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我在骑自行车上班过程中,被同向骑行电动车的张某碰撞。我被撞成椎体压缩骨折,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发生事故后已经从保险公司报销了医疗费一万余元。出院后,我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因此拒绝赔偿。请问,我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山西 李 曼
李曼读者:
你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除去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医疗费赔偿之外,再向肇事者张某索赔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請求是合理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因为你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所以在发生事故后,你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基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张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你身体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张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有权请求张某赔偿的各项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但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的医疗费部分,你不得重复获得赔偿。
高正尉(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