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请求权

2013-04-29 00:44何普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竞合

摘 要 对于物权保护的方式,究竟是采取单一的侵权请求权方式还是采取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并存的方式,自起草《物权法》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单一的侵权请求权方式难以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应采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并存的方式。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应采折衷说。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可将二者并列于民法典中,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 独立存在 诉讼时效 竞合

私法对物权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救济和债法上的救济。前者是指物权确认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后者包括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究竟是侵权责任方式还是归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一直以来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本文通过对物权请求权进行分析,进而指出物权请求权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价值、侵权责任法不足以全面保护物权等原因,物权请求权制度具有作为物权保护制度的正当性,而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对物权的保护亦属必要,因此我国物权的保护采取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并存的模式,以物权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机制规定在物权法中,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重点的保护机制规定在债法中,具有合理性。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作为物权的保护方式,二者存在竞合的情况本文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一、物权保护的方式——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依照通说,物权请求权,又被称为物上请求权,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立。其产生与德国民法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有直接关系。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基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产生的。①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物权作为支配权决定了物权人对内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对外表现为对不确定第三人非法干涉的排除。一旦物权圆满状态遭到破坏,就应产生以恢复物权圆满支配为目的的物权请求权,而当物权支配效力得以恢复,物权请求权就同时归隐于无形。可以说,无物权的支配性,必无物权请求请求权存在的空间,离开物权而片面地强调物权请求权是毫无意义的。②因此,物权作用说等过于强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联系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特殊性质,债权说等过于强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相似性而割裂了其与物权的关联性,亦存在不足。

由于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或准债权,但具有债权请求权的某些特征,物权请求权不同于物权本身,但又与物权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物权请求权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而不能要求合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碍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其排除妨碍、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

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而是侵权请求权。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虽然对物权人(受害人)而言,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重大差别,前者可以使物权圆满状态得以恢复,后者则仅使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结果均是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益。第二、事实上,任何“恢复原状”,在客观上都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恢复原状只能是损害赔偿一种特别方式而已。③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在论述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时根本未提及恢复原状请求权。而《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恢复原状请求权规定在债编,亦能说明恢复原状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

讨论物权请求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首先要考虑如果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是通过侵权请求权能否达到同样的救济目的。我国《民法通则》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采用了债权的保护方法,我国《物权法》单独设立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对物权的保护既采用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又采用了侵权请求权的方式,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说是对物权保护的重大完善。④为什么《物权法》在物权请求权之外应当单独设立侵权请求权呢?主要是因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分别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只存在一方面的保护是不全面的,从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比较上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功能和目的不同、构成要件上的不同及物权具优先效力。

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不同。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存在差异,所以二者对物权的保护存在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物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就是要求加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填补物权人遭受的损害及惩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此可见,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物权遭受侵害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不同的救济,物权人享有选择权,两者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完美的救济。因此,试图以侵权责任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思路是不完整的,应当确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第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是建立在损害赔偿基础之上的,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等。由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以发生财产损失为前提,而一旦财产遭受损失,则原有财产利益不复存在,所以损害赔偿实为受害人利益的填补,而承担赔偿义务人一般并未直接获得利益。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故要求加害人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即要求加害人存在过错,但物权请求权则不同,对物权人而言,其原物依然存在,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人放弃不当利益并非是一种惩罚,故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亦是如此,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其本身并不要求损害存在,也不要求是否实际发生,对物权保护较为有利。如果不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区分,则对物权保护不利,对物权人不公平。⑤因此试图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做法实际上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物权的全面保护。

第三,物权请求权相对于侵权请求权而言,具有优先效力,表现为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普通债权更强有力的地位。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物权,属于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⑥

此外,尽管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仅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因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相较而言,物权请求权更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总之,从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存在对物权人能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二者保护方式的并存才能实现物权的完整保护,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及协调(代结语)

如前文所述,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制度功能和目的、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可将二者并列于民法典中,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

物权请求权是从权利的人的角度来设计的,偏重于对物权的保护,使人们了解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采取何种救济方式,而侵权责任是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规定的,使人们了解侵权行为应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因此,两种制度都有存在的价值,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扩张适用而否定物权请求权,二者不是立法的简单的重复。⑦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部分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原物的侵权责任方式竞合、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消除危险侵权责任方式竞合及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排除妨碍侵权责任方式的竞合。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物权人享有选择权,以最有利的方式实现物权的全面保护。对于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竞合下的构成要件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差异问题,有学者提出要重构侵权责任法的内部体系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修正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注释:

①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J].法律科学,2001(4):22.

②张驰,黄鑫.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J].法学,2006(9:84.

③⑤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0-171.

④⑥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中国人民大学2007:215,218.

⑦季蓉.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M].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1(4):123.

(作者简介:何普(1987—),男,汉族,湖北随州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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