实现职工与企业双赢的有效途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决定和调整工资,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职工工资的基本制度。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着上述种种好处,但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作为职工代表的工会存在着许多问题

工资集体协商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谈判双方主体独立, 另一个是谈判双方地位对等。单个员工相对于企业来说,力量十分弱小,缺乏与企业谈判的能力,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更加明显。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工会作为所有职工联合起来的代表,代表所有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有着重要地位,是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一环。组建独立的、规范的工会组织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之一。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理应通过与企业或者政府进行集体协商,使职工可以通过一个有效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我国工会在组建形式、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在职能上存在很大的欠缺。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工会职能定位有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会被赋予的职能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职能也要受到这个总体职能的制约。政府不希望因为工会组织的出现而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便。政府试图通过建立劳动者保护制度,提供给劳动者适当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辅之以工会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避免建立在集体力量基础上的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定。豎工会被定位为党和职工之间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它们更多的是协助企业进行维稳工作;(2)工会组建的进度相对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速度,工会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企业工会的缺乏导致工资协商主体的缺位,成为制约工资协商的重要因素;(3)基层工会组织附属化地位明显,企业工会与企业还存在着较多的依赖关系,工会主席一般由企业领导兼任,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由企业支付,工会在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性。经济上不独立,工会独立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缺乏底气,工会难以成为集体协商中的独立主体;(4)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较多政策问题和专业知识,工会代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不了解相关的业务知识,很难承担这项工作。目前我国工会依附于政府、企业,工会组织大多存在于形式上,实际作用发挥不明显。很多工会成为了闲职部门、养老部门。另外,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明显偏低,因此很难培养和形成一定规模的工资协商代表队伍。

(二)相关立法滞后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为劳动法上的集体合同制度。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所规定,但多是一些原则性的内容,缺乏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足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内容极不完备,缺乏刚性约束力。我国用于调解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劳动法》,其中涉及集体劳动权较少,规定的比较原则,对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而非“必须”, 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多地取决于经营者的选择,这一可选择性的法律条款,大大削弱了作为法律的强制力,难以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约束。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职工方协商代表保护的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仍然是企业的职工,如果缺乏法律的有力保护,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失去就业岗位的风险,也就很难真正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抗衡。最后,法律法规对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也未做具体规定,且缺乏对资方不配合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法规的先天不足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三)职工与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存在问题

1、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不足

虽然从长远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会提高企业的收益,但在很多企业看来,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就是工人工资不断上涨,成本增加,单位资本收益率降低。同时,工资是员工所依靠的生活发展资源,员工对于这一资源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企业经营者会担心员工会有更大的力量来对抗自己,从而不愿意实施该项制度。

2、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不足、能力不够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仍属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绝大部分的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拒绝、雇佣与解聘、提升与降职、工资级别的制定和工资发放形式的选择等都有着绝对的优势。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需关系的严重不平衡决定了劳动者不敢去找企业协商、谈判。在我国社会保障很不健全的背景下,劳动者由于向企业要求权利而被解雇后是没有任何生活保障的,而在供过于求的市场中劳动者又很难找到工作,这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而且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仍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对于相关工资法规政策的事项知之甚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劳资双方通过谈判来达到一种协调,而谈判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行为,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否则在谈判中就会毫无还手之力。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劳动者自身素质与发达国家劳动者素质有不小的差距,由此劳动者对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政策法规的掌握能力也就比国外的劳动者有更大的差距。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这方面能力的极大缺乏使得劳动者在与企业谈判的过程中不知如何表达自身的诉求,更不知如何争取自身的利益。在双方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谈判也就沦为一种形式,而失去其在谈判中表达意愿、争取自身利益的作用。

(四)政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长期过剩,而资本则处于长期短缺状态。在这一前提下,追求生产总值政绩的政府往往会更多地考虑如何吸引资本,把“劳动力成本低廉”作为招商引资的法宝,而忽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视而不见。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以至于限制工会发挥作用,维护职工的权利。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支持手段大多数都只停留在出台文件、开推动会、表彰会的阶段。政府对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缺乏动力,这方面的具体措施更是几乎没有。失衡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单纯通过劳资双方自己解决,政府必然要借助公权力对失衡的劳资关系进行干预。豐如果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那么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必将十分困难。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机制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失效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有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推动工会组织的完善、发展

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要想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必须解决我国工会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会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明确工会的职能定位。必须放弃工会是维持社会稳定工具的认识,从思想上端正工会职能的定位,这是推动工会组织完善发展的前提条件;

2、推动工会的建立,满足经济发展对工会的需求。在追求工会数量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工会的质量。必须建立程序上、实体上符合要求的工会,单纯的追求数量上的满足是片面的;

3、保证工会的独立性。要保证工会的独立,必须从经济上和人事上实现工会的独立。经济上,工作人员工资与工会经费由会员支付,经济上保证工会的独立。依照现行《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经费、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都是由所在单位支付。这样会造成工会在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导致工会成了企业的代表而不是工人的代表。工会只有在经济上脱离了企业的影响,行为上才能完全独立于企业,才能担负起工会的职责。改变工会组成人员的选任方式,工会领导不应由企业领导兼任,也不应由上级指定,而应由工人选举产生,工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工人大会决定,选出真正的工人利益的代表;

4、加强对工会成员的培训,增强工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大力培养从事工资协商的专业人才,提高保障工人利益的能力。

(二)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法律应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这样才能保证总纲性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同时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保证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应在法律中制定法律责任条款。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注意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使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能够没有后顾之忧,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执法的力度,保证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转变观念,纠正职工与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错误认识

1、纠正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错误认识,改变企业对该制度的偏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倡诚信、合作、平等,而不是对抗。也许工资集体协商在短期降低了企业的收益,但从长远看,只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理工资水平,才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发展。虽然在国家强制力的推行下可以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起来,但只有企业经营者在认识上能够提高,配合该制度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2、纠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错误认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我国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被长期忽视,因此,很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手段来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以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让劳动者能够对保护自身权利有比较好的认识,并且熟悉保护自身权利的手段。只有劳动者能够广泛掌握维权的手段和工具才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政府应找准自己的定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缺位,不越位

政府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着重大影响。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营造有利于工资协商的社会环境,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找准自己的定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该认识到完善有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而不应把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视为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理因素。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保证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对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的行为加以处罚,保证集体协商的结果的权威性。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找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机制,发挥其积极作用。

注释:

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7:236.

吴宏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国实践及其讨论[J].中国劳动,2011(3):26-28页.

龙雯,邹津宁.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困境的法律对策[J].求索,2011(6):173-174页.

刘素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价值与障碍及其实现路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6):8-12.

参考文献:

[1]周超.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张留禄.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9(12).

[3]刘金祥, 高建东.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主体及其重构[J].上海企业,2011(11).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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