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城商行、农商行差异化发展

2013-04-29 03:02陈东征
证券市场周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商行小微上市

陈东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实现差异化发展,引导更大范围内中小金融机构扎根当地,服务小微,优势突出,现实可行。

综合权衡各方因素,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明确差异化发展导向,引导预期,尽快支持一批条件成熟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切实落实金融服务小微企业。

明确导向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开始显现。但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达不到上市公司甚至柜台交易的条件,资本市场直接服务小微企业受到很大制约。中小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据统计,目前中国共有144家城市商业银行,337家农村商业银行,但仅有3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通过进入资本市场取得了先发的巨大优势。实践已经证明,通过鼓励和推进一批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形成资本市场与中小银行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加大金融支持小微力度,有利于银行体系均衡发展。

一是中小银行专注服务小微的导向亟待进一步明确。

立足当地,扎根基层,专注服务小微企业是地方中小银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当前城商行、农商行差异化发展方向已经明确,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支持引导政策,不少中小银行在跨区做大与本区做优之间摇摆不定。在中小银行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鼓励支持一批坚持服务小微企业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为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树立行业标杆,可以明确发展导向,消除当前困扰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转型的认识偏差。

二是中小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现实瓶颈亟待缓解。

小微企业一般现金流小,对其提供信贷支持短期内很难带来相应的存款,同时城商行、农商行由于信用、服务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吸收存款难度较大,业务开展容易受到制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大,在资本监管不断加强的大趋势下,有更高的资本要求,中小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存在现实困难。支持一部分城商行、农商行通过上市,可以充实资本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其服务小微企业的资本瓶颈,也可以增强当地居民对城商行、农商行的信心,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中小金融服务。

三是金融体系风险防范亟待加强。

城商行、农商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都由城信社、农信社改制而来,建立初期历史包袱较重,需要通过外部力量促进建立透明高效的治理和内控机制,降低中小银行自身金融风险。同时,支持一部分城商行、农商行通过资本市场平台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带动促进更多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有利于逐步化解目前出现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以及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推动地方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降低银行体系整体金融风险。

现实考虑

一是凝聚共识,积极推进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工作。

近年来,主管机关认真协商制定相关指引,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融资,方向较为明确,但是对于风险防范、发展模式等认识还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商行、农商行上市的进程。应该看到,城商行、农商行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在银监部门严格的合规监管下,规范运作程度日益提升,城商行和农商行上市的风险并未超出一般企业。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资本市场与区域性银行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银行体系规范均衡发展,也有利于加大资本市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NASDAQ上市公司中有超过600家各类金融机构,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五分之一,是仅次于IT产业的第二大行业,其中337家是区域性中小银行;日本地区性银行共有105家,其中75家在东京交易所上市。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支持一批中小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可能会带来一定风险,但从支持小微企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大局出发,这样的风险是值得承受、可以承受、也必须承受的。

二是积极引导,明确差异化发展导向。

城商行、农商行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有利于优化银行业格局,科学布局银行业层次结构,也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和稳定性、避免“同质化”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从国外发达国家中小银行发展历程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也是中小银行成功的关键因素。

银监部门应通过制定支持城商行、农商行差异化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大力推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有特色,在区域金融市场有竞争优势的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尽快形成突破,有利于明确预期,合理引导城商行、农商行和其他银行错位竞争,充分认识自身资源优势,立足小微企业,形成服务特色和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是动态优化规模准入门槛。

推进城商行、农商行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其服务小微企业的力度,因此在上市准入方面,要弱化绝对规模要求。若设置过高的规模准入门槛,容易使拟上市银行为追求规模达标而将更多的资源用于拓展能较快扩大规模的业务,或者盲目跨区经营,反而削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

银行资产规模伸缩性较大,从资产规模看,最大的已经突破1万亿元,最小的不到100亿元。从经营质量和成长性来看,中小银行也不是越大越好。因此,在推进城商行、农商行上市的初期,可淡化资产规模标准,尽快启动。同时,在继续梳理全国范围内主要服务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城商行、农商行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规模的现实分布,动态优化调整规模标准,分阶段有序推进。

四是探索利用场外市场平台。

经国务院批准,“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武汉、天津三个高新园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代办转让公司已于2013年初成立,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也在积极推进。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特点,难以支持一个交投活跃的市场,对股份的市场流动性也没有特别的偏好,这类企业同样可以选择场外市场。

从国外经验看,中小金融机构比较适合场外市场平台。例如,美国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交易就是在场外市场进行的,有些欧洲的大银行在美国市场挂牌,也选择场外市场。在中国应积极探索利用场外市场,不少中小金融机构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一开始就形成了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相对更为适合进入场外市场,也有利于其自身的不断规范和整体市场风险防控。同时也为尽早进入全国性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建议

一是完善细化监管分类标准,优化上市准入条件。

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城商行、农商行的监管分类标准,根据城商行、农商行风险控制、公司治理、产品特色、区域特征等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努力构建符合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特点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推动城商行、农商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在此基础上,本着“风险可控,突出特色”原则,将上市条件设置为:最近一年总资产不低于400亿元;在本区域内对小微企业或三农贷款占比居于前列;最近两年中国银监会评级均为二级以上,最近两年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等。同时,坚持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最低比例限定上市发行规模,限制盲目规模扩张。

二是明确对进入场外市场的城商行、农商行的监管要求,强调合规经营。

鼓励和支持最近两年中国银监会评级均为四级以上的城商行、农商行进入场外市场,完善治理结构,对资产规模不做具体要求,突出强调合规经营,强化对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规范运作等项目的监管要求,促进提高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小微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多赢局面。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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