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继承遗产,是否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2013-04-29 19:27杨颖
妇女生活 2013年9期
关键词:王老汉继承权居住权

问:张老太丧偶多年,膝下无子女,2007年经人介绍与单身王老汉相识,相处后二人决定办理结婚登记共度晚年。但王老汉之独子王某认为张老太意图分割父亲的财产,坚决反对父亲的婚事。经亲友劝说,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立下协议,婚后王老汉的婚前财产仍归其所有,王老汉去世后该财产由王某全部继承,张老太不享有继承权。婚后,张老太便搬进王老汉处居住,而张老太原居住的房屋也随之被拆迁。因王老汉患有肝病,张老太便将拆迁补偿款全部拿出为王老汉治病。2013年初王老汉因肝病恶化过世。现王某以三方协议为依据,要求张老太立即腾迁房屋,张老太则认为自己有居住权,不同意搬出。请问,张老太是否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答:所谓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主要是基于继承中一部分家庭成员没有继承权、又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得到救助的情况而设立的。居住权又被分为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前者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居住权,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居住权。我国目前对居住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是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通过司法裁判来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权。

三方所立协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协议内容有王老汉对自己所有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具有遗嘱的效力,应当按照该协议处理遗产。但由于王老汉没有考虑到其去世后张老太如何居住,且协议订立后张老太的房屋也被拆迁,使得张老太再无其他居所,更重要的是,张老太已将所得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为王老汉治病,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王某按照遗嘱行使继承权要求王老太搬出,将侵犯张老太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是,王某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张老太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其死亡。但是,张老太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于他人使用,并负有维护房屋的义务。

律师 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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