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苗妙(1991—)女,汉族,山东省青岛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文章首先从分析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特别是不动产财产权的性质出发;评析当下我国城市拆迁制度中公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公民私有权利保护的现状;最后提出在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有权利的相应对策。以期完善我国城市拆迁保护制度。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城市房屋拆迁;对策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界定
(一)财产与财产权
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①”。在法律上,拥有财产即具有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也即享受财产权。财产与财产权是相辅相成的。正如边沁在《立法理论》一书中指出的那样:“财产完全是法律的产物,财产与法律是同生死、共存亡的。在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前,财产是不存在的,离开法律,财产也就不存在了②”。“财产是一系列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法律之外,它们没有任何意义。人们并不拥有一块土地,或者一个不动产单元,他们所拥有的是法律所承认的,对于财产的特定的权力——买、卖、抵押。③”
(二)公民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传统民法认为这种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权属形态,是完全物权、自物权,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即属于这一权利。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与集体,不存在公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只存在公民的私有土地使用权。故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公民占有国家所有土地并在一定期限内加以用益的权力。
二、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全面,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性和纲领性。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起步较晚,1982年宪法才有了对该权利的保护规定,通过1988、1999年宪法修正案逐步确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二)法律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公民私有不动产财产权迅速的集聚与扩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城市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城市房屋的取得、买卖、租赁、抵押、交换等在法律上做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达到了新高度。
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现状
我国目前房屋拆迁中所面临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私权利保护理念严重缺位”,表现为:第一,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利保护应有地位,公权力任意干涉私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力行使;第二,私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被虚假公益目的所侵害却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大量的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是商业目的和公益目的混合体。纯粹为了国家的公益目的进行的拆迁,显然具有较高的公共利益层次,一般而言合法性和确定性,引起纠纷的几率不大。而在众多的容易引起拆迁纠纷的具有混合目的,公共利益建设用地拆迁中,由于其公益性和商业目的的存在,而且二者很难分解开来,其中就难免有借公益之名行商业目的之实的拆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者的私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
四、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民私有权利保护的具体对策
(一)理顺拆迁法律关系
1.政府在行使管理社会的职权时,可以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监督拆迁人,防止拆迁人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障拆迁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政府不能直接参与拆迁活动。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手中具有行政权力,只应该管理拆迁活动,而不应该直接参与拆迁活动。因为政府和被拆迁人地位事实上不平等,而目前我国在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方面缺乏有效的机制。这样,政府很容易对公民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
(二)将公益目的与商业目的严格区别开来
目前,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切拆迁目的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并没有规定拆迁的具体目的,更没有区别拆迁的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这样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可能混淆拆迁目的,欺骗公众,将商业目的当做公益目的进行拆迁,损害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修订拆迁管理条例或者制定新的涉及拆迁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时,应严格将拆迁的商业目的和公益目的區别开来。以达到规范拆迁活动,保护被拆迁人私有权利的目的。
(三)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公平补偿问题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应该根据房屋拆迁的不同目的进行不同标准的补偿。如果是基于公共目的的拆迁,对被拆迁人应该给与公平补偿;如果是商业目的的拆迁,则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公平的补偿数额。
(四)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论是从层级上、内容上,还是效力上都很难起到规范拆迁活动,保护被拆迁人合法私有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必须制定更高层级的内容上更充实的效力等级更高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这样,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才会有序的进行。
(五)建立拆迁纠纷诉讼最终解决机制
在城市商业拆迁中取消行政裁判制度,建立拆迁纠纷诉讼最终解决机制。因为,行政机关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监管者,如果拆迁双方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核等程序寻求解决,行政机关就可能从中作梗,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建立拆迁诉讼司法最终解决机制。凡双方不能自行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问题,就由法院由最终裁决。
参考文献:
[1]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
[2]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
注解: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308753.htm百度百科,2013年6月10日22:09访问
②金俭:《不动产财产权自由与限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
③王克稳:《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